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整理】走私犯罪刑法规范汇总(失效)
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
走私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失效)
(“刑法规范总整理”公号首发,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十版),法律出版社将于2017年8月出版)
目 录
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2.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0年)
3.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
4.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
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
6.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7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8.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9.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10.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二、失效的刑法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
3.关于依法严肃惩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1986年)
4.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1987年)
5.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年)
6.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年)
7.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87年)
8.转发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的通知(1988年)
9.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10.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11.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1990年)
1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年)
13.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1994年)
14.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年)
15.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16.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
17.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18.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19.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失效的刑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三条 违反保护文物法规, 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4月1日起施行]
鉴于当前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猖獗,对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利益危害严重,为了坚决打击这些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这些犯罪分子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这些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有关条款作相应的补充和修改。现决定如下:
一、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下列补充和修改:
(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本决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本条(一)、(二)规定的犯罪分子,隐瞒、掩饰他们的犯罪事实的,都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或者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犯上述罪行的,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包庇罪的规定处罚;
为上述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按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伪证罪的规定处罚;
对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进行阻挠、威胁、打击报复的,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或者第一百四十六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处罚。
犯前四款罪,事前与本条(一)、(二)所列举的罪犯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对于本条(一)、(二)、(三)所列的犯罪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或者因受阻挠而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对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分别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所规定的渎职罪处罚。
二、本决定自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凡在本决定施行之日以前犯罪,而在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地坦白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一律按本决定施行以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凡在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以前对所犯的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认本人的全部罪行,亦不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作为继续犯罪,一律按本决定处理。
关于依法严肃惩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6月27日,法(研)发(198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当前,有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为了牟取暴利,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进行走私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往往数额特别巨大,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因此,对情节严重的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特通知如下:
对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走私的案件,当前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投机倒把案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即走私数额特别巨大(走私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
