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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的决断式政治创建论——一个思想史的考察│城与邦

2017-01-14 李笑宇 城与邦

施米特的决断式政治创建论——

一个思想史的考察

作者|李笑宇

图文编辑|黄麒瑄





编者志


  日常生活中,政治,无处不在,政治权利、政治义务、政治状态、政治工作、政治话语,这些我们习以为常的惯用语,仿佛表示"政治"就是这么一件事。但若细思"政治是什么",究竟,何以为政,何以为治,在抽离了那些"政治"的衍生物后,"政治"成了一个相当抽象的问题,让人模糊不清。


  在不同文化各自的脉络下,对于"政治"一词的理解也略有不同。孙中山曾将政治定义为"管理众人之事",细究起来,这个说法相当有意思,这样的定义突出了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以此作为理解政治事务的角度。另一方面,这样的说法其来有自。中文的语境,政,《论语》:"政者,正也",或如其他典籍的用法,政指的是在不同的公共事务的"正"(标准、礼度),并引申为具体的政治事务,较常单独出现;治,《说文》释义为"水",指的是人站在平台上看水流动的样子,引申出监控、治理、平顺等意思,将政治两个字放在一起,除了有实际的政治事务、政治秩序等意涵,更多时候意旨整治、监理政治之事,显示社会控制方式的层次,理解"政"与"政治"的用法,便不难理解孙中山的说法,政治不仅关乎众人之事,更是"治理"这件事。


  泰西诸国则有不同的理解,本文的作者李笑宇,开篇,便从哲学的角度说明中外文对于"政治"的理解差异,并从"politics"与"the political"的差异出发,介绍了西方政治哲学与Schmitt如何看待"政治"(the political)于政治秩序上的意涵。


伺水而治。


一、政治创建问题的兴起

  如施特劳斯所言,古典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聚焦于什么是最好的生活和什么是最好的政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典政治哲学家关注的焦点在于建立某种最佳政制来引导城邦公民追求善,最终实现古典自然目的论[1] 。施氏认为,最高的智慧乃是只能够被古典政治哲人的理性所把握的有关自然的知识,自然正当提供了一种超验的、普遍的、整全性的知识以及“一个完全独立于人的意志的标准” [2] 。它能够将人摆渡至存在唯一最好生活和最佳政制的彼岸。在以自然正当为基核的形而上体系中,并没有关于创世、历史的叙事。换言之,自然正当并不是由君主创建、或者人民同意而产生的,而是有待政治哲人去发现的一种业已存在的、永恒的真理。然而,当古典自然正当崩塌后,正如阿伦特曾哀叹到古罗马传统-权威-宗教三位一体保障机制已经消磨殆尽,现代性实质上意味着传统权威的真空。换言之,现代政治秩序已经没有任何后设层面的形而上保障,它完全依赖于创制时刻中人们自身以某种手段所能提供的一个暂时的“阿基米德支点”,但其本质的无根基性终将让现代政治哲学家们陷入沉思。自马基雅维里初步完成了对古典自然正当的反叛、开启了古今政治哲学的转换后,政治活动不再必须“求助于任何自然或超自然的指导”[3]  。如何在超越常态下依靠人自身的力量创建新的政治秩序成为了现代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命题。马基雅维里曾经在《君主论》中感慨到:“再也没有比着手率先采取新的制度更为困难的了。”[4] 政治性(the political)的概念所关切的就是现代政治秩序的创建方式。政治性指的不是在日常状态下已经高度建制化、平稳运作的政治,而是日常政治的存在论状态,即一个社会最初得以生成的那种独特的方式。


