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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里,看到中国LGBT生存状态——“彩虹评讼”栏目开篇词

2017-11-03 狗狗 彩虹法律热线

导语

彩虹法律热线开始运营已经近两年了。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我们除了日常接听大家的电话咨询,还做了一些有关LGBT法律方面的积累。

我们查阅过各种伴侣权益、生育权利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访谈过大量有故事的社群的朋友,我们亲眼见到了拉拉伴侣活泼的混血宝宝,我们亲耳听到了一个个百转千回的故事。

而在这些工作中,其中一项就是搜集各种LGBT相关的案例。我们查阅了若干大陆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发现了其中一些非常有意思。有以同性恋群体为目标进行犯罪的,有离婚案中一方甚至双方指出对方性倾向的,有法院认定被指为LGBT是侵犯名誉权的……不一而足。

于是我们萌生了邀请法律人为这些案件写法律点评的想法,就有了今天这个栏目。



编写|狗狗




今天呈现在大家面前的,是本栏目的第一篇文章,涉及了同志运动近年来的重点且基本的问题:同性恋到底是不是一种病?


这本来是一个很普通的盗窃案,是判决书中的这一行字让它变得不普通:“经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作案时患有颅脑外伤后人格改变、性指向障碍(同性恋),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什么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刑法》中包括年龄太大的和太小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以及精神病人。不难看出这个案子里是把同性恋当作一种精神病来对待的。

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样在2014年,这个盗窃案判决之后几个月,广东的男同性恋小振因为接受了重庆心语飘香心理咨询中心的电击治疗,后将该中心诉至法院,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书中明文写出“同性恋并非精神疾病”。这个案件是有据可考的案件里第一个在判决书里明确将同性恋去病理化的。


小振案件判决书


而2016年,河南的男同性恋余虎被送入精神病院19天,后起诉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侵犯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强制治疗,2017年,法院判决医院公开在市级报刊赔礼道歉,并赔偿余虎精神抚慰金5000元。


余虎案件判决书


看起来似乎性倾向的不同已经不被认为是一种疾病了?可当我们结合起我们的经历,实在不敢下这样的结论。

2017年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编变态心理学》里依然认为同性恋是可以矫治的;

2017年3月,因“恐同”教材二度起诉教育部的秋白终审败诉,维权无门;

2017年6月30日,《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中明文规定含有“表现和展示非正常的性关系、性行为,如乱伦、同性恋、性变态…”内容的的网络视听节目需剪截后才能播出,严重的甚至要直接删除……


《新编变态心理学》内页


通过一个个的案件来呈现中国LGBT群体的生存状态,是我们做这个栏目的目的。而同性恋是不是病,是不是被认为“正常”,是决定能不能有尊严的生存的一个基本问题。

所以我们献上第一个判决书,是这样一个将“同性恋”作为判断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之一的判决书。

后续我们会有更多让我们拍案惊奇的案件和点评的呈现。而如果你是有兴趣为这些案件写评论的法律人,也欢迎私信我们的公众号,我们会联系你,安排你感兴趣的案件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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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做

我们彩虹评讼有一系列有意思的LGBT议题的判决书等着大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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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bowlawhotline@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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