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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检法《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会议纪要》

刑事法典 2021-03-13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盟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公安局,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公安局: 

       2014年4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我区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现将会议《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但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纪要内容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2014年5月19日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确保全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的量刑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区办理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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