哲学家们总度思如何建构一个最佳的政制。


二、决断论的思想史考察

  1927年,二十世纪德国最为重要的政治法学家卡尔·施米特在德国政治研究院的庆祝会议发表演讲,提出了一种有关“政治性”[5] (the political)的概念,他认为:“所有的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成的具体政治性划分便是朋友与敌人的划分。”[6] 此后,敌友划分、斗争、冲突的政治思想一直影响着以墨菲、阿甘本、齐泽克为代表的欧陆左翼激进思潮。施米特系统地发展了一套以敌友决断、国民制宪权为关键词的政治创建论,并由此针对自由主义理论无力开创宪政秩序、自由主义国家的建构过程匮乏民主的正当性展开了深刻的批判。施米特的代表作《政治的概念》(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7] 的英译本书名是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中文的“政治”一词对应英文的“the Political”。然而,这样一种翻译却使得the Political丧失了其本身具有的独特含义。施米特到底是在何种意义上去论述政治的?这是我们去理解施米特理论的一个最为初步的也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相对于中文的“政治”一词,英文当中既有politics也有the political。然而,两个单词的含义却存在着令人不能忽视的差别。墨菲曾经借助海德格尔对存在者的(ontic)和存在论的(ontological)概念区分,就politics与the political做了一个详细的阐释。墨菲认为,politics指涉了存在者的层面,具体而言,它是日常政治的多种多样的经验性实践形式,包括一整套政治建制架构(如议会、政党),也就是通常意义上处理经验事实的政治科学。它关注的是一系列经历史性、经验性、偶然性因素沉淀后得以形成后的特殊状态,是以公民参与、政党竞选为代表的政治秩序运转的日常状态。而作为政治哲学的the political关注的是政治的存在论状态。它指的是一个社会最初得以生成的那种独特的方式[8] ,也就是政治哲学家们关注的政治的本质,而非经验性事实。一个实定的、日常的政治秩序背后的更为根本的、尤其是在日常秩序最初生成(也就是一个政治秩序的开端、创制)的状态。它意味着社会性的自我建制(创建或重建),是对既有的权威-服从结构性性关系的破坏与重构。后人以秩序稳定与否为标准做出了日常状态与超越常态的区分。从这个角度看,超越常态不仅包括了政治性时刻,还包括了施米特理论的另一关键词-例外状态。主权者在政治性时刻中创建秩序、开端启新后,引入一个新的世俗时间的起点。日常状态与例外状态都是在政治性时刻所奠定的政治秩序内部展开的,都受到了主权者在政治性时刻中做出的根本决断的框定。本文认为政治性时刻实际上优先于日常状态与例外状态的划分,并且统摄了日常状态的运转。


