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波尔|加尔文主义的教会观
约翰·弥尔顿
John Milton
▷▶▷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 1608—1674)英国最有力量、风格最崇高的大诗人和著名思想家,以《失乐园》和《论出版自由》闻名后世。弥尔顿生于伦敦一个富裕的清教徒家庭,15岁进圣保罗学校,16岁入剑桥大学,24岁获硕士学位。毕业后因不满国教腐败,在家学习。他整日整夜阅读,几乎看遍了当时所有英语、希腊语、拉丁语和意大利语作品。1638年,弥尔顿去欧洲旅行,由于英国动荡的局面,弥尔顿提前回国。1649年共和国成立后,弥尔顿被任命为新政府的拉丁文秘书,为英国人处死暴君查理一世与法国撒尔美修斯论战,发表《为英国人民声辩》和《再为英国人民声辩》,因操劳过度致使双眼失明。王政复辟后,弥尔顿一度遭监禁。获释后全力投入三大史诗《失乐 园》、《复乐园》和《力士参孙》的创作,三作品均取材自《圣经》。英国桂冠诗人丁尼生称他为“上帝赐给英格兰的风琴之声”。美国神学家甘雅各在《如果没有圣经》一书中说:“弥尔顿是一个看不见的诗人,他把自己摆在永恒的世界历史画布之上,他看到的是人从没有看到的事物,并且透过内在的眼睛,他打开了许多人的眼睛。”他说弥尔顿是一个“从《圣经》中发掘意象的人”。
1898年讲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
译/王兆丰
亚伯拉罕·凯波尔《加尔文主义系列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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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是我们要讨论的第三点,也是难度最大的一点,那就是:教会在一个国家的主权。我之所以把此称为难度大并非因为我对这个问题的结论有任何怀疑,也不是我对你们的结论有任何怀疑。因为在美国,你们的宪法一开始就已经宣告教会敬拜的自由和政府与教会之间的关系,从而除去了任何的不确定因素。就我个人而言,我在二十五年前就已经在我办的周刊上写下誓言:“一个自由国家里的自由教会。”为了强调这一点,我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今天我们荷兰的众教会即将在我们的信仰告白里论到这件事。
这个问题的难度不在于这些,而在于火葬塞尔维特的柴堆上[注:即1553年日内瓦对异端分子塞尔维特处以火刑一事],在于长老会对独立派的态度上,几个世纪以来在于对人们敬拜方式的限制上,天主教徒甚至在荷兰也一直在吃这个苦头。这个问题的难度也在于历史上的加尔文主义信仰告白条款中把“预防、铲除一切形式的拜偶像和假宗教,保护教会的的神圣敬拜”之权交托给了政府。难度在于当年加尔文和他的同事们一致要求政府对宗教事务进行干涉。
于是,当我们选择宗教自由的时候,就会面临一个自然而然的指控:我们拣起的那杆骑士长枪不是为了加尔文主义,而是用来反对加尔文主义。为了保护我自己免遭此怀疑,我要来宣告一条原则:一个体系的特殊之处不是以其与以前的各种体系的共同点而论。相反,一个体系的与众不同就在于它与以前的其它体系不同之处。
《 异端的权利 》
(一本在中国广为流传却充满人本主义偏见与谬误的传记,其中充满了对加尔文极大的污蔑)
教会的无形大公与有形多样
把铲除各种假宗教、拜偶像的责任交在政府手里不是加尔文主义的发明,这件事可以追溯到君士坦丁大帝 [注:第四世纪第一位成为基督徒的罗马皇帝,首次使基督教成为合法] 。当时这是为了对抗他的前任罗马当局对基督徒的残酷迫害所采取的措施。从此以后,这一政策为所有的天主教神学家所接受并加以捍卫,也被每一个基督教国家的政府所采纳。在路德和加尔文的时代,这也是一项包括罗马天主教和所有宗教改革国家在内公认的政策。当时每一位杰出的神学家都同意对塞尔维特处以火刑的判决,墨兰顿第一个站出来支持 [注:墨兰顿是路德宗最重要的神学家]。从改革宗的观点看,路德宗在莱比锡把加尔文主义者克瑞尔送上断头台这件事要比判处否认三位一体神性的塞尔维特火刑不知道要罪恶多少。
