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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诉讼指引

艾學灋 刑事法典 2021-07-07


来源:法律出版社

艾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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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是小艾今天整理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六大巡回法庭在诉讼方面的一些指引文本,数据均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拟作「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诉讼指引」,旨为实务人士查阅跟收藏之便。

目录/CONTENTS

壹. 巡回法庭概要

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叁.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须知

肆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引

伍. 刑事案件申诉指南(二巡)

陆. 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指引

柒. 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南(二巡)

捌.巡回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办法(试行)(二巡)

玖. 提交再审申请书应注意事项

拾. 再审申请书样式

拾壹. 巡回法庭询问规则(试行)(二巡)

拾贰. 巡回法庭导诉规则(二巡)

拾叁. 巡回法庭来访接谈规则(试行)

拾肆. 巡回法庭来信办理规则(二巡)

拾伍 .巡回法庭实习助理、法律服务志愿者遴选办法(二巡)



法庭名称

成立时间

管辖区域

法庭地址

接待时间

邮寄地址

第一巡回法庭

2015年1月28日

巡回区域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省区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

星期一、二、四、五全天接待;星期三、六、日不接待;上午09:00-11:00  下午14:00-16:00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518000

一巡法官:裴显鼎、张勇健、郭修江、赵晋江、王毓莹、司明灯、张颖新、陈宏宇、钱小红、奚向阳、曹刚、龚斌、熊俊勇、罗智勇、刘艾涛

第二巡回法庭

2015年1月31日

巡回区域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区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

星期一、二、三、四全天接待;星期五、六、日不接待;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10179

二巡法官:贺小荣、苗有水、冯小光、刘晓勇、董华、骆电、李桂顺、张代恩、万挺、武建华、潘杰、王连祥、袁晓磊、贾伟

第三巡回法庭

2016年12月28日

巡回区域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4省1市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

星期一、二、三、四全天接待;星期五、六、日不接待;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3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10031

三巡法官:江必新、王旭光、虞政平、郭清国、王晓滨、耿宝建、周伦军、王展飞、马东旭、张爱珍、汪军、白雅丽、仇晓敏、贾清林

第四巡回法庭

2016年12月28日

巡回区域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区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交叉口博学路33号

星期一、三、四全天,星期二、五上午接待;星期二、五下午不接待,六、日全天不接待;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交叉口博学路3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30070

四巡法官:姜伟、李广宇、王锦亚、刘涛、杨立初、刘京川、刘雪梅、刘崇理、刘慧卓、梅芳、阎巍、董保军、张志刚、仝蕾

第五巡回法庭

2016年12月29日

巡回区域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

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8号巾帼大厦东面(石子山体育公园)

星期一、二、三、四全天接待;星期五、六、日不接待;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8号巾帼大厦东面(石子山体育公园)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00021

五巡法官:李少平、刘竹梅、万永海、杨建宇、张纯、李智明、杨兴业、黄年、李德申、潘勇锋、李延忱、李晓云、郭载宇、王丹、杨科雄

第六巡回法庭

2016年12月29日

巡回区域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9号神光大厦B座

星期一、二、三、四全天接待;星期五、六、日不接待;上午08:30-11:30 下午14:00-16:3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9号神光大厦B座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710700

六巡法官:张述元、张明、杨永清、郭利然、华伟、冯文生、汪国献、王云飞、李春、晏景、崔晓林、李涛、杨卓、王涛、丁晓明、丁广宇


注1: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注2:巡回法庭受案范围详见下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须知》中的展述。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第五条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第七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
巡回法庭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


第九条 巡回法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回区内巡回审理案件、接待来访。


第十条 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


第十一条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第十二条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


第十三条 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案件、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方式,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



一、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设立了几个巡回法庭,巡回区分别包括哪些省区?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

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

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市。

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


二、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受理哪些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九)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由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来信来访事项由巡回法庭依法办理。


三、巡回法庭设立后,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如何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一审法院属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起上诉。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上诉的,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将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法院办理。


四、巡回法庭设立后,如何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所属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原终审法院属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五、巡回法庭设立后,如何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判决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查驳回通知或者再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所属巡回法庭提出申诉。


经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的刑事案件,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出申诉。


六、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提出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信访的方式有哪些?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申请再审,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一)到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诉讼服务大厅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向巡回法庭提出申诉信访的,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正本3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

5、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6、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等;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3份),可提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附证据目录);


(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六)电子文本,要求以word文档格式将再审申请书及原审裁判文书内容录入光盘。