  就政治创建的议题而言,施米特与马基雅维里、霍布斯、卢梭之间呈现出了一种错综复杂的批判性吸收关系。施米特从马基雅维里、霍布斯、卢梭那里分别继承了三个概念:超越常态、决断主义、人民,它们构成了施米特敌友决断论的三重支柱。正所谓“非常状况需要非常的手段”[9] ,施米特是从马基雅维里那里接过了超越常态与日常状态的基本对立范畴。在马基雅维里的主要著作中,存在着三组基本对立的范畴:德行与机运、形式与质料、超越常态与日常状态。针对最后一组对立,出现了两种阐释路径:波考克受阿伦特、亚里士多德的影响侧重将政治秩序的创建看做一个持续的、公民集体自治的过程;而曼斯菲尔德则提出了君主一人创建的政治决断论的诠系。施米特显然偏向于后一种决断论式的创建模式[10] 。他在最早期《论专政》中辨析了委托专政与主权专政,在《政治的神学》中着重讨论了例外状态,在《宪法学说》中提出了民族制宪权,在《宪法的守护者》中对权力、权威的辨析,亦或在《论法学的三种思维方式》中对凯尔森规范主义的批判,均是围绕着规范主义形态的日常秩序与决断主义形态的超越常态之间的对立展开的。在马基雅维里与施米特那里,任何一个日常政治秩序都能回溯到创制时刻下主权者的决断。前者是由新君主完成的,后者是由国民制宪权完成的。而施米特的决断论思想明显地来自于霍布斯。他在《政治的神学》中称霍布斯为决断主义类型的代表,在《政治的概念》中将霍布斯看作一位强力的、系统的政治思想家。“不是真理而是权威,制定法律(auctoritas,non veritas facit legem)。” [11] 绝对主义君主的决断从头到尾贯穿在霍布斯的理论中:自然状态下个人受到暴死恐惧的推动,将部分权利转让给主权者,后者凭借个人意志做出决断,结束混乱、危险的无序状态,过渡至稳定、安全的有序状态;在日常政治中,君主持续以决断的方式来发布命令、解释法律、消灭敌人,显示自身的存在。决断一定是建立在某个特殊的、具体的境况之上,它与抽象的、普遍的规范主义截然对立。虽然施米特认为帝国总统才适宜担当宪法的守护者[12] ,似乎他将决断的专权赋予了某一个人,但实际上施米特却秉承了霍布斯以降的权力、权威一元化进路。人民而非总统才握有最高的权力与权威,人民才是真正的主权者。在此,施米特又与卢梭展现出了某种关联。卢梭系统地阐发了民主在现代政治秩序建构中的基源功能[13] 。个人与集体订立的社会契约形成了同质性的公意,完成了主权者身份的建构;但公意意味着“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只能制订法律来抽象地规定要创制一个政府,却无法继续以主权者的身份任命首领来负责管理已确立的政府。因为后者是一项特别的行为,不是主权者而仅仅是政府的职能。(以卢梭构想的政府建立之后人民的定期集会为例:人民只在创建时刻以主权者的身份出场,随后变成了服从法律的消极臣民。卢梭试图用人民的定期集会打破政治法的定律——主权者:政府=政府:臣民的静态结构,重新激活、唤起人民的主权者身份意识。在定期的集会中,人民会明确地自我讯问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留现有的政府形式吗?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继续当政吗。”前者是典型的制订普遍法律的行为,后者则是一个以特殊对象为目标的行为。)卢梭神奇地构想了“主权猝然间转化为民主制”[14] 的机理。在此过程中,人民由普遍的存在(主权者)转换为了例外状态下特殊的存在(民主制政府的行政官),最后又回到了普遍的存在。无论是只有一人执政的君主制政府还是少数人执政的贵族制政府,它们都建立在最初的一个由主权者转化所形成的民主制基础之上。与卢梭类似,施米特规定创制时刻的敌友决断论与例外状态下的专政都以人民意志为本。然而,永恒的敌友决断论需像马基雅维里、霍布斯、普莱斯纳一样预设人性之恶[15] ,卢梭的公意却总是与善业和美德捆绑在一起[16] ;与此同时,决断的当下性色彩与只能规定普遍法律的公意格格不入。所以,施米特需将卢梭的人民存在主义化(如霍布斯的绝对主义君主),把卢梭的天才构想——主权者人民向民主制政府转化的那“猝然一瞬”永久定格、无限拉长。施米特的人民彻底地、永久地下降为了一种特殊的存在,人民的制宪意志不受任何特定、先在的程序的束缚,人民制宪权可以制定任何宪法规范,就连“最极端的专制君主也只是一种政体形式,依赖于人民的主权意志” [17] 。但例外状态下的人民并不直接作出决断,而是把权威借给了帝国总统,委托其采取临时措施。


"猝然一瞬"的形成是道德的,还是形上学的?


三、例外状态的非政治性

  或许有读者质疑为何施米特理论中的例外状态不是一个政治性时刻。施米特区分了作为政治性决断的宪法与作为一般规范条款的宪法律。宪法是制宪时刻下人民对自身政治存在方式的决断,宪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出的保护人民自由、分立权力的具体规范。在标准的政治性时刻即制宪时刻中,人民位于宪法之上;在日常状态下,人民位于宪法和宪法律之下;在例外状态中,人民位于宪法与宪法律之间[18]  ,人民悬置了宪法律的运转,来捍卫宪法中的根本政治决断,所以此时仍然存在一个国家秩序——蕴含了政治决断的宪法。如果人民重新作出了政治性决断产生了新的宪法,那么人民由例外状态进入了政治性时刻;如果人民没有做出新的政治性决断而只是捍卫既有的宪法,那么例外状态中的决断就不是政治性的。所谓主权者做出了一个政治决断才进入例外状态,这里政治决断指的是主权者根据政治形势做出的决断,而不具有本节分析的政治性的含义。


