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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动漫】离职需谨慎,赚钱要诚信,侵害商业秘密要担责

【案情摘要】


王某某曾在甲钢球公司工作多年,担任销售科长一职,掌握该公司的销售网络、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王某某与甲钢球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王某某对其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王某某与甲钢球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离开公司。王某某离职时曾出具《保证书》,承诺不再从事与甲钢球公司有关的产品生产、销售等业务。但王某某却在离职后先任五莲县某轴承配件厂经营厂长,后与他人成立新的乙钢球公司,该两企业均生产、销售钢球产品。王某某利用其掌握的甲钢球公司的客户名单信息,向相关客户销售钢球产品,扰乱了甲钢球公司的钢球产品市场。甲钢球公司认为,王某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保密义务,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乙钢球公司停止侵犯甲钢球公司的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甲钢球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与三家公司建立业务关系。经过长期业务往来,双方之间在交易习惯、意向、钢球种类及规格、价格条款、交货规则、货款结算等方面均已达成默契,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该三家客户名单构成甲钢球公司的特殊客户信息,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且经甲钢球公司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王某某作为甲钢球公司的销售负责人掌握甲钢球公司的涉案客户信息,但其离职后违反与甲钢球公司的保密约定,利用其掌握的甲钢球公司的涉案客户信息,先到某轴承配件厂担任经营厂长,后又作为大股东成立乙钢球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将上述两企业生产的钢球产品主要销售给涉案三家客户。王某某的上述行为侵害了甲钢球公司的商业秘密。乙钢球公司明知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违法,仍然使用甲钢球公司的商业秘密,亦构成侵权,依法均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数额,甲钢球公司要求按照其所受到的损失确定赔偿数额。王某某、乙钢球公司拒不提交其相应的财务资料。故法院依据已查明的某轴承配件厂和乙钢球公司的销售总额,乘以甲钢球公司提交的主营业务利润率计算甲钢球公司的损失,并依法自本案起诉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确定最终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山东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十周年典型案例。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不仅涉及对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及侵权的判断,而且对此类案件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和方法也作出了有益探索。对于与权利人具有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包含了客户的供求状况、价格条款、交易习惯、意向等内容,并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特殊客户信息,应当认定构成商业秘密并依法予以保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以侵权人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总额,乘以权利人的主营业务利润率作为赔偿损失的计算依据。

来源:日照中院

编审:张晓燕  马玉涛  于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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