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2月31日,法(办)发〔1987〕38号)
二、会议根据对当前经济犯罪形势的分析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今后继续与经济犯罪作斗争,提出了5点要求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4.为了严肃执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走私,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应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决不能“以罚代刑”,以维护国家的利益。
5.审理严重经济犯罪案件,要注意依法正确适用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
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6月28日 [87]公发24号)
近几年来,我国黄金生产由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放开、搞活、管好”的方针,有了很大发展。目前,全国个体采金人员已逾二十万人,群众采金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但是,不少采金区生产秩序、治安秩序不好,不法分子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相当猖獗,以致在个体采金人数成倍增长的情况下,向国家交售黄金的数量逐年减少,大量黄金走私、流失,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今年一月,国务院召开全国黄金工作会议后,各地公安、司法部门对保卫黄金生产已经引起重视,正在加强产金区的治安管理和打击犯罪的工作。
从查获的案件看,目前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有以下一些特点:犯罪分子多串通一气,结成集团,形成一条非法收购、转运、销售、走私出境的地下线;建立秘密加工点,把非法收购的矿产金冶炼提纯,铸成金块、金条,伪装成传世黄金;设置转运、销售据点;由境外不法分子操纵作案或境内外犯罪分子勾结作案。东南沿海有些市、县已成为倒卖走私黄金的集散地,西南、西北边境也已发现走私黄金的偷运路线。
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之所以日趋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不严,打击不力,是其中的重要原因。群众采金点分散在偏僻地区,成千上万的人涌到这些点上,必要的管理制度又没有跟上去,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情报信息不灵,侦察、控制工作不落实。有些已发现的情报线索没有很好组织查证;有些已侦破的案件也搞得不够彻底。对犯罪分子的处理上,由于应用法律的解释和政策界限不够明确,常常出现有关部门认识不统一、处理不下去的情况,以罚代刑的现象比较普遍。
鉴于上述情况,当前必须从打击、处理、防范、宣传教育、管理等各个环节上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决把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越来越严重的势头打下去。
一、要充分认识保卫黄金生产的重要意义。黄金是国家的重要储备,有了黄金就有了外汇,就有了建设资金。发展黄金生产,对于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和黄金储备,对于产金区群众的脱贫致富,发展经济,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级公安、司法部门都要把保卫黄金增产增收,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切实加强对采金区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犯罪分子。
二、大力开展有关黄金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黄金产区的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黄金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在当地干部、群众中积极开展黄金管理法规、工商管理法规和有关法律的宣传教育,把它列入当地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些生产秩序、治安秩序混乱的采金区,要针对当地的情况,报请政府发布关于维护采金区生产秩序、治安秩序,禁止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的通告,明确宣布有关法律政策,告诫有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三、大力加强采金区治安管理和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查辑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公安部在全国黄金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有关部署,与黄金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切实加强采金区各项行业管理和治安管理,维护采金区治安秩序的稳定,减少犯罪分子可乘之隙。要在采金点和倒卖、走私黄金的转运地、集散地的车站、码头、旅馆等公共复杂场所和黑市交易点,做好群众工作,加强特情耳目建设,及时获取情报线索,掌握情况,发现犯罪,控制犯罪。对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集团和犯罪分子,要实行专案侦察,力争发现一个查获一个。在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猖獗的地区,还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摸清地下加工、转运、走私出境的窝点和渠道,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把侦察、控制、防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力争在短期内取得显著成效。
四、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严重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重大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以及同境外黑社会势力相勾结的惯犯,要依法严惩。在量刑上,要按照《刑法》和一九八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的规定执行。必须彻底纠正某些地方有关管理部门以罚代刑的错误做法。对那些重大的、情况复杂的犯罪集团案件,检察院、法院可提前了解案情,以利统一认识,查明犯罪事实,在获取基本罪证后,及时判处。并选择典型案例,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工具,公开报道,以震慑犯罪分子。
五、分清罪与非罪界限,严格依法办案。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海关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情节严重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走私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 29 52433 29 15287 0 0 1667 0 0:00:31 0:00:09 0:00:22 2910倒卖黄金的,均以走私罪论处。如果没有走私出境的行为和意图,纯属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的,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数额较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五十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五百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二千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走私黄金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量刑时,要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对从外地流入产金区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从重惩处。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进行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二千克以上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数罪并罚。
