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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南方启动供暖试点 • 修改刑法“醉驾”条款

贵州改革 2022-03-30

南方到底需不需要供暖呢?这一话题近年备受热议。

每到冬季,不少长江沿岸城市的居民都对北方的供暖投来羡慕的目光。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南方城市供暖问题再次被提及。

话题一出,冲上微博热搜:

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建议在南方启动清洁低碳供暖试点示范工程“十四五”时期优先考虑具有较好基础的10个重点城市(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镇江、常州、武汉、宁波),同时再遴选10个试点城市。“十四五”时期力争建设20个试点城市,惠及40万户居民,覆盖4000万平方米供暖面积。

此次建议一出,网友热烈讨论起了南方城市的冬天究竟有多冷:

来自南方各地的网友们开始为自己的家乡激情呼唤:

微博网友评论

南方供暖既有必要性,也有一定可能性

周洪宇指出,南方城市供暖不是新问题。现在北方有集中供暖,南方没有,但南方供暖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经济收入增加,南方供暖既有必要性也有一定的可能性。周洪宇说:“我几年前就曾在全国两会上提出这个问题,不少北方或者更南地区的同志认为不需要,但很多长江流域等地方的同志认为,南方城市的冬季供暖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周洪宇介绍,调研结果显示,目前南方90%以上的城市家庭拥有分户取暖设备。此外,合肥、武汉、贵阳等城市已在部分城区实行集中供暖,南昌、襄阳、毕节等一批城市正在规划建设集中或区域式供暖工程。“按照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远景目标,到2035年我国人均GDP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届时南方城市将释放出大量供暖需求。”

周洪宇。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官网

但是南方供暖的策略应是什么?如何走出一条和北方不同的道路?周洪宇建议以多种方式和多种能源来实施供暖。在居民供暖需求高涨、环境气候约束趋紧的南方城市,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禀赋发展清洁低碳供暖是必然选择。

周洪宇指出,南方城市拥有丰裕的可再生能源(如地热、江水源、太阳能、污水源等)和清洁化能源(天然气、电、工业余热、清洁化燃煤等),适宜通过多能互补和冷热联供,发展低能耗、清洁低碳的供暖模式。以贵阳为例,该市“未来方舟”项目采用水源、污水源热泵等技术为居民提供冷热联供,相比传统供暖模式,每年可节约燃煤量1.26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3万吨、二氧化硫排放207吨、烟尘排放120吨,并节省30-40%的成本。

此外,南方居民热负荷波动大,在应对低温寒流时易形成电力和天然气负荷高峰,引发能源供应缺口,如2008年和2020年我国南方多省的“拉闸限电”现象,这些均与极端天气有关。如果在南方发展多能互补、冷热联供的清洁低碳供暖系统,可有效提高能源系统韧性,保障能源安全。


你的家乡冬天冷吗?
你觉得南方城市有必要供暖吗?

自2011年醉酒驾驶(以下简称“醉驾”)入刑以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大执法司法力度、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密切程序衔接,惩治“醉驾”及时有效,在遏制交通事故发生、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告诉记者,经过近10年治理,“醉驾”案件依然高发,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已成为刑事追诉案件数量最多的犯罪。根据“两高”报告,2019年度刑事案件量排名第一的为危险驾驶罪,已经占到了刑事案件的两到三成,每年三十万人左右被定罪处罚。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危险驾驶犯罪行为都是“醉驾”,占到99%以上。

傅信平代表说自“醉驾”入刑以来,贵州检察机关受理危险驾驶罪审查起诉的人数逐年增加;移送审查受理人数占刑事案件受理总人数的比例,从2012年的1.9%,上升到2020年的18.15%;受理人数在全省所有刑事案件中的排位,从2012年的第11位,上升到2020年的第1位。根据公开报道数据,2014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危险驾驶罪11.1万件,在多发罪名中排名第三,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0.7%。2019年全国法院即审理了31.9万件危险驾驶案件,在多发罪名中排名第一。自“醉驾”入刑以来,大约有上百万人因“醉驾”而成为犯罪人。

      从贵州情况看,2016-2018年“醉驾”案件中农民犯罪占40%以上,其中“醉驾”摩托车犯罪的占60%以上。“醉驾”行为人一旦被刑事处罚,对其工作、收入、就业及子女教育等有重大影响。同时,“醉驾”案件数量较大,司法成本较高,大量“醉驾”案件办理消耗了本已十分紧张的司法资源,使得司法机关对其它重大案件的司法资源投入相对不足。

全国人大代表傅信平

傅信平代表认为经过近10年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醉驾”的认识越来越理性,已经相对统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的时机也已经成熟。因此,傅信平代表建议适时修改刑法“醉驾”条款,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原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的”。傅信平代表表示在“醉酒驾驶机动车”法律条文中增加“情节严重”表述,一是通过立法引领司法实践,和多数刑法分则条文一样,让“醉驾”入刑既有定量标准,也有定性标准,避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刀切”的机械司法。二是为依法办理“醉驾”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立法依据,便于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完善刑事立案、不起诉、缓刑、从重处罚标准,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与权威。三是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让执法司法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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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中国新闻网、贵州检察

微编:石芳蓉“贵州改革”微信2021年第66期(总第1540期)

▌202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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