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制”改革下,基层政府发生了怎样的改变? | 社会科学报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夯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基础。”在此之后,围绕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的目标,2019年中央明确提出要结合乡镇和街道实际情况,统筹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改革。从目前改革的情况来看,各个地方通过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不断优化完善乡镇街道机构职能体系,推动了基层治理重心和服务资源力有效下沉,并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1+4’基层治理”“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县乡一体、条抓块统”等基层改革的经验,进一步增强基层各类机构服务群众的能力。
原文 :《“大部制”改革使基层政府呈多元条块状》
作者 |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任勇
图片 | 网络
整合基层力量,实现高效基层治理
从目前来看,在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强调对各方面的基层力量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更好地实现简约、高效、便民的基层治理。具体包括统筹优化和综合设置乡镇和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构建更好地服务群众、简约精干的基层组织架构;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上级部门在基层设置的多个网格整合为一个综合网格,依托村(社区)合理划分基本网格单元,统筹网格内党的建设、社会保障、综合治理、应急管理、社会救助等工作,实现“多网合一”等。
可以看出,无论是这次基层管理体制的改革,还是综合执法机构的建设,以及综合网格的设置,实际上都与基层乡镇街道组织体系的重新组合有很大关系,从目前来看,这些建设基本上都是朝着基层政府“大部制”改革而展开,而与以往省市以上的“大部制”机构改革不同,这次基层乡镇街道政府“大部制”改革以实现权随事转、人随事转、钱随事转为目标,往往伴随着审批权限下放、资源服务管理下沉等多重改革元素。
具体就这次基层政府“大部制”改革而言,虽然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做法,但主要是围绕综合设置审批服务机构,打破原有的基层政府“一对一”对口机构设置的做法,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实现政府扁平化治理,如苏州在整合乡镇街道现有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立足精简高效,坚持总量控制、分类指导,综合设置乡镇街道的6—9个职能机构;上海围绕健全街道乡镇组织体系,针对不同情况,区分街道和乡镇,将各自的党政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进行优化统筹设置;成都在市县两级设立党委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统筹分散在20多个部门的职能、资源、政策、项目、服务,具体履行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的规划设计。而以上改革的变化给原有政府层级管理带来不少影响,尤其是给原有的上下层级政府的条块关系带来影响,从而产生新的变化。
基层政府由原有单一条块向多元条块转变
随着各地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基层政府“大部制”改革越来越成为一个方向,最大的变化就是综合设置职能机构进行机构合并,出现了诸如综合执法局、组织人事局、行政审批局、指挥集成中心等机构。
在这种情形下,在打破原有政府职责同构的同时,就出现了基层条块关系的新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关系上:第一,县区级单一业务部门与街道(乡镇)综合职能部门的关系。目前基层“大部制”改革还未涉及到县区级部门,由此会导致县级多个部门职能对接基层改革后综合职能部门的情形,也就是以往经常说的“一对多”或者“多对一”情形。第二,综合性与专业性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综合设置部门建立与原有部门强调专业性之间的关系,最典型的是综合执法部门,许多地方将城市管理部门作为核心,纳入安监、安全生产等各条线部门,以此推动综合执法改革,但安监、安全生产领域往往涉及比较专业的知识,建立后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如何处理两者关系也是今后需要考虑的内容。第三,科层领导职数与综合机构运行的关系。在基层政府“大部制”改革后,虽然基层政府机构减少了,但是基层政府的领导职数没有太大变化,导致在确定基层政府领导分工时往往会出现交叉情形,就会出现基层街道乡镇领导职数的相对固定和机构设置的迅速变化之间的不匹配,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基层乡镇表现更为突出。
可以说,随着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动,这种条块关系的变化会更加明显和复杂,使得基层政府呈现由原有单一条块向多元条块、网络条块、复合条块变化的趋势,而这些改革中的变化很大程度上会取决于机构、职责、人员、层级等多重力量作用的结果,并且需要我们在未来学术研究过程中对这种新变化深入观察,并给予进一步的关注。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740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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