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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06]1号)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九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来源: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