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包含有人身攻击、侮辱谩骂等不文明语言,可能激化矛盾的,应当补充或改正。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为方便刑事案件申诉人依法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哪些人可以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是已依法终结的案件除外。 


三、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及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四、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案件的处理方式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五、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表示案件进入复查阶段,经过复查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予以再审立案,进入再审程序。 


六、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再审期间,是否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符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正本3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

5、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6、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

7、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等;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3份),可提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四)一审起诉状复印件、二审上诉状复印件;


(五)证据。包括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等(附证据目录);


(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七)电子文本,要求以word文档格式将再审申请书及原审裁判文书内容录入光盘。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且仍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越级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申请再审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案件可以向本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1、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二、哪些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2、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


三、哪些案件不能向本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和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四、可以根据哪些事由向本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1、对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列明再审事由;

2、对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五、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六、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注意事项

1、再审申请书

(1)申请书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有关的生效裁判的情况、申请再审的请求、申请再审的事实与依据。

(2)申请书须写明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例如:申请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xx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项,申请再审。

(3)申请书内容不得有人身攻击、侮辱谩骂等不文明语言,不得使用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言辞。

(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落款处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落款处加盖公章。

(5)申请书份数按各方当事人总数再加1份提供。


2、全案裁判文书


(1)应提交全案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发回重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裁判文书可提交原件,也可提交清晰的复印件。

(3)本案涉及的其他案件裁判文书也应一并提交。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4 、委托代理手续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由其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代理权限。


(2)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法律服务所函原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或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函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应提交支持申请再审理由的有关证据材料


6、其他要求

(1)提交的全部纸质材料(包括证据材料)一律用A4型纸张打印或复印,要求字迹清楚,排版工整。

(2)应一并提供与上述材料对应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当制作成光盘。

(3)光盘内容格式要求:全部材料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其中再审申请书、全案判决书、裁定书制作成2003版Word文档。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法二巡〔2015〕10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办法(试行)》

的通知


全庭各部门:

周强院长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办法(试行)》作出重要批示:“很有探索意义。”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2015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巡回审判工作办法(试行)


为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巡回审判,是指本庭在巡回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案件发生地开展巡回庭审、询问、调解、阅卷、调查等审判活动。


第二条 本庭审判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就地解决纠纷的办案理念,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优势,注重采取巡回审判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诉讼。


第三条 根据巡回审判工作需要,在巡回区内各省选择若干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巡回点。

巡回点的选择,应当结合巡回区内各地区案件数量、涉诉信访、交通条件以及地域分布等情况,商巡回区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巡回点确定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巡回点实行庭领导、主审法官定点、定期联系机制。庭领导、主审法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到所在巡回点开展巡回审判、信访接待以及调查研究等工作。


第五条 巡回点所在法院应当为本庭开展巡回审判提供必要场所、设施及辅助人员,并明确两名以上联系人。


第六条 案件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同一巡回点内,需庭审、询问、调解的,一般在该巡回点所在法院进行。


第七条 案件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巡回区内同省不同地市,需庭审、询问、调解的,可选择当事人共同邻近的巡回点所在法院进行。


第八条 案件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巡回区内跨省不同地市,需庭审、询问、调解的,应当在本庭所在地进行。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本庭到其住所地开庭、询问、调解,在征得案件其他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本庭可以准许。


第十条 本庭依法受理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需阅卷审查的,一般应当到巡回区内原审法院进行。需调卷审查的,应当经合议庭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庭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依法应当调查取证的,可由合议庭派人赴当地调查取证,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法院代为进行。


第十二条 本庭需要开展巡回审判时,承办案件的合议庭确定时间后应当及时通知拟去开展巡回审判的巡回点所在法院或其他法院。

巡回点所在法院或其他法院在接到本庭通知后负责落实有关场所、设施及辅助人员。


第十三条 当事人到本庭巡回点来访的,巡回点联系人可为其预约远程视频接访。


第十四条 庭领导主审法官应当注重对定点联系的巡回点区域内重大行政与民商事案件、重大刑事冤错案件、重大涉诉信访等工作的指导,并对巡回点区域内人民法院的工作特点、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研与总结。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

(一)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再审申请人。


(二)“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的诉讼地位。


(三)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


(四)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应注明其国籍及所处地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五)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董事长(或厂长、主任等职务)”。


(七)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应当分别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与律师共同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实习律师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委托代为诉讼的,写为“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可写明职务)”。


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住址之后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八)诉讼地位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人姓名之间用冒号隔开。


