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诫 不可奸淫
问70 第七条诫命是什么?
答:第七条诫命是:不可奸淫 [1] 。
问71 第七条诫命吩咐我们作什么?
答:第七条诫命吩咐我们无论存心 [2] ,说话 [3] ,行事 [4] ,都要保守自己 [5] ,和别人纯洁 [6] 。
问72 第七条诫命禁止我们作什么?
答:第七条诫命禁止我们一切不纯洁的意念 [7] ,言语 [8] 和行为 [9] 。
[1] 出20:14
[2] 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8)
[3] 你们的言语要常常带着和气,好像用盐调和。(西4:6)
[4] 这正是看见你们有贞洁的品行和敬畏的心。(彼前3:2)
[5] 你要逃避少年的私欲(提后2:22)
[6] 彼前3:2(同上)
[7] 太5:28(同上)
[8] 淫词、妄语和戏笑的话,都不相宜。(弗5:4)
[9] 至于淫乱并一切污秽,或是贪婪,在你们中间连提都不可。(弗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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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良善者的败坏乃是最恶劣的”这句话真是恰当的形容!故此在开始思想第七条诫命——“性”的时候需先强调性欲,从正当途径所获得的满足是没有什么不妥当的。这是从人类被创造纪录里得来的明证。
当亚当被造时,“没有遇见配偶帮助他”(创2:20)耶和华神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创2:18)这样,当神为亚当造了夏娃,把她带到亚当面前时,预言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2:24)。由此我们可以看见即使是在人类未犯罪的时候,也有性欲的存在,那是属神圣创造的一部分,是没有任何污秽的,因为圣经记载:“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创2:25)由此我们可见性欲的追求本身并没有不妥当之处。只要是在神创造里,以祂所命定的方式满足性欲,便无妨。圣经也明显指出,因着性欲的需要,人类便以婚姻彼此接近而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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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所咒诅的是用不法之手段去满足性欲,这是指任何在神圣婚姻以外的性关系,换言之,除非是与合法的婚姻伴侣发生性关系,否则就是罪。讨论本来是神圣毫无污秽的性欲,如何因罪人而导致堕落及败坏,这虽然是一件不雅的事,但却不能避免,因为圣经本身已如此言明。另一方面,从圣经的教导下,我们亦看见罪使人心倾向于更邪恶的事。
(1)故此首先带来(未婚男女之间的)淫乱罪,“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申22:28-29)。圣经跟着言明这男子有责任与他们玷污的女子成亲,娶她为妻,“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申22:29节)虽然这比不上接着要谈的罪来得邪恶,但却是罪,因为是与神的律例相违背。神对婚姻的律例是先有约定,才开始性关系。
(2)更严重的是(已婚男女之间的)通奸罪,在摩西律法下,犯奸淫的刑罚不致于死,但从下列经文看通奸则非同小可:“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申22:22),唯一的例外是摩西所提及的:除非那妇人是被强逼而作此事。
(3)更甚者是兽淫罪,“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出22:19)这罪称为兽淫(Bestiality),因为字的含义直接视此等人与禽兽同类。想起此可耻的事我们或许会恶心,如果是这样,我们当感谢神,因为是祂使我们对此等可耻之事产生厌弃之心。然而我们却需要察觉到在今日的社会里,有些甚至是深受高等教育的人也期望将这种败坏的事合法化!
(4)兽淫的罪虽是如此败坏,却还不是人类行不义的尽头。因为有更严重的罪表现在同性恋上。“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利18:22)在古希腊及罗马时代,这罪十分猖獗。可悲的是在我们今日的世代里,这罪在人心里已是见怪不怪了!在我们的社会,很多人犯了这罪还振振有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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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便明白,人心的罪恶可以败坏到何等程度。神明白这点,所以在旧约里直言不讳。我们需要明白我们的本性有犯罪的倾向,我们需要了解唯有靠神的恩典,才能脱离世上从情欲来的败坏(彼后1:4)。
让我们思想神如何使人能够管理自己的性行动,以至神得荣耀,人得益处。
(1)经上言明神给某些人克制性欲的恩赐,这意思是说神赐某些人能应付奸淫的引诱,使他们能不需有性关系却能满足地生活。耶稣说:“因为有人生来是阉人,也有被人阉的,并有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这话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太19:12)有些人生下来便是肢体残缺,或是头脑不健全,有些人由于在战争中受伤,或被困在监牢里而不能发生任何性关系;但另一些人,如使徒保罗,是自愿地(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这不是说他们毫无性欲,而是指他们为了更能在性欲的事情上克制自己从而更有效地事奉基督,而神也加添了他们在这方面的能力。
(2)这对于其他人,也就是大部分人是不可能的。“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上帝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林前7:7-9)故此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婚姻是神赐予人用以管制性欲的途径。即使是如此,婚姻必须只限于双方皆是在主里的人。(林后7:39)
倘若那人是在婚姻后信主,那么这个人则仍需在未信主的丈夫或妻子的协议下维持那段婚姻,除非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方可离异:(a)通奸(b)无法挽回的遗弃。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另一方的基督徒则可脱离配偶后与主里的人结婚(请参阅:林后7:10-12;太19:8),当然,有些近亲是不能作为婚姻配偶的(参阅:利18:20;可6:18;太14:4;林前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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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稣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8)由此可见,不仅是外在的行为导致我们犯第七条诫命,我们的心思意念也有份,而且问题先出在心思意念上。因此我们必须从开始就抵挡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各种罪。我们必须与我们的眼睛立约,我们需儆醒免得入了魔鬼的诱惑。让我举例说明之:
在图一中,我们看见小恩正站在杂货店角落里的书架前。唉!说来可悲,他看见了各类能刺激人性欲的黄色图片。当然,这只是今日社会里最常碰见的引诱之一,还有其他色情电影、书刊、杂志等。问题是我们必须寻求避免引诱,甚至拒看那些我们明知是充满试探的东西。另一方面,我们不要忘记世人对性的看法是与基督徒有分别的,时下一般的社会看法并不认为在婚姻以外的性关系是犯罪,故此我们必须儆醒。
更重要的是:身为基督徒的我们必需以真理抵挡邪恶,以正义抵挡罪行。我们亦看见图二中,小恩从教会的图书馆里选了一本从圣经观点看性的书,他这样做,是合理地处理他本性中对性的好奇心。但另一方面,由于他有了对婚姻的正确观念,也会导致他渴望在基督里的婚姻。在今天,这种行动比任何时代更为重要,因为现今充斥在这个社会的性观念刚好是与基督徒的观念背道而驰的,因此,我们必须以善胜恶!这不只是神的旨意,神还应许人若如此行便能蒙福。(参彼前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