在宗教改革时代,数以万计的加尔文主义者因着他们的信仰被送上断头台、火刑架,相比之下很难数出几个路德宗和罗马天主教的人因他们的信仰被杀,历史对塞尔维特火刑这一事件紧咬不放是极其不公平的。
然而,我不仅对塞尔维特的火刑架深感悲哀,我也无条件地反对所有这一类的做法。但是,塞尔维特一案并不是加尔文主义的特色。正相反,这是加尔文主义建立之初所处时代的悲剧结果。令人悲哀的是,加尔文主义未能从此传统中完全地脱离出来。
假如我想要知道从这件事上,加尔文主义所必须产生的特殊原则的话,那么问题就必须以完全不同的方式提出。那么我们必须看到、必须承认,这种把宗教信仰上的差别置于政府的司法、刑事审判之下的系统直接来自于这样一种立场,即:地上基督的教会只能以一种形式、一个组织存在。在中世纪的时候,就只有这样一个教会,任何与她不同的都被视为这唯一真教会的敌人。因此,政府的责任不是自己来判断、决定,而是以政府的权威来保护这独一的教会,铲除任何的分裂与异端。
一旦这独一教会分开,承认基督的教会可以在不同的国家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不,甚至在同一个国家以多种形式存在,那么,所有从统一的有形教会这个概念之下所产生出来的东西就顿时消失了,因此,加尔文主义不可否认地打破了这种统一教会,在加尔文主义各国存在着丰富多彩的各种教会形式这个事实就迫使我们不能在当时的传统体系里去找加尔文主义的特征,而要到它从自己的根基上长出的新生命里来找。
事实已经证明,甚至过了三个世纪之后,在所有的罗马天主教国家,包括南美洲的那些天主教国家仍然以天主教为国教。这和路德宗国家里路德宗教会是唯一的国教没有差别。唯有在加尔文主义春风吹过的瑞士、荷兰、英国、苏格兰和美国,各种形式的教会才获自由得兴旺。
今天,罗马天主教国家在教皇的一统之下,仍然把有形教会与无形教会视作为同一件事;路德宗国家仍以法律形式可怕地命令人民以承认路德宗信仰为公民的条件,改革宗的人们不是被驱逐就是被视为基督的敌人而遭到不公正的对待。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加尔文主义的荷兰,所有因为宗教原因遭迫害的人们找到了避难所。在这里,犹太人受到热情接待,路德宗的人们受人尊敬,门诺派得以兴旺[注:十六世纪荷兰新教的一派],甚至连阿米念主义者和天主教徒都被允许在他们自己的教会、自己的家里实践他们的信仰。那些被逐出英国的独立派教会的人们在荷兰找到了他们的安身之处;满载清教徒移民先父的五月花号从这里出发,驶向美洲新大陆 [注:即1621年到达美国的第一批清教徒移民先父]。
我不是在这里寻找借口,而是指出毋庸置疑的历史事实。我在这里再一次重申,我们必须到加尔文主义所创造出来的而不是从过去接受过来的东西里面寻找加尔文主义的特点。与此相关的一件令人惊叹之事是,我们的加尔文主义神学家们和司法工作者们从一开始就以反对宗教法庭来捍卫良心的自由 [注:十六世纪臭名昭著的西班牙宗教审判团,专门迫害抗罗宗人士] 罗马教庭清楚地意识到,良心的自由必定会挖独一教会的墙根,于是就予以坚决反对。我们必须承认,加尔文主义因着对良心自由的大力赞扬,从原则上摈弃了有形教会的任何一种绝对性。
只要一个国家的人民获得良心的自由,就可以冲破思想的禁固。早在1649年,我们就已经宣告,因为宗教信仰的原因对人进行迫害是“一种对精神、对灵魂的谋杀,是向神发怒,是最可怕的罪。”记录表明,加尔文认为在对付无神论者一事上,连罗马天主教也是我们的盟友。他公开承认路德宗教会,他曾强调指出:“人对基督教的真理有三种不同的偏离:第一种是稍微有点走偏,对这样的人我们不必过问。第二种是在一定程度上的偏离,对此我们一定要以中肯的态度严厉批评,将人挽救过来。最后一种是公开离经叛道,对这等人必须处以致命的惩罚。”