(九)一方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明确表示参加诉讼的,其继承人为当事人,但应在其后加括号注明其与原当事人的关系。


二、务必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写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十三项或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八项中的哪几项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李×之女,李×于××年××月××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系李××之夫。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再审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


  (以下写明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最后写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法二巡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询问规则(试行)》的通知


全庭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询问规则(试行)》已经庭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询问规则(试行)


为规范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工作,保障当事人诉权,确保本庭询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询问,是指本庭对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根据查明事实的需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方面召集当事人到庭陈述意见的审判活动。


第二条 下列案件应当询问:

(一)经初步审查,有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经初步审查,可能引起再审程序的;

(三)疑难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

(四)其他应当询问的情形。

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询问并经合议庭准许的,可以询问。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案件进行询问的,合议庭应当全体出席。


第四条 根据案件需要,由主审法官确定召集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共同进行询问,或者只召集单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第五条 询问一般应提前三日通知应参加询问的当事人。除制发传票外,也可以视情况采取电话、短信、邮件等足以让参加询问的当事人知悉的方式进行通知。


第六条 询问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除询问案件当事人名称、案由,询问时间、地点外,还应当同时告知主持询问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


第七条 询问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核对当事人主体身份;

(二)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对干预审判活动的记录、追究以及诚信诉讼义务等制度予以告知;

(四)说明询问目的;

(五)当事人围绕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的要求陈述意见;

(六)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就相关问题展开询问;

(七)当事人签署确认询问笔录。


第八条 询问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询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再审审查案件在询问过程中原则上不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是经询问,再审申请人与其他当事人达成一致并拟撤回再审申请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合议庭主持询问时,可以根据案件审查与询问情况,当庭作出裁定,书面裁定应于十日内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法二巡〔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导诉规则》的通知


全庭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导诉规则》已经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2015年5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导诉规则


为更好地落实巡回法庭司法为民、方便诉讼的职能,保证导诉工作规范有序,为来访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周到的诉讼服务,指引来访群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第二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导诉区,来访接待日安排导诉员一至二名,负责来访人的诉讼指引和释法明理等工作。


第二条 导诉员应着装规范,按时到岗,文明接待,热情服务,耐心听取来访人的诉求。


第三条 导诉员对老年、残疾、孕妇等行动不便的来访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书写困难的来访人,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四条 导诉员对不同情形的来访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初次来访的,指引来访人依规定登记,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

(二)对符合登记期限等规定的续访,指引来访人到诉讼服务窗口登记;不符合登记期限等规定的,告知待符合登记期限等条件后再来访;根据接谈人员要求补交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材料的,告知到候谈区候谈;

(三)对属于院本部受理的来访,告知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办理;

(四)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但属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的来访,告知来访人到相关人民法院办理,亦可指引来访人到三省法院分流区办理;

(五)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来访,告知到相关部门依法反映诉求;

(六)对已经第二巡回法庭立案,要求约见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来访,应与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联系后答复;

(七)对申请查阅卷宗、索要法律文书及其他与审判工作相关的来访,指引来访人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八)对其他情形的来访,应耐心听取意见,给予必要的答复和指引。


第五条 导诉员在工作中,不得对案件实体问题、影响裁判结果的程序性问题作出评判,不得向来访人透露审判秘密,不得收取来访人材料。来访人坚持递交材料,属第二巡回法庭受理的,告知到诉讼服务窗口递交;不属第二巡回法庭受理的,告知通过邮寄方式寄给相关人员或部门。


第六条 导诉员发现来访人出现异常情况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通知法警处理,并向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提高来访接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接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本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庭接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来访接谈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与属地管辖相结合,坚持依法、公正、为民、及时处理与法律释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条 接谈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接待,依法处理来访事项。

接谈人员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报告并主动回避。


第三条 来访接谈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接谈处理告诉、申诉及申请再审的来访事项;

(二)统一组织和协调处理应由本庭受理的来访事项;

(三)及时进行来访案件的审查处理和甄别工作;

(四)处理巡回区内依法应由本庭终结的来访事项;

(五)及时研究解决接访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六)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巡回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接访工作。


第四条 实行初访责任制、初访优先接待和来访预约接谈制,努力做到当天来访当天接谈,未能在当天接谈的可预约接谈。

第五条 接谈人员对重要来访应及时报告,及时接谈,及时处理。


二、接谈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再审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由刑事接谈人员负责接谈处理。


第七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六个月之内提出申请再审的,由民事或行政接谈人员接谈。但是不属于本庭受理范围的除外。