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不足五十克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予以没收、罚款、吊销采金证或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予以劳动教养。
六、加强区域之间和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针对目前重大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多系集团性犯罪和跨省、区作案的特点,各地区之间和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公安、司法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并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事。
以上意见,请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月24日]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谋取暴利,采取各种非法手段,猎杀大熊猫,倒卖大熊猫皮,并勾结境外犯罪分子进行走私,危害十分严重。为了保护大熊猫,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能猫皮的犯罪分子。
通知对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如何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对猎杀大熊猫并出卖大熊猫皮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从重判处。
第二,走私大熊猫皮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从重判处。
第三,大熊猫是十分珍贵稀少的野生动物。倒卖、走私一张大熊猫皮,即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指使他人猎杀大熊猫和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以教唆犯从重判处。
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11月27日,法(研)发(1987)32号]
五、走私文物
(一)走私珍贵文物(含一、二、三级)出口,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论处,适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走私不属于珍贵文物的一般文物出口,以走私罪论处,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两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均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一条第(一)项。
(二)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
1.逃避海关监督,运输、携带、邮寄珍贵文物出口的;
2.以走私出口为目的而收购珍贵文物的;
3.明知他人走私珍贵文物出口,而向其出卖珍贵文物的,或者为其介绍收购珍贵文物的,或者为其偷运、偷带、偷寄珍贵文物的,或者为其提供中转场所的;
4.将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或者境外居民的。
(三)关于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的量刑:盗运三级珍贵文物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盗运二级珍贵文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盗运一级珍贵文物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中盗运多件或者盗运稀世国宝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一案中盗运各级珍贵文物或者盗运同级珍贵文物多件的,量刑时可参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
(四)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其珍贵文物可以由文物主管部门估价的,所评定的价格以及犯罪分子非法获利的数额,可供量刑时参考。
(五)单位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个人走私不属于珍贵文物的一般文物,其走私数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1千元以上的,应以走私罪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走私一般文物,其走私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以走私罪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文物、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其走私数额不足1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不足5万元,情节严重的,也应以走私罪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文物、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七)对与境外犯罪分子相勾结,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走私一般文物的,应依法从重惩处。
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的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内外勾结犯本《解释》上述各条所列举之罪,或者贪污、受贿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文物被盗、被毁、流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七、文物的鉴定
(一)办理上述各类案件,需要进行文物鉴定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指定的有条件鉴定的地区、省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需要评定文物价格的,也照此处理。
办理上述文物的鉴定或者文物价格的评定,必须有三名以上经文物主管部门指派、经司法机关聘请的文物鉴定人参加,鉴定人应写出鉴定书或者评定书。
(二)在办案中,对文物的鉴定或者文物价格的评定发生争议时,应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复核。如再有争议,应提请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复核。
(三)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案件的文物鉴定书,应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复核。
转发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988年1月20日,法办[1988]2号)
一、伪造、变造、盗窃、买卖商检单证(包括商检机构对外签发的各种商检证书和对内签发的合格检定单、放行单、检验结果单、进口机动车辆初检报告表,委托检验结果单等)及冒充商检人员招摇撞骗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触犯刑律的,依照商检有关法规的规定,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或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7条及第166条规定惩处,利用伪造、变造的商检单证,投机倒把、走私等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条款惩处。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一、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走私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或者价额不满2万元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人以上共同走私的,按照个人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走私货物、物品的总价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走私货物、物品的总价额处罚。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处罚。
