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山东省确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定罪入刑标准

刑事法典 2021-03-13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其中明确,未取得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2018年3月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确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鲁高法〔2018〕16号),确定了该省非法采砂行为适用非法采矿罪的定罪入刑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


(一)采砂价值或者造成砂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开采,采砂价值或者造成砂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采砂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认定为具有破坏性采矿罪“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转自:山东水利法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