以案说法丨通信运营商现“内鬼” ?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
新办理的手机号码
在注册各类电商、短视频APP时
却显示已注册,不是新用户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且看本案的“剧情”如何上演
近期,秦淮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该案的被告人王某为某通信运行商的劳务派遣制员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在被派遣至某通信运行商工作期间,从事为客户上门办理手机卡服务。客户以网络下单或电话下单的方式预约上门开卡服务,王某在接单后携带相关设备前往客户指定的地点。
王某在开完手机卡之后,以验卡的名义,将客户新办理的手机卡插入自己的手机之中,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发送给上家,上家用客户的手机号码申请注册微信、淘宝、京东、苏宁易购、抖音、快手等各类APP新用户,王某收到验证码后,再将验证码发给上家完成注册。
每注册成功一个新账号,王某可获得几元至二十几元不等的“好处费”,2021年5月至7月间,王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具有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案中,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通信运营商员工身份“动手脚”,出售的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符合 “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手机号码+验证码”相结合,能够注册各类电商、短视频平台APP新账户,以此作为特定自然人的身份识别。被告人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属于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
法官提醒
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已形成黑灰产业链,犯罪分子从收集、提供、交易、交换等各个环节分工合作、“利益共享”,且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相交织,使得相关犯罪进一步扩散蔓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与财产安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1
广大消费者在办理手机卡时,一定要紧盯业务员的操作流程,尽量使用自己的手机验卡,防止信息被盗。如各类APP账号非本人注册,及时注销或更改密码。
2
各大通信运营商应加强员工的教育监管,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上门开卡、验卡服务流程,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通信、物流、银行、电商等行业的员工应不断强化法律意识与职业操守,充分认识到出售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泄露、出售客户数据。
(文中姓名为化名)
来源:刑庭
承办人:朱庆海
文字:王典君
编辑: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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