我承认这的确太严厉了点,但这一立场从原则上说,否认了那种把有形教会而不是真理视为绝对的天主教传统立场,一旦这种传统被打破,自由曙光的来到只不过是时间问题而已。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加尔文离开了罗马天主教把有形教会与无形教会等同起来的危险立场,因为罗马教廷就是根据这一立场对持不同看法的人进行迫害的。加尔文一生都坚持并加以捍卫的,是他所相信的真理,并认为那就是绝对真理。从我们个人的信仰角度,这必须永远是我们所坚信不移的;但从更广的角度上说,我们永远不应该把自己的信仰强加于人。
我们已经列举了不少事实,下面我们对照理论,分三个方面来考查一下政府在属灵事务的责任:
1804年12月2日法国
(巴黎圣母院大教堂拿破仑加冕称帝大典)
政府与上帝的关系
对于上帝,政府应该是仆人。政府必须承认上帝是最高主宰,他们的权力都来自于上帝,他们应该根据上帝的定旨治理人民,服事上帝。他们在阻止亵渎之事上应该勇敢地承担起责任来。一个国家应该把承认上帝是万有的主宰写进宪法中去,政府应该让人守主日为安息日,设立祷告日、感恩节,应该向上帝祈祷,求他祝福。
为了能按照上帝的旨意治理国家,每一个政府都有责任在自然生活里,在上帝的话里来认识上帝。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要服从任何教会的决定。而是为了政府自己可以来得到认识上帝所需要的神圣之光。至于政府对亵渎之事的限制,要依靠每一个人内心深处对上帝的敏感,政府行使此权力的责任乃是因为上帝是掌管万国万民的超然主宰。正是出于这一原因,才能把那些公然藐视上帝、否认上帝是国家超然主宰的观点判断为亵渎。因此,政府所惩罚的不是人在宗教信仰上的冒犯,也不是不敬虔的思想情操,而是人对国家和政府赖以存在的法律根基的攻击。同时,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之间也存在着差异。有些国家是完全的君主制,有些是立宪制,也有些是民主议会制。
在绝对君主制的国家里,国家的良心与意志出于国王一个人,他(她)按照自己对上帝旨意的理解来治理本国百姓,在立宪制或民主制的国家里,这种统一的良心与意志不再存在,取之以代的是许多人对上帝旨意的不同理解。无论是出于一个人的意志还是众人投票的结果,政府必须独立地作出决定。政府既不附属于教会,也不必听从教会的话,政府直接站在全能上帝之下,独立地对上帝负责。政府不是一片污秽之地。教会和政府都必须在他们自己的范围之内顺服上帝,荣耀他的名。为此,他们都必须遵从上帝的话,但方式不同。在政府的范畴里,是通过执政者的个人良心。当然,首要的事是所有的国家都应该以基督教的方式来进行管理,也就是说,从原则上说政府的一切权威都来自于基督。但这只有通过那些执政掌权者们个人对如何按基督教原则来治理国家的理解才能实现。
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签订
(第一条规定: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 )
政府与教会的关系
第二点是政府与教会。假如上帝的旨意是要可见教会的正式统一的话,那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完全不同了。信仰上的合一对于一国人民来说是极有利的事。只有头脑狭窄的人才会对十六世纪罗马教庭绝望而狂怒地要维持此统一性感到不满,教会的这种统一性最初是存在的,在人类生活发展的低级阶段,不同的意见相对来说比较少。但是随着生活的逐渐发展,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形式不可避免地也会发展起来,这是很自然的事。因此,我们就看到可见教会开始分裂的这个事实。今天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保持绝对合一的可见教会。
那么,政府的责任是什么呢?是否需要依靠个人的判断来决定哪些是真教会?政府是否必须支持某一教会,反对另外一些教会呢?或者政府不应该作这样的判断,把教会的各宗派看作是基督教会在地上的总和呢?
