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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确定我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湖北非法采矿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通知》,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文章出处: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