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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 《关于依法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通告》

刑事法典
2024-09-0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通告


        一、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六、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集资行为人、代理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全部清退所吸收资金或代理费、好处、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七、本通告发布前被羁押的,凡能全部清退所吸收资金或者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按照本通告第六条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对拒不投案自首,也不清退涉案资金的人员,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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