五、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货物、物品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对个人犯走私罪的规定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价额不满30万元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违法所得归私人所有的,或者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义进行走私,共同分取违法所得,依照本规定对个人犯走私罪的规定处罚。
六、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处罚: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的,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捐赠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前款所列走私行为,走私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七、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前款所列走私行为,走私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八、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十、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罪的,从重处罚。
十二、对犯走私罪的,依法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和属于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走私运输工具。
十三、处理走私案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罚款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提成,不得私自处理。私分没收的财物和罚金、罚款收入的,以贪污论处。
十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案件,查获机关应当将案卷和走私货物、物品的清单、照片等证据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走私货物、物品除不易长期保存的可以依照规定处理外,应当就地封存,妥善保管,司法机关可以随时查核。
十五、本规定所称走私货物、物品价额,按照犯罪查获时当地的国营商业零售价格计算。价格无法计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估定。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
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7月6日,法(研)发(1990)11号]
四、走私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2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2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100张以上的,可以认为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淫秽物品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5万元至3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达到5万元至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有关数量(数额)标准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量(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七、对于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数额)达到本规定第一、四条确定的标准而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作行政处理;对于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数额)标准,但是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淫秽物品”是指诲淫性的音、像、书、画等制品;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施行]
一、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处罚。不是为了牟利、传播,携带、邮寄少量淫秽物品进出境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单位有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
六、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本决定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四)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七、淫秽物品和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所得以及属于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没收的淫秽物品,按照国家规定销毁。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八、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业部、公安部1994年5月25日,林安字[1994]44号)
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五)走私案中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1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8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3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9月8日,法发(1994)20号]
三、关于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行为的认定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按走私罪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收买其走私的伪造的货币的,以走私罪论处。
五、关于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的处罚
走私伪造货币的总面值(折合人民币)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足500张的,属于情节较轻,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伪造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折合人民币)5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或者币量500张以上不足5000张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并具有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足1000张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走私伪造货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折合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5000张以上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构成犯罪,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冒充司法、海关、工商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
