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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明确:有人拿刀砍医生,医生可以无限反击!

ANDs 2023-06-04

来源:民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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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一男子孙某持刀将民航总医院杨文医师扎伤,致颈部严重损伤。事发后,民航总医院第一时间组织全院力量进行抢救,无奈,杨文医生最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5日凌晨去世。



两天后,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经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孙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微博 @平安北京 截图


犯罪嫌疑人落网,事情看似已经结束,可是,在事件背后的根源仍然待解决。近年来,暴力伤医、医患矛盾事件频频发生,医生在遭遇暴力伤医事件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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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早在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入选其中,这里就有涉及到暴力伤医的案例。



文章以四个案例结合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的答记者问,向外界清晰传达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里。


最高检下发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


➤ 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

➤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

 侯秋雨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说——


近几年,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起因虽是孤立个案,但却反映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对此,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群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


最高检深入分析了四起案例的前因后果和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媒体报道,最高检长文的重点内容包括: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2.别人拿刀砍你,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3.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4.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以最常见的医患纠纷为例。


假设医生A因为医疗纠纷被患者家属B骚扰,B在骚扰中提到要伤害A,A认为这种威胁是实际存在而非空穴来风,所以A在工作期间随身携带刀具或者棍棒之类的硬物,后来B真的兑现威胁,对A进行人身伤害,这时A拿出随身携带的武器将B击伤甚至击毙。


这种情况下在以往极大概率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而最高检在本篇长文中表达的意见是,A的做法本身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只要B确实存在“行凶”的事实,则A也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医务人员真的需要随身携带点防卫工具,一旦有人暴力伤医,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而医院的其他同事,发现有人持刀砍人,为保护同事把凶手砍死,也是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的!


虽然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并不支持以暴制暴,但是这个事件实在是太恶劣了!


根据披露的信息,孙文斌杀人是预谋已久,并且已经多次表现出来。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指出,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但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其实已经比较完整,所以在实践中需要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



激活防卫制度可以警示恶意滋事者,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无需畏手畏脚。对于医务人员也是一样,对付这种垃圾人,千万不能畏手畏脚,砍死一个是一个。


不过小编也要提醒大家,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不等于“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发生社会矛盾时滥用武力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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