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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直击】网约打车起纠纷,乘客如何维权?网约平台是否担责?一起来看看这两起案例吧!
如今为了方便,很多人在出行时会选择通过各种网约车平台下单租车,但乘车时作为乘客该履行什么样的合约,发生意外时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人并不清楚。希望今天的这两起案件,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乘客上车后取消网约订单 发生车祸网约平台是否担责?2018年6月,蒋某艳与同事共四人乘机自舟山至青岛后,通过“滴滴平台”网约到张某志的出租车前往日照。上车以后,双方协商取消订单,改为私下交费。网约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某路段时,与一辆货车追尾相撞,致乘客蒋某艳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网约车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蒋某艳的近亲属蒋某琦、徐某昌、周某和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滴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241201元。法院一审判决,滴滴公司赔偿蒋某琦、徐某昌、周某和损失80万元。滴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宋海红介绍道:“这个案件的特殊性主要是在于,乘客在网约到出租车并上车之后,将滴滴平台上的订单给取消了。订单取消之后,滴滴平台是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角色,这个案件当中,公司是否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重点考虑的问题,也是双方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滴滴公司认为,涉案网约车订单在出发前已经取消,订单取消后,乘客和滴滴公司的合同关系结束。乘客和网约车司机张某志私下达成协议后,发生交通事故,滴滴公司不是承运人,对事故的发生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该案社会影响力较大,日照中院专门组织进行了案件研判。“在2016年7月27日的时候,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个部委 联合出台了关于网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运营平台的一个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的是承运人的责任,而在这个乘客取消订单之后,这个乘客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合约关系就结束了,在随后的合约关系履行当中,是乘客与滴滴司机直接构成了合约关系,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乘客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实,网约车平台也就是本案当中的滴滴公司,在后续的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存在过错,所以我们综合案情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定滴滴公司平台不再对这个乘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宋海红说道。宋海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网约出租车所属权归青岛心琪汽车服务租赁公司所有,这也为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找到了转机。“因为受害人是车上人员,不存在商业三者险的问题,交强险对受害人来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所以我们就综合考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心琪汽车服务租赁公司和出租车司机来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效保障乘客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蒋某琦、徐某昌、周某和对滴滴公司的诉讼请求。“乘坐网约车过程当中,大家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选择正规的网约平台来搭乘相关的出租汽车,在上车以后,也要遵守这个平台相关的租车服务约定,不要因为眼前一些利益,私自取消订单,同时在订单的运行过程当中要注意留存相关的证据,以防发生意外之后,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宋海红提醒广大群众。
12.5元网约打车费如何支付 司机乘客对簿公堂
当下,打车软件给市民出行带来了很多便利和实惠。但是这类打车方式,在一些环节也存在着漏洞。这不,市民李女士曾经使用打车软件打到一辆出租车,在抵达目的地后,与司机在支付车费的方式上产生了分歧,并引发了一场不小的风波。去年5月的一个晚上,李女士带着两个孩子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打了一辆出租车。驾驶员孙某通过平台接单,到达目的地后,计费器显示车费为12.5元。李女士想通过滴滴出行线上支付车费,而孙某却表示,仅接受现金或扫码支付。由于李女士未随身携带现金且用手机扫码失败,孙某遂不让她下车,并发生争执。万般无奈之下,李女士就报了警,出租车计费表也一直在计费,派出所到达现场的时候,计费器上显示费用金额是27元,警察来了之后带着双方去了派出所。 随后,孙某设置计费器重新计费,驾驶车辆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至处置完毕纠纷后,出租车计费达到了140元。李女士家属来到后交了30元乘车费,而孙某以纠纷未化解为由拒接车费。因当晚李女士在滴滴平台上也投诉了孙某,滴滴平台处理此事要求孙某整顿停运几天。孙某认为李女士是无端无故报警,对他的权利造成侵害,于是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她赔偿车费167元以及4天的停运损失1556元。在民警当时到达纠纷现场后,车费已到27元,李女士也同意支付该笔车费。所以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李女士的报警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岚山区人民法院赵昕法官告诉记者:“孙某作为出租车行业的从业人员,该行业属于向不特定公众提供驾车服务的服务行业,应尽可能为公众提供便利,包括服务标准、费用支付等,对于不能提供的常规服务,应在出租车显著位置进行提示或在乘客搭乘时予以口头告知。李某通过滴滴平台寻求出租车服务,孙某亦通过该平台接单,按常理应该具有该平台线上支付的条件,但孙某不能提供该种支付方式,在李某搭乘时亦未进行事先告知。在李某进行通过该平台支付时,孙某未能寻求积极、理性的解决方式,且发生于夜间,李某还携带两名幼童,在此情况下李某通过报警寻求解决纠纷,并在警方介入后及时将车费交给警方,其对涉案事件的发生并无过错,其报警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女士支付孙某车费27元, 同时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日照中院
编审:张晓燕 马玉涛 于珊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