三、来访接谈


第八条 接谈初次来访的,接谈人员应录入案件基本事实、历次裁判结果、申诉理由,并及时提出初步接谈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针对申诉理由,依法有据、清晰明确,不能简单笼统。

初次接谈后,需要来访人补充材料的,接谈人员应在录入时予以注明,待下次来访时,接收材料转初次接谈人处理。


第九条 接谈后,对于来访案件可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或申请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及时报请立案;

(二)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申诉人服判息诉,做好法律释明和劝息工作;

(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难以确定,不能当场答复的,可收取材料作进一步审查,预约答复。


第十条 对需要甄别的案件,应收取来访人的申诉材料、原审法律文书、相关证据材料,并对其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对来访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无理取闹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对非法上访、暴力上访,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伤害或威胁接访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接访考核


第十二条 对接访工作定期考核,接谈人员经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表扬、嘉奖或记功

(一)依法、文明、公正、高效接访,接谈记录全面、接谈效率高、接谈效果好;

(二) 处理重要来访事项成效显著。


第十三条 接谈人员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

(一)属职责范围内的接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对接访事项不及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接访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接谈人员在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法二巡〔20161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来信办理规则》的通知


全庭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来信办理规则》已经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2015年5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来信办理规则


为规范来信办理工作,保证办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来信办理以方便群众、诉访分离、依法办理为原则。


第二条 第二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群众来信及其他部门转办来信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来信办理分分折组和审查组。分折组负责对来信收取、消毒、拆封、分类、登记、盖章、分发。审查组负责对来信审查、办理。


第四条 分拆组对不同来信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不予立案通知、驳回申请再审通知等向本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移交审查组;

(二)报请本院请示的案件,移交审查组;

(三)给院领导的来信,移交庭内勤

(四)投诉、举报的来信,报送廉政监察员;

(五)邮寄送达回证的,移交送达人;

(六)邮寄案件上诉材料,属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移交立案负责人;属本院其他业务庭室审理的,转立案庭;

(七)非诉案件材料或字迹不清、内容不详的来信,不予登记,留存备查;

(八)来信中夹带钱款、有价票证等物品的,登记、报请审批后退还。


第五条 审查组对不同来信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或复查结果,材料齐全的来信,登记录入后,移交负责刑事案件审查处理的助理审判员;

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核准死刑的刑事判决、裁定,或反映死刑复核案件情况的来信,经庭领导审批后移交相关刑事审判庭;

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或复查的刑事申诉来信,录入系统后,转相关高级人民法院。

(二)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材料齐全的来信,登记录入后,移交负责民事、行政案件审查处理的助理审判员;申请再审材料不全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并做好记录。属本院其他业务庭室审查处理的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来信,登记后,转立案庭。


第六条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个人名义寄送,属第二巡回法庭处理的来信,报庭领导审批后,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不属第二巡回法庭处理,但属本院其他部门处理的来信,报庭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厅联络办。


第七条 监狱、看守所等部门代申诉人寄送申诉材料的来信,需要回复送达回证的,报领导审批后回复邮寄单位。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建立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促进审判权高效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院与法学院校的双向交流机制指导意见》,并结合第二巡回法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遴选,是指由东三省各高校法学院推荐,第二巡回法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公开择优选拔聘用第二巡回法庭实习助理及法律服务志愿者。


第三条 实习助理及法律服务志愿者遴选依照公开、规范、严格的标准进行。坚持德才兼备,坚持学校推荐、择优录取,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


第四条 公开遴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合作意向高校法学院发布实习助理及法律服务志愿者招录信息。
(二)对高校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面试。
(四)决定与录取。


第二章 报名与资格条件


第五条 遴选报名须经高校法学院推荐。合作院校法学院推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的学生,出具推荐信及在校表现材料。


第六条 报名实习助理和法律服务志愿者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实习助理须为全日制普通高校二年级以上硕士研究生,或者博士研究生,必须具备法学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服务志愿者必须是法律本科三年级以上并取得过奖学金或成绩优秀的学生干部。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三)遴选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根据学校推荐进行初步筛选,符合实习助理和法律服务志愿者条件的,报庭领导同意后安排面试。


第八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必要时,可以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第九条 面试考官为第二巡回法庭全体主审法官及庭主要领导。


第十条 根据面试表现,主审法官结合各自审判团队的需要,提出合格人选意见,报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按照2:1的比例进行遴选,择优、差额录取候选人,根据实际情况,差额比例可以适当扩大。


第十二条 面试通过后,向实习助理颁发聘书,并及时通知学生及学生所在高校法学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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