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20年:从市场开放到制度型开放 | 社会科学报
今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周年。中国的对外开放从改革起步,1978年小岗村大包干创举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声春雷;在破除了思想、理念的桎梏以后,无论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还是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的发展,中国的对外开放在规模和质量上都取得了巨大成就。
2001年末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国内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改革为开放创造了条件,开放又成为改革的动力。中国加入WTO标志着我国经济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
原文 :《入世20年:从市场开放到制度型开放》
作者 | 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 赵蓓文/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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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开放走向制度型开放的三个阶段
从历史纵向来看,中国的对外开放已经历了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阶段(1978-2013)、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过渡阶段(2013-2018)、制度型开放阶段(2018-至今)这三个阶段,目前正处于第三阶段的初期。即使在第一阶段,也并非完全没有规则、制度开放的萌芽,例如,以2001年入世为分界线,中国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逐步实现了商品和要素流动的全面对外开放。
“入世”以后,为了履行入世承诺,中国在对外开放的领域上也加以突破。2002年开始,中国将过去一直保密的民用卫星、运载火箭的设计和制造以及历来由国家经营的电信、铁路运输、商品批发等行业向境外投资者开放,表示了中国对高科技领域和垄断行业进行改革开放的决心。“入世”20年,中国实际吸收外资从2001年的468.8亿美元增长到2020年的1493.4亿美元,占全球FDI的比重也从2001年的6.1%增长到2020年的15%;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进出口从2001年的2591亿美元增长到2020年的17976亿美元。中国货物出口增长超过7倍,关税总水平由 2001 年的 15.3%大幅下调至 7.5%以下。
“入世”20年,中国不仅在贸易便利化、投资自由化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在外商投资准入、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等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20年来,中国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修正案》,2020年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此外,中国还修订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 2020 年通过了修订后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并于 2021 年起实施。
“入世”20年, 从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到“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中国“一带一路”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效。2013-2020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累计达9.2万亿美元。截至2021年1月底,中国已经和140个国家和31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5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根据中国“一带一路”网的数据,截止2019年6月底,中欧班列累计开行数量近1.7万列,国内开行城市达62个,境外到达16个国家的53个城市。2020年,中欧班列开行超过1.2万列,同比上升50%,通达境外21个国家的92个城市,比2019年底增加了37个。
“入世”20年,中国在参与国际经济事务方面从之前的以接受既定规则为主,逐渐向重要的参与者和引领者转变。特别是在全球气候治理方面,中国积极承担国际责任,为《巴黎协定》的顺利签署做出了重要贡献。2016年9月,中国向联合国交存《巴黎协定》批准文书,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新的庄严承诺。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发表讲话,承诺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领导人气候峰会”,提出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国方案。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后,作为最早提出并积极践行将疫苗作为全球公共产品的国家,中国支持WTO关于新冠疫苗等抗疫物资知识产权豁免提案进入文本磋商阶段;中国还通过积极参与全球与地区性多边机制,如中国——东盟关于新冠肺炎问题特别外长会议、“10+3”合作机制、G20大国协调等,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抗疫,在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从市场开放走向制度型开放的政策实践
2018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要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中国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入制度型开放以后,中国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积极引领国际经贸规则以及向共建全球经济治理新规则拓展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阶段相比,这个阶段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
早在2013年,也就是中国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过渡阶段的第一年,中国就已经开始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2013年10月1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第一版负面清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在第一版负面清单中,包括190条管理措施,其中限制类74条,禁止类38条。2014年6月30日,上海市政府颁布了第二版“负面清单”。与第一版相比,第二版负面清单由190条减到了139条。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第三版负面清单,并将适用范围扩展到了福建、广东、天津和扩区后的上海四地自贸试验区。
2018年是承上启下的一年。这一年,既是中国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过渡阶段的最后一年,同时也是中国进入制度型开放的第一年。在2018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2018年第18号令《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清单条目48条,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又以第19号令,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这两份文件的意义在于一是将2018版负面清单适用于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因为在2016年8月,中央、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增加7个自贸试验区;2018年4月,海南自由贸易港也宣布成立。修订后,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由2017年版的95条措施减至2018年版的45条措施。二是扩大开放外商投资准入,因为第18号令是面向全国所有地区的外商投资准入。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中国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从过去的正面清单模式正式转向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突破。
进入制度型开放阶段后,外商投资准入和全力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成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内容,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如何使作为改革开放重要窗口和引领示范的自贸试验区体制机制创新的成果向全国其他地方复制和推广,就成为新阶段中国体制机制创新的方向和关键。
秉承这一开放理念,中国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再一次取得了新的突破。同样是在外商投资准入方面,2020年6月23日,中国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版的负面清单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其中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同时,2020年又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相较于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又减少了2条。这意味着,中国在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再一次取得突破,因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负面清单已经短于自贸区版的负面清单,这意味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走在了全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
新发展格局下制度型开放的伟大意义
2020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国内循环越顺畅,越能形成对全球资源要素的引力场,越有利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越有利于形成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新优势。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要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全面促进消费,拓展投资空间。2021年3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从2020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新发展格局,到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再到“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不仅阐明了要素流动型开放和制度型开放之间的关系,更加强调了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和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的重要性。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的制度型开放,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不仅注重制度型开放对于新发展格局的推动,也注重新发展格局下制度型开放在国家战略与地方发展方面的战略协同。
一方面,“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提出从制度型开放的视角对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围绕投资、贸易、金融等重点领域的规则、制度、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中国正在通过主动对接、积极参与全球经贸规则逐步走向“参与+引领”全球经贸规则。2020年底中欧双边投资协定以及RCEP的签署,标志着中国将进一步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打造制度规则型对外开放的新高地。“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提出,将为中国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带动世界经济复苏,以制度型开放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提供条件。
另一方面,制度型开放也将为中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增添助力。一方面,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另一方面,通过国际经济循环体系加快要素在国内外之间的流动。例如,在制度创新的地方实践方面,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发布,指出要“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协同互动,是中国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的最佳范例。由此可见,制度型开放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785期第2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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