从加尔文主义的观点出发,我们必须支持这后一种观点,这不是出于一个假中立性,也不是加尔文主义对真假无动于衷,而是因为政府不具备作出此判断的证据,因为政府的每一个判断都会干涉教会的主权,不然的话,你就成了路德宗国家的王子了(这是加尔文主义历来反对的)。在民主制的国家,一所教会今天被认为是真的,明天就可能变成假的,因为这种判断是靠投票决定的。这样,政府与教会之间的关系就没有连续性可言。
加尔文主义者们勇敢地为自由而斗争,为的是让教会可以在她自己的范畴内掌有主权。这与路德宗神学家们的立场不同,加尔文主义者视基督为教会自己的君王。她的地位不是政府批准,而是上帝赋予的。她有自己的组织,自己的行政管理,自己的信仰告白。因此,决定教会是否是真教会是教会自己的特权,而不是政府的决定。
假如她在这一立场上,被其它教会所反对,她会进行属灵的争战。但她决不接受任何人,包括政府在内,要想来对她与她的姐妹教会之间的分歧强行作出决定,政府佩带的是杀伤身体的剑,不是用来判断属灵问题的圣灵之剑。
正是为此原因,加尔文主义者拒绝让政府来做仲裁。一个家庭的信仰问题必须由父亲来决定。政府决不能废除家庭的地位与权力。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决不能干涉基督在他教会里的主权。这里我们必须小心,不能过分夸张清教徒主义。至少在欧洲问题上,应该考虑到当时的历史情况。在一片空地上盖新楼和老房子翻修完全是两回事。
然而这决不能废除基本原则,那就是政府必须尊重教会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是基督在地上的有形教会的表现形式。政府必须尊重各教会的自由和它们的主权。当政府允许教会在自愿的原则上按她们自己的能力成长的时候,教会的发展就很顺利。这不是沙皇俄国式凌驾于教会之上的政府,不是罗马教庭那样要求政府屈服于教会,也不是路德宗的法学家们对公民在承认信仰上的要求,更不是法国革命式的无宗教立场。唯有一种自由国家里自由教会的体系才是加尔文主义所尊重的。政府的主权与教会的主权共同存在,相互制约。
《 论出版自由 》
(伟大的清教徒诗人、政论家弥尔顿之名作)
政府与个人的关系
我要谈的第三点与前面两点性质完全不同,那就是政府在对待个人主权问题上的责任。在上面讨论过的第二点里,我已经提到过,成熟的人拥有自己生活范畴里的独立自主权,这指的是个人不是家庭,因为家庭是由纽带关系相联在一起的一些人所组成,这里我来引维特布来奇教授的话作参考:“每一个人在他的良心里都有君王般的主权,不受任何辖制”,或者象海尔德所言:“从某些方面说,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主权的个体,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范畴,除了上帝之外,无人在他之上。”
我引这些话并非要过分强调个人的良心自由,对于不顾上帝与他的话而一味强调良心自由的人,我持反对态度。但我仍然坚持良心自主是一切个人自由的保障,一个人的良心永远只顺服于全能上帝之下。
人的这种良心自由在成熟的国家里,在成熟的人身上不可抗拒地体现出来。一个真正成熟的人,为了良心自由的原故,宁可自愿流放,宁可坐牢,甚至宁可牺牲自己的生命。在过去的三百多年时间里,人们对于“宗教审判团”的抵抗与厌恶深深地扎根于良心自由这个基础上,认为宗教迫害是对人生命的直接侵犯。在此事上,政府有两重责任,第一,政府必须使教会尊重人的良心自由。第二,政府也必须尊重人的良心自主权。
教会的主权在个人自主权上受到自然的限制,教会在她自己的范畴内具有主权,但对教会之外的人没有任何权力。无论在何处,违反了这一条原则就是越权。政府必须保护每一位公民,每个人也有权根据自己的良心,决定留在或离开某一所教会。政府在要求教会尊重良心自由的同时,自己也必须允许每一位公民的良心自由,因为这是每一个人最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力。
在宗教改革的英勇斗争中,为了使这一人类自由中最宝贵的自由脱离专制制度的桎梏,鲜血流成了河。今天任何一个宗教改革的后代若不奋力捍卫我们的这一自由就是在践踏父辈的荣誉。假如政府想要管理百姓,它就必须尊重我们人类最高的道德力量。一个伤害人民良心自由的国家自己破坏了自己的力量。
既使我被逼着承认,从理论上说我们的先父没有勇气从良心自由的原则上来实行言论自由、敬拜自由,并且我也完全清楚,他们极力地批评、阻止他们所不喜欢的书刊出版;但是所有这一切并不能抹杀这样一个事实:言论、思想与出版自由都是在加尔文主义的荷兰第一次成功实现的。任何一个在其它国家受限制的人,可以在加尔文主义的国土上第一次享受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因此,那为世界带来祝福的良心自由和自由本身最早都是出自于加尔文主义。
诚然,在罗马天主教的国家里,精神上、政治上的专制最终都被法国革命所击败。我们也存感激之心承认,法国革命促进了自由的进程。但是,任何一个了解历史的人都知道,多少年来法国各地的断头台上,人们为了不同思想的原故而掉了脑袋;任何一个记得那些不愿意违背他们良心起亵渎之誓的天主教神甫们是如何被肆意残杀的,或者任何一个象我一样对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给欧洲大陆所带来的,并且今天仍然在发生的精神专制深感悲哀的人,都不得不承认,加尔文主义的自由与法国革命的自由是两码事。
在法国革命里,自由意味着每一位基督徒都要认同不信的大多数;在加尔文主义里,良心自由使得每一个人可以根据他自己的信仰,出于他自己的心来事奉上帝。
END
文编:惠苇 微编:小小
《加尔文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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