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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7 月22 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刑一(1991)9 号《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判中,特别是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必须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实际年龄作为案件的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在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对被告人实际年龄有异议或者疑义时,更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
如果经反复调查,确实查不清的,应当按照从宽的原则予以掌握,以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