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提高宪法意识 弘扬宪法精神 广药大在行动
国家宪法日
今天是第七个国家宪法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观念,提高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全面实施,今年的“宪法宣传周”(11月30日—12月6日)活动主题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广药大开展“宪法晨读”活动
12月4日当天,我校组织师生积极开展”宪法晨读”活动。在大学城校园“宪法晨读”活动主会场,副校长邢晓辉、发展规划与法规处、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院等学校法治工作机构负责人出席活动并与在场师生诵读宪法,感受着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庄严神圣。学校各校区、二级学院设置分会场,共有5000多名在校生参加了宪法晨读活动。
大学城校园“宪法晨读”活动主会场
师生诵读宪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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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在今年全国第五届“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开展以来,学校迅速制订活动方案,通过强化宣传工作,推动宪法教育进课堂,开展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演讲比赛,组织全校学生参加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宪法网上学习等多种形式的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全校师生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也培育了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校园法治文化。此外,学校借助官方微信公众号、校园网等载体,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宪法知多少
宪法赋予了我们很多权利,也规定了我们必须履行的义务。从出生、上学、工作、买房、退休……每一个人生的重要时刻都离不开宪法,宪法守护我们一生。
让我们一起走进宪法,了解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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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规处、部分素材来源中国普法网
编辑:广药大传媒中心 卢荣邦、冼细梅
责任编辑:倪慧玲、李西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