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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山区人民法院 一审公开宣判刘志伟等2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10月29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对刘志伟、陈维良等2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系由省扫黑办挂牌督办,全案27名被告人共涉及8个罪名、67起犯罪事实,具有较大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刘志伟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在日照市岚山区、东港区、莒县高利放贷,暴力或“软暴力”催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刘志伟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张明晖、崔晓、陈维良、刘鲲鹏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6年,被告人陈维良退出刘志伟集团,并拉拢刘星雨、吴昀楼、蒲文栋等人形成新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上述两个犯罪集团在高利放贷过程中,通过事先隐瞒违约金等重要条款、制造虚假给付银行流水、肆意罚款等方式,向被害人收取违约金、强行占有被害人财产,并通过殴打等暴力手段,以及喷漆、喊喇叭、拉横幅等“软暴力”方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或诈骗他人财物,为索取高利贷债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恐吓他人等行为,应分别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定罪处罚,刘志伟、陈维良分别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系首要分子,应按照各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
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六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志伟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三万元。对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部分被告人依法并处罚金往期回顾
全市法院院长座谈会在中院召开
编审:张晓燕 马玉涛 于珊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