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女生校内遭四名男生侵害竟不予立案|蓝田性侵事件追问
5月27日下午课间休息时间,陕西省蓝田县一小学教学点四名男生(其中两名11岁,两名12岁)在男厕所对一名13岁女生进行侵害。经蓝田县公安机关调查后,因四名涉事男学生未满十四周岁,不够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目前,四人已由公安机关送至西安市工读学校就读。同时对该女生加强心理疏导,并选择合适学校就读。
该事件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很快,处理结果下达——
对该教学点负责人予以撤职;给予涉事年级任课教师和涉事学生班主任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该镇中心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行政警告处分;对该镇中心学校校长进行诫勉谈话。蓝田县教科局也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全县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法治教育,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这起事件,引发各方关注与热议。
这是好事。但是,互联网时代,任何热点,都不会持续超过3天。热议之后,很快冷却,最终必定消失在尘埃里。
如果各方不深入追问并努力寻求破解之道,类似的悲剧一定会再度上演。
追问之一
青少年犯罪法律追责年龄,
是否该下调至十四岁以下?
光天化日,校园之内,集体性侵……四名涉事学生令人发指的行为,竟然只因未到追责下限年龄,被送工读学校就读。连进劳教所的资格都没有!
这样的处理,与当事人所遭受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真可以称是“风轻云淡”。
很多人为此而愤愤不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再次响起。
事实上,这样的呼吁,由来已久。
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这个问题所提出的议案、提案绝非个例。但是最终,石沉大海,渺无音讯。
一边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呼声不绝于耳,一边是“不宜降低”的“反调”始终相伴。
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士提出:“并没有确切数据显示未成年人所涉暴力恶性案件数量存在激增态势”。最高检于6月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显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有所回升。但有人认为,“有所回升”不足以成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
其实,判断追责年龄降与不降,除了事实判断,更多的分歧,来自价值观的判断。关于犯罪总体情况和个案正义的关系,关于打击和保护的关系,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功效……种种种种,都让“降低追责年龄”举步维艰。
有人极力主张降低追责年龄,让犯罪成本大幅度增加,借此震慑青少年,让法律维护正义,遏制邪恶。
而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者认为,降低追责年龄虽对抑制犯罪功效有限,“降到12岁,还会有12岁以下的人危害社会”。诚然,就预防和打击犯罪而言,每一种手段都只能是综治手段之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所能起到的效果,的确极其有限。
因此,降与不降,成为悖论。反对方认为“小题大做”,赞成方认为“漠视民意”。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问题,因共识搁浅而止步不前。
究竟降还是不降?这确实不是一个简单的情感能解决的问题。它的确需要法学界相关人士,调查大量数据后,多次召开听诊会,逐步消除分歧,凝聚共识,出台政策。
正如央《央视新闻》官微所说:“如果更多人确实觉得现行追责年龄,已无法适应法治社会以及对未成人教育的要求,那么,就应该尽快启动法律程序,降低追责年龄。”
追问之二
“株连九族式”追责是否恰当?
事实求是地说,蓝田县相关当局对此事的处理,是果断的。
雷厉风行,快刀斩乱麻,的确有助于迅速把控舆情,把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
但我们也看到,这样的处理,轻轻放过当事人,却连累了其他人。颇有点“株连九族”的意味。
一个班里的几个孩子犯错误了。于是,该事件,就成为当地整个教育系统上上下下共同的梦魇:各种追责,各种处罚,蜂拥而至。
很多人做梦都没有想到,责罚会突然降临。各种撤职、警告、诫勉,随之而来。
这样的处置,颇有些“一丑遮百俊”的意味了。哪怕其他工作做得再好,哪怕校园安全教育再到位,品德教育做得再扎实,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下,只要出一件这样的丑事,该部门或教育局重要岗位的领导人,便首先成为声讨与责罚对象。
这种声讨与责罚,常常带有“杀鸡儆猴”的意思。错误,是一个孩子犯下的。但后果,却要让这么多人承担。
这样的处罚,也许会寒了很多人的心。
我没有任何为蓝田县相关责任人开脱责任的意思。我想追问的是,为什么我们常常把个案跟整体等同起来。比如,一个区域,哪怕整体治安是非常好的,也难保会发生一两起安全责任事故。用一起偶发的事件,来判断整个集体,这就犯了以偏概全的归因错误。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犯罪,“株连九族”。这样的吏治模式,折射的,是极其简单落后的治理思维。
我们的问责,可否不要如此一级一级地“株连”?问题主要出在谁这里,对谁以及相关责任人追责,即可。而不是无限度地连坐。任何事,都有个责任边界。学校出了事,处罚相关当事人即可,完全没有必要把那么多人牵扯进来。
可见,建立安全责任清单,规范处罚程序,刻不容缓。用相关法规和条例执政,而不是几个常委讨论一下,就仓促出台“连坐式”处罚。
法治社会,要依法照章办事,而不是少数人说了算。
追问之三
农村学校管理是否需要大大加强?
这一事件,也进一步折射了农村学校教学管理存在的严重问题。
《新京报》报道:蓝田县一小学女生小花(化名)5月27日在校内遭4名男生侵害。小花的父亲告诉新京报记者,小花告诉他,5月27日在学校下午上课时,因为课堂没有老师看管,4名男生把她连拉带拽弄到了男厕所后实施侵害。
但是官方的报道,事情发生的时间,却变成了“课间”。
事实上,无论是“上课”还是“课间”,光天化日之下,校园里发生如此触目惊心的事件,都是极其严重的教学事故。学校教学管理存在如此巨大“黑洞”,让人匪夷所思。
蓝田事件,也许是个例。但任何突发事件,都必定有其背景和土壤。窥一斑而知全豹。出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肯定是有严重问题的。
一直以来,各地层出不穷的校园霸凌事件,便是教育教学管理问题的冰山之一角。教育教学管理不跟上,类似蓝田某小学的悲剧,还会发生。
农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重建,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当然,这样说,并不是指城市学校管理就没有问题。相对来说,可能农村的情况要严重一些,更需要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
当然,这起事件,值得反思与追问的地方还有很多很多。
比如,宣传部层面,在通报中公开要求大家“不要议论此事”,究竟是欲盖弥彰还是掩耳盗铃?
比如,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让更多学生知道“14岁免于立案”,究竟是教育学生还是害了学生?
比如,有无可能在今后的相关法规修订时,加上“对肇事孩子的家长,进行经济上重罚”,以引起更多家长的重视?
……
如此,等等。
“蓝田日暖玉生烟”。读着李商隐的诗,我眼前常常会无端地浮现这样的画面:蓝田这个出产玉石的地方,天气晴朗,阳光照射,玉石升腾烟气。那是多么的美好。可如今……
每一个儿童都是一块未经雕琢的璞玉,理应在育人的净土上,闪烁光华,而不是在污垢中失去光彩。
(本文引用了“央视新闻”相关资讯,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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