决断的时刻凸显了政治延续性的问题。


四、决断论的困境

  由此,施米特也将面临的一个困扰所有决断论式的政治神学家的重大难题:掌握绝对权力之根源的主权者意志只是世代性的,它处于一种当下性的、无法规约未来、无法自我设限的境况之中,只能以至高的决断来显示自身的存在,却无法保证其存在的永续性。以后的文章将表明,施米特似乎能通过人民在宪法之旁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问题。 


注释

  1. 施特劳斯, 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三联书店, 2003.pp.15-16.

  2. 刘小枫. 苏格拉底问题与现代性[M], 华夏出版社, 2008.p.43.

  3. 斯密什. 阅读施特劳斯[M]. 华夏出版社, 2012.p.272.

  4. 尼科洛. 马基雅维里. 君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p.26.

  5. 国内学术界对the political的翻译也是五花八门,有政治性、阴性政治、大政治的译法,分别可参见尤尔根, 哈贝马斯,“政治性”: 政治神学可疑遗产的合理意义[J]. 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 (10), 2012.吕一民, 乐启良. 政治的回归——当代法国政治史的复兴探析[J]. 浙江学刊, 2011 (4): 123-130.郑琪. 民主政治与激情——论墨菲对协商民主理论的批判[J]. 华东师范大学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44(2): 64-68.

  6. 施米特. 政治的概念[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5.p.106.

  7. 笔者参考英文版Schmitt C. 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 Expanded edition [M].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8.对中文译本的引用做了一些调整,特此注明。在英文版的序言中,George Schwab曾经专门探讨过施米特为何区分politics和the political,请参见:Schmitt C. 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 Expanded edition [M].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8.pp.12-13.

  8. Mouffe C. On the political [M]. London: Routledge, 2005.

  9. Schmitt C. Dictatorship [M]. Polity Press, 2014.p.4.

  10. 这里并不是说马基雅维里的新君主在创建新的政治秩序时,做出的决断是无根基的,而是强调施米特与马基雅维里都提出了创制时刻的政治决断论。然而马基雅维里的立场与施米特并不完全一致,新君主要实现荣耀的德行以求流芳百世。

  11. 施米特. 政治的概念[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5.p146

  12. 卡尔, 施密特. 宪法的守护者[J].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8,p194

  13. 基源功能一词的使用受教于于萧高彦教授对卢梭的评论,请参见 萧高彦 西方共和主义思想史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6.p.171.

  14. 卢梭. 社会契约论[M]. 何兆武.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5.p.126.

  15. 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 Expanded edition [M].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8.pp58-59

  16. Schmitt C. Political theology: Four chapters on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 [M].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5.p.48.

  17. 施米特. 宪法学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p.107.

  18. 施米特在《论专政》中区分了委托专政与主权专政,前者在例外状态中不受宪法律的束缚,但始终在宪法的根本决断下活动,最后要回到宪法秩序之下;后者则冲破了原有的宪法,重新做出了根本决断产生了一个新宪法。Schmitt C. Dictatorship [M]. Polity Press, 2014.pp1-20,pp.112-132, Schmitt C. Political theology: Four chapters on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M].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5.pp14-16类似的观点可参考 郑琪. 卡尔·施米特论人民与宪法的关系[J]. 政治思想史, 2015, 6(3)pp150-152 张旺山 史密特的决断论[J] 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 92(6)pp204-205



-Fin-



【作者简介】


李笑宇

复旦大学政治学理论硕士

研究兴趣:政治哲学;政治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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