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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一律师因诈骗罪被判刑11年,并罚款40万!

律界观察 2023-01-08
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司罚决字[2020]2号

当事人邱俊谋,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xxxxxx,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9310688174。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现在仓山监狱服刑。

经查明:2019年9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3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邱俊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退还被害人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邱俊谋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20)闽03刑终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8月28日止)。

以上事实有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刑终39号《刑事裁定书》、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邱俊谋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吊销当事人邱俊谋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931068817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司法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司法厅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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