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起草及修订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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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夏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专业律师,拥有多年大型国企、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经验。主要执业领域包括:房地产、资本金融、公司治理、政府事务法律服务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
2016年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颁布新规,要求对私募基金及管理人开展登记备案工作。自此,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在新的监管体系下开始了新篇章。
截至2017年8月23日,已有超过2万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基协进行了登记,私募基金的备案数量也已超过7万只。当然,伴随着整个私募行业有序化发展的,还有新规背景下的机构换血及洗牌。仅2016年一年,就有超过1万家私募机构因各种原因被注销。
经过一年多来的监管及调控,为进一步加强私募机构内控管理、规范私募机构的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基协颁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下简称:“新规”)。同时,中基协要求:各私募机构应当在新规发布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相关系统改造。
本文中,笔者将结合近期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合规方面法律服务的经验,与大家分享起草及修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点。
一、新规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新要求
1. 新规颁布前,中基协已通过系列问答的方式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的基本内控制度(以下简称:“原有规定”),其中包括: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等制度。此外,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还应制定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由此可见,在新规颁布实施前,中基协已对合格投资者认定、风险揭示方面的内控制度进行了规定,本次颁布实施的新规是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深化与加强。
2. 新规颁布后,私募机构应当就产品分级、合格投资者认定等诸多投资者适当性方面的内容起草新制度,或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就此,笔者结合新规中的重点条款,将相关内控制度的结构调整建议汇总如下:
序号 | 条款 | 内容 | 建议 |
1 | 第七条 | 基金募集机构建立适当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2.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 3.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方法和程序、投资者转化的方法和程序; 4.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5.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进行匹配的方法; 6.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风控制度。 | 1.针对第七条第1款至第5款,建议私募机构新设起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该制度中设置相应的章节,对各款内容进行规定; 2. 针对第七条第6款,建议私募机构在原有的《风险控制制度》上进行修订,增补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内容。 |
2 | 第九条 | 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对销售人员的考核、监督问责、培训等机制规范销售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基金募集机构不得采取鼓励其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 1.针对第九条、第十条,建议私募机构在新设起草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专设一个章节,对于基金销售监督管理进行规定。 |
第十条 | 基金募集机构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对销售人员行为、诚信、奖惩等方面进行记录。 | ||
3 | 第十二条 | 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 R5 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 基金募集机构对回访时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风险隐患的及时排查,并定期整理总结,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 1.针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建议私募机构在新设起草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专设一个章节,对于投资者回访及培训等进行规定。 |
第十四条 | 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完备的投资者投诉处理体系,准确记录投资者投诉内容。基金募集机构要妥善处理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引起的投资者投诉,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 ||
4 | 第三章 | 投资者分类 | 1.针对第三章的内容,考虑到原有制度的《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中已有投资者分类的相关规定,因此建议: 1.在新设起草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对投资者分类进行原则性规定。 2. 根据新规,修订、增补原有《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规定。 |
5 | 第四章 |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 | 鉴于第四章、第五章的内容系对前述第七条的细化,故建议私募机构直接在新设起草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制度中明确基金产品/服务的登记划分及与投资者的匹配。 |
6 | 第五章 | 普通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匹配 |
3. 结合前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起草及修订,笔者将整个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重要内控制度(以股权投资类为例)梳理如下,供各位参考:
序号 | 制度名称 | 具体内容 |
1 | 《组织架构管理制度》 | 明确私募机构组织架构及各部门职能,加强私募机构内部管理。 |
2 | 《风险控制制度》 | 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强化风险意识,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 |
3 | 《信息披露制度》 | 规范私募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
4 |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 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 |
5 | 《防范内幕交易制度》 | 规范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
6 |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 防范私募机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损害私募机构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
7 |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 | 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明确投资者资质审查及分级。 |
8 | 《宣传推介制度》 | 规范基金产品/服务的宣传与推介,使基金产品/服务能够符合规定推广的条件。 |
9 | 《关联交易制度》 | 规范关联交易,维护私募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益输送行为的发生。 |
10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 明确产品风险评级、合格投资者分类、适当性匹配、投资者回访及培训、基金销售监督管理等内容。 |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起草及修订建议
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本制度为新规颁布实施后需新设的重点制度,建议由产品风险评级、合格投资者分类、适当性匹配、投资者回访及培训、基金销售监督管理等章节组成。除合格投资者分类可另行修订、增补外,其他各章节均应根据新规指定具体规范。
【要点提示】
(1)产品风险评级方面,建议参考新规及其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产品分级的规定,确定R1-R5级别产品的分类。同时,建议在制度起草完毕后,对于现有或者拟发行的产品进行对照归类。
此外,新规还要求明确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在起草制度时,建议从基金管理人的成立时间、法人治理结构、资金规模、管理基金规模、投资团队稳定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2)合格投资者分类方面,建议就合格投资者的划分进行原则性的初步规定,如设定投资者种类的基本划分。关于具体的细化条款,可在原有的《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中进行修订与增补。
(3)适当性匹配方面,建议严格按照新规进行起草,明确C1-C5各级普通投资者可购买的产品。同时,应当制作《不匹配产品购买申请书》模板,供普通投资者在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时填写并提交。
(4)投资者回访及培训方面,建议分为投资者回访、投资者培训及投资者投诉管理办法三个方面起草。其中,关于投资者回访,需严格按照新规对持有R5登记基金产品的普通投资设定回访比例。
(5)基金销售监督管理方面,建议建立对销售人员的考核、监督、培训等进行规定。同时,对于风险提示环节的录音或者录像工作应当予以明确,应该当就有关的记录或者档案保管设立专门的条款。
2.《风险控制制度》
本制度为原有规定中的必要制度,因此仅需根据新规增加有关投资者适当性合规控制方面的规定即可。例如制定普通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时的警示流程,确保投资者与所购产品之间的匹配度等。
3.《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
本制度为原有规定中的必要制度,鉴于新规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划分及认定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故建议在原有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要点提示】
(1)建议直接引用新规关于普通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的定义,对原有的投资者认定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级别的普通投资者的定义及约束应当予以释明。
(2)增补明确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之间转化的规定,并制作《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书》、《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告知书》(均需区分自然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等配套文件。
(3)制作《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及《投资者风险评估调查问卷》模板(均需区分自然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并按照新规要求安排信息采集工作。
笔者提示:考虑到新规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对于私募机构提出了诸多新的要求(例如投资者回访、销售监督管理、资料档案管理等),若原有的内部组织架构及人员不足以承担上述工作的,建议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配备专员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三、小结
综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其要求私募机构了解投资者并对其分类,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确保投资者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引入新制度,加强私募机构的内控管理,提升整体行业的合规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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