(四)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
(五)与境外不法分子勾结走私伪造的货币情节严重的;
(六)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走私伪造的货币后,又在境内贩运该宗走私的伪造的货币,定走私罪,从重处罚。
走私伪造的外国货币的面值,按查获犯罪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同种货币兑换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十二、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一律收缴,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收缴伪造、变造的货币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二十三、本决定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7月31日,法发(1996)24号]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的,应当以走私罪定罪处罚。个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不满20吨或者危险废物不满10吨的,依照《补充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个人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20吨以上不满50吨或者危险废物1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依照《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个人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50吨以上不满200吨或者危险废物3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依照《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个人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200吨以上或者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依照《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根据《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走私200吨以上或者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走私危险废物,又因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一百零五条或者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上述行为,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走私罪和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
二、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未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逃避海关监管,擅自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分别依照《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三、依照《补充规定》第七条规定,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数额较大的,依照本解释第二条或者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而非法倒卖,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倒卖危险废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刑法关于投机倒把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环境保护、海关、卫生检疫、工商行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走私、倒卖废物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走私、倒卖活动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处,从重处罚。
环境保护、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批准、放行、查处废物进口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刑。
六、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1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6日公布,自2000年10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0)30号]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一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二千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或者币量二千张(枚)以上不足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币量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
(四)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走私《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参照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九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不满十吨,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十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表
中文名 | 拉丁文名 | 级别 | (一) | (二) |
蜂猴 | Nycticebus spp | I | 3 | 4 |
熊猴 | Macaca assamensis | I | 2 | 3 |
台湾猴 | Macaca cyclopis | I | 1 | 2 |
豚尾猴 | Macaca nemestrina | I | 2 | 3 |
叶猴(所有种) | Presbytis spp. | I | 1 | 2 |
金丝猴(所有种) | Rhinopithecus spp. | I | 1 | |
长臂猿(所有种) | Hylobates spp. | I | 1 | 2 |
马来熊 | Helarctos malayanus | I | 2 | 3 |
大熊猫 | Ailuropoda melanoleuca | I | 1 | |
紫貂 | Martes zibellina | I | 3 | 4 |
貂熊 | Gulo gulo | I | 2 | 3 |
熊狸 | Arctictis binturong | I | 1 | 2 |
云豹 | Neofelis nebulosa | I | 1 | |
豹 | Panthera pardus | I | 1 | |
雪豹 | Panthera uncia | I | 1 | |
虎 | Panthera tigris | I | 1 | |
亚洲象 | Elephas maximus | I | 1 | |
蒙古野驴 | Equus hemionus | I | 2 | 3 |
西藏野驴 | Equus kiang | I | 3 | 5 |
野马 | Equus przewalskii | I | 1 | |
野骆驼 | Camelus ferus(=bactrianus) | I | 1 | 2 |
鼷鹿 | Tragulus javanicus | I | 2 | 3 |
黑麂 | Muntiacus crinifrons | I | 1 | 2 |
白唇鹿 | Cervus albirostris | I | 1 | 2 |
坡鹿 | Cervus eldi | I | 1 | 2 |
