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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原告及律师等3人因为这件事被罚款23万元!
转自:牛津法律研究
近日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中
开出了成立以来最严“罚单”
↓↓↓
对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的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律师左某和案外人吕某分别罚款3万元、10万元、10万元,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概况】
原告李某诉被告某公司、黄某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贺州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某公司、黄某所有的价值2.17亿元的财产,并以某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2.17亿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查实,该保单保函系该保险公司离职人员吕某伪造制作并提供给法院,吕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实际收取左某交付的保费17360元,却伪造公司发票专用章向左某提供公司已收到李某交纳217000元保费的收款收据,并由左某提交法院。
左某作为专业律师,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吕某系通过不合法途径出具保单保函,特别是明知其仅向吕某个人账户转款17360元,却向法院提供虚假的保险公司已收到李某交纳217000元保费的收款收据。
【法院认为】吕某和左某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是对司法威严的挑衅和破坏,行为性质恶劣。 李某作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选任存在过失,且对受托人的行为未尽到合理的监督义务,应对自己的委托行为及结果负责。
【处罚决定】
李某及其委托诉讼律师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经广西高院复议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 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在诉讼中,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不仅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又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干扰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敬畏法律、依法诉讼、诚信诉讼,需要根据真实情况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对不讲诚信,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实质也是在树立诚信诉讼的导向,切实维护各方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
近日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中
开出了成立以来最严“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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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原告李某诉被告某公司、黄某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贺州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某公司、黄某所有的价值2.17亿元的财产,并以某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2.17亿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查实,该保单保函系该保险公司离职人员吕某伪造制作并提供给法院,吕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实际收取左某交付的保费17360元,却伪造公司发票专用章向左某提供公司已收到李某交纳217000元保费的收款收据,并由左某提交法院。
左某作为专业律师,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吕某系通过不合法途径出具保单保函,特别是明知其仅向吕某个人账户转款17360元,却向法院提供虚假的保险公司已收到李某交纳217000元保费的收款收据。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选任存在过失,且对受托人的行为未尽到合理的监督义务,应对自己的委托行为及结果负责。
【处罚决定】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敬畏法律、依法诉讼、诚信诉讼,需要根据真实情况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对不讲诚信,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实质也是在树立诚信诉讼的导向,切实维护各方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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