梅花鹿 | Cervus nippon | I | 2 | 3 |
豚鹿 | Cervus porcinus | I | 2 | 3 |
糜鹿 | Elaphurus davidianus | I | 1 | 2 |
野牛 | Bos gaurus | I | 1 | 2 |
野牦牛 | Bos mutus(=grunniens) | I | 2 | 3 |
普氏原羚 | Procapra przewalskii | I | 1 | 2 |
藏羚 | Pantholops hodgsoni | I | 2 | 3 |
高鼻羚羊 | Saiga tatarica | I | 1 | |
扭角羚 | Budorcas taxicolor | I | 1 | 2 |
台湾鬣羚 | Capricornis crispus | I | 2 | 3 |
赤斑羚 | Naemorhedus cranbrooki | I | 2 | 4 |
塔尔羊 | Hemitragus jemlahicus | I | 2 | 4 |
北山羊 | Capra ibex | I | 2 | 4 |
河狸 | Castor fiber | I | 1 | 2 |
短尾信天翁 | Diomedea albatrus | I | 2 | 4 |
白腹军舰鸟 | Fregata andrewsi | I | 2 | 4 |
白鹳 | Ciconia ciconia | I | 2 | 4 |
黑鹳 | Ciconia nigra | I | 2 | 4 |
朱鹮 | Nipponia nippon | I | 1 | |
中华沙秋鸭 | Mergus squamatus | I | 2 | 3 |
金雕 | Aquila chrysaetos | I | 2 | 4 |
白肩雕 | Aquila heliaca | I | 2 | 4 |
玉带海雕 | Haliaeetus leucoryphus | I | 2 | 4 |
白尾海雕 | Haliaeetus albcilla | I | 2 | 3 |
虎头海雕 | Haliaeetus pelagicus | I | 2 | 4 |
拟兀鹫 | Pseudogyps bengalensis | I | 2 | 4 |
胡兀鹫 | Gypaetus barbatus | I | 2 | 4 |
细嘴松鸡 | Tetrao parvirostris | I | 3 | 5 |
斑尾榛鸡 | Tetrastes sewerzowi | I | 3 | 5 |
雉鹑 | Tetraophasis obscurus | I | 3 | 5 |
四川山鹧鸪 | Arborophila rufipectus | I | 3 | 5 |
海南山鹧鸪 | Arborophila ardens | I | 3 | 5 |
黑头角雉 | Tragopan melanocephalus | I | 2 | 3 |
红胸角雉 | Tragopan satyra | I | 2 | 4 |
灰腹角雉 | Tragopan blythii | I | 2 | 3 |
黄腹角雉 | Tragopan caboti | I | 2 | 3 |
虹雉(所有种) | Lophophorus spp. | I | 2 | 4 |
褐马鸡 | Crossoptilon mantchuricum | I | 2 | 3 |
蓝鹇 | Lophura swinhoii | I | 2 | 3 |
黑颈长尾雉 | Syrmaticus humiae | I | 2 | 4 |
白颈长尾雉 | Syrmaticus ewllioti | I | 2 | 4 |
黑长尾雉 | Syrmaticus mikado | I | 2 | 4 |
孔雀雉 | Polyplectron bicalcaratum | I | 2 | 3 |
绿孔雀 | Pavo muticus | I | 2 | 3 |
黑颈鹤 | Grus nigricollis | I | 2 | 3 |
白头鹤 | Grus monacha | I | 2 | 3 |
丹顶鹤 | Grus japonensis | I | 2 | 3 |
白鹤 | Grus leucogeranus | I | 2 | 3 |
赤颈鹤 | Grus antigone | I | 1 | 2 |
鸨(所有种) | Otis spp. | I | 4 | 6 |
遗鸥 | Larus relictus | I | 2 | 4 |
四爪陆龟 | Testudo horsfieldi | I | 4 | 8 |
晰鳄 | Shinisaurus crocodilurus | I | 2 | 4 |
巨蜥 | Varanus salvator | I | 2 | 4 |
蟒 | Python molurus | I | 2 | 4 |
扬子鳄 | Alligator sinensis | I | 1 | 2 |
中华蛩蠊 | Galloisiana sinensis | I | 3 | 6 |
金斑喙风蝶 | Teinopalpus aureus | I | 3 | 6 |
短尾猴 | Macaca arctoides | II | 6 | 10 |
猕猴 | Macaca mulatta | II | 6 | 10 |
藏酋猴 | Macaca thibetana | II | 6 | 10 |
穿山甲 | Manis pentadactyla | II | 8 | 16 |
豺 | Cuon alpinus | II | 4 | 6 |
黑熊 | Selenarctos thibetanus | II | 3 | 5 |
棕熊(包括马熊) | Ursus arctos(U.a.pruinosus) | II | 3 | 5 |
小熊猫 | Ailurus fulgens | II | 3 | 5 |
石貂 | Martes foina | II | 4 | 10 |
黄喉貂 | Martes flavigula | II | 4 | 10 |
斑林狸 | Prionodon pardicolor | II | 4 | 8 |
大灵猫 | Viverra zibetha | II | 3 | 5 |
小灵猫 | Viverricula indica | II | 4 | 8 |
草原斑猫 | Felis lybica(=silvestris) | II | 4 | 8 |
荒漠猫 | Felis bieti | II | 4 | 10 |
丛林猫 | Felis chaus | II | 4 | 8 |
猞猁 | Felis lynx | II | 2 | 3 |
兔狲 | Felis manul | II | 3 | 5 |
金猫 | Felis temmincki | II | 4 | 8 |
渔猫 | Felis viverrinus | II | 4 | 8 |
麝(所有种) | Moschus spp. | II | 3 | 5 |
河麂 | Hydropotes inermis | II | 4 | 8 |
马鹿(含白臀鹿) | Cervus elaphus(C.e.macneilli) | II | 4 | 6 |
水鹿 | Cervus unicolor | II | 3 | 5 |
驼鹿 | Alces alces | II | 3 | 5 |
黄羊 | Procapra gutturosa | II | 8 | 15 |
藏原羚 | Procapra picticaudata | II | 4 | 8 |
鹅喉羚 | Gazella subgutturosa | II | 4 | 8 |
鬣羚 | Capricornis sumatraensis | II | 3 | 4 |
斑羚 | Naemorhedus goral | II | 4 | 8 |
岩羊 | Pseudois nayaur | II | 4 | 8 |
盘羊 | Ovis ammon | II | 3 | 5 |
海南兔 | Lepus peguensis hainanus | II | 6 | 10 |
雪兔 | lepus timidus | II | 6 | 10 |
塔里木兔 | Lepus yarkandensis | II | 20 | 40 |
巨松鼠 | Ratufa bicolor | II | 6 | 10 |
角鸊鷉 | Podiceps auritus | II | 6 | 10 |
赤颈鸊鷉 | Podiceps grisegena | II | 6 | 8 |
鹈鹕(所有种) | Pelecanus spp. | II | 4 | 8 |
鲣鸟(所有种) | Sula spp. | II | 6 | 10 |
海鸬鹚 | Phalacrocorax pelagicus | II | 4 | 8 |
黑颈鸬鹚 | Phalacrocorax niger | II | 4 | 8 |
黄嘴白鹭 | Egretta eulophotes | II | 6 | 10 |
岩鹭 | Egretta sacra | II | 6 | 20 |
海南虎斑 | Gorsachius magnificus | II | 6 | 10 |
小苇 | Ixbrychus minutus | II | 6 | 10 |
彩鹳 | Ibis leucocephalus | II | 3 | 4 |
白鹮 | Threskiornis aethiopicus | II | 4 | 8 |
黑鹮 | Pseudibis papillosa | II | 4 | 8 |
彩鹮 | Plegadis falcinellus | II | 4 | 8 |
白琵鹭 | Platalealeucorodia | II | 4 | 8 |
黑脸琵鹭 | Platalea ninor | II | 4 | 8 |
红胸黑雁 | Branta ruficollis | II | 4 | 8 |
白额雁 | Anser albifrons | II | 6 | 10 |
天鹅(所有种) | Cygnus spp. | II | 6 | 10 |
鸳鸯 | Aix galericulata | II | 6 | 10 |
其它鹰类 | (Accipitridae) | II | 4 | 8 |
隼科(所有种) | Falconidae | II | 6 | 10 |
黑琴鸡 | Lyrurus tetrix | II | 4 | 8 |
柳雷鸟 | Lagopus lagopus | II | 4 | 8 |
岩雷鸟 | Lagopus mutus | II | 6 | 10 |
镰翅鸡 | Falcipennis falcipennis | II | 3 | 4 |
花尾榛鸡 | Tetrastes bonasia | II | 10 | 20 |
雪鸡(所有种) | Tetraogallus spp. | II | 10 | 20 |
血雉 | Ithaginis cruentus | II | 4 | 6 |
红腹角雉 | Tragopan temminckii | II | 4 | 6 |
藏马鸡 | Crossoptilon crossoptilon | II | 4 | 6 |
蓝马鸡 | Crossoptilon aurtum | II | 4 | 10 |
黑鹇 | Lophura leucomelana | II | 6 | 8 |
白鹇 | Lophura nycthemera | II | 6 | 10 |
原鸡 | Gallus gallus | II | 6 | 8 |
勺鸡 | Pucrasia macrolopha | II | 6 | 8 |
白冠长尾雉 | Syrmaticus reevesii | II | 4 | 6 |
锦鸡(所有种) | Chrysolophus spp. | II | 4 | 8 |
灰鹤 | Grus grus | II | 4 | 8 |
沙丘鹤 | Grus canadensis | II | 4 | 8 |
白枕鹤 | Grus vipio | II | 4 | 8 |
蓑羽鹤 | Anthropoides virgo | II | 6 | 10 |
长脚秧鸡 | Crex crex | II | 6 | 10 |
姬田鸡 | Porzana parva | II | 6 | 10 |
棕背田鸡 | Porzana bicolor | II | 6 | 10 |
花田鸡 | Coturnicops noveboracensis | II | 6 | 10 |
铜翅水雉 | Metopidius indicus | II | 6 | 10 |
小杓鹬 | Numenius borealis | II | 8 | 15 |
小青脚鹬 | Tringa guttifer | II | 6 | 1 |
灰燕行鸟 | Glareola lactea | II | 6 | 10 |
小鸥 | Larus minutus | II | 6 | 10 |
黑浮鸥 | Chlidonias niger | II | 6 | 10 |
黄嘴河燕鸥 | Sterna aurantia | II | 6 | 10 |
黑嘴端凤头燕鸥 | Thalasseus zimmermanni | II | 4 | 8 |
黑腹沙鸡 | Pterocles orientalis | II | 4 | 8 |
绿鸠(所有种) | Treron spp. | II | 6 | 8 |
黑颏果鸠 | Ptilinopus leclancheri | II | 6 | 10 |
皇鸠(所有种) | Ducula spp. | II | 6 | 10 |
斑尾林鸽 | Columba palumbus | II | 6 | 10 |
鹃鸠(所有种) | Macropygia spp. | II | 6 | 10 |
鹦鹉科(所有种) | Psittacidae. | II | 6 | 10 |
鸦鹃(所有种) | Centropus spp. | II | 6 | 10 |
鸮形目(所有种) | STRIGIFORMES | II | 6 | 10 |
灰喉针尾雨燕 | Hirundapus cochinchinensis | II | 6 | 10 |
凤头雨燕 | Hemiprocne longipennis | II | 6 | 10 |
橙胸咬鹃 | Harpactes oreskios | II | 6 | 10 |
蓝耳翠鸟 | Alcedo meninting | II | 6 | 10 |
鹳嘴翠鸟 | Pelargopsis capensis | II | 6 | 10 |
黑胸蜂虎 | Merops leschenaulti | II | 6 | 10 |
绿喉蜂虎 | Merops orientalis | II | 6 | 10 |
犀鸟科(所有种) | Bucertidae | II | 4 | 8 |
白腹黑啄木鸟 | Dryocopus javensis | II | 6 | 10 |
阔嘴鸟科(所有种) | Eurylaimidae | II | 6 | 10 |
八色鸫科(所有种) | Pittidae | II | 6 | 10 |
凹甲陆龟 | Manouriaimpressa | II | 6 | 10 |
大壁虎 | Gekko gecko | II | 10 | 20 |
虎纹蛙 | Rana tigrina | II | 100 | 200 |
伟铗 | Atlasjapyx atlas | II | 6 | 10 |
尖板曦箭蜓 | Heliogomphus retroflexus | II | 6 | 10 |
宽纹北箭蜓 | Ophiogomphus spinicorne | II | 6 | 10 |
中华缺翅虫 | Zorotypus sinensis | II | 6 | 10 |
墨脱缺翅虫 | Zorotypus medoensis | II | 6 | 10 |
拉步甲 | Carabus(Coptolabrus)lafossei | II | 6 | 10 |
硕步甲 | Carabus(Apotopterus)davidi | II | 6 | 10 |
彩臂金龟(所有种) | Cheirotonus spp. | II | 6 | 10 |
叉犀金龟 | Allomyrina davidis | II | 6 | 10 |
双尾褐凤蝶 | Bhutanitis mansfieldi | II | 6 | 10 |
三尾褐凤蝶 | Bhutanitis thaidina dongchuanensis | II | 6 | 10 |
中华虎凤蝶 | Luehdorfia chinensis huashanensis | II | 6 | 10 |
阿波罗绢蝶 | Parnassius apollo | II | 6 | 10 |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发布]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十八、附则
1.本规定中“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2.本规定中“在……以上的”包括本数;
4.本规定中“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14日公布,自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06)9号]
第一条 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以走私弹药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走私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种弹药,数量超过该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对走私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是否属于“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可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三条 走私各种炮弹、手榴弹、枪榴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军用子弹、非军用子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关于走私军用子弹或者非军用子弹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第四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相应情形的,按照该解释有关规定的处罚原则处理。
第五条 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第六条 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数量,超过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达到了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 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经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超过部分以未经许可论。
第九条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参照本解释规定的有关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定罪数量标准和处罚原则处理。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