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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贩卖非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罚责评估

绥化野保 龙江生态环保行动者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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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非法收购、贩卖非重点野生鸟类的罚责评估

——由哈尔滨道外鸟市非法收购贩卖野生鸟类3036只案件,引发的处罚依据分析与思考

 

提纲

一、案件回溯

二、处罚依据

三、罚金计算

四、刑责分级

警钟:非法收购、贩卖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处罚后果极其严重,相关法律知识尚需广泛普及。望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警示其他。也希望有关人员及时收手,不要以身试法,以免倾家荡产,锒铛入狱之时,悔之晚矣。

一、案件回溯


3月至4月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爱德基金会让候鸟飞公益基金志愿者、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志愿者们对哈尔滨道外区鸟市进行多次暗访,发现一些经营者在违法大规模销售野生鸟类。

3月17日暗访,老年女性业者库房里有500只太平鸟等待出售。

2018年4月21日,志愿者团队、省内外媒体,对哈尔滨道外七道街鸟市再次进行暗访,发现前一阵暗访的两家商铺,继续在大量非法售卖野生鸟类。

志愿者以买鸟人的身份表示要买放生鸟,年长女性经营者将志愿者带到库房。志愿者和媒体在库房中发现,该女性业者库房里,十几平方米的房间内堆放着数十只鸟笼,千余只蜡嘴雀、锡嘴雀、麻雀等野生鸟类拥挤在狭窄的空间。

志愿者立刻拨打110报警,并向哈尔滨市林业局、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举报。在等待执法过程中,志愿者又发现了另外一车辆装有1000多只野生鸟。

接到举报后,110指挥中心联系的两名民警到达现场,检查了志愿者的身份证和绿发会志愿者证件,对库房业主和野生鸟类进行了证据固定。期间,老年女性经营者将一笼野生鸟放飞,其淹灭证据行为被制止。

黑龙江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接到志愿者反馈情况后高度重视,孙伟滨处长第一时间率队(省林业公安局、哈尔滨市林业局、林业公安局、道外区农林局工作人员,东北林业大学专家)迅速赶往现场,对非法经营库房和车辆进行查处,并现场对鸟种进行初步鉴定。之后,将仓库中的野生鸟进行装车,和查获车辆中数千只野生鸟和商铺业者一同带到哈尔滨市林业公安局进行处理。

经清点,库房有麻雀900只,锡嘴雀、蜡嘴雀390只,总计1290只。在另一家经营者车辆中,发现有斑鸠30只,三道眉(少量燕雀、黄喉鹀、朱顶雀)160只,三道眉(卢鹀1只、灰腹灰雀1只)320只,麻雀500只,田鹀7只,太平鸟9只,三道眉240,燕雀(朱顶雀少量)480只,总计1746只。

经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资源学院专家李晓民教授现场鉴定,总计查处非法收购销售的3036只野生鸟类均为三有保护鸟类。

黑龙江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邵伟庚副处长表示,这个案件会由森林公安局进行立案查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益链条的非法猎捕、运输、销售这一条龙非法利益链条进行斩断,对这些违法分子进行查处。孙伟滨处长表示,针对此案,将按上限处罚,如有交待有重大价值线索行为,可适当降低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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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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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行动|联合举报哈市道外非法销售鸟类行为,助力野生动物保护

新京报相关报道:http://t.cn/Rubvimf

中新网报道:www.hlj.chinanews.com/hljnews/35311.html?from=singlemessage

此案发生后,引起全国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广泛关注,共同研判处罚依据。

二、处罚依据


为严厉打击猖獗的非法捕猎贩卖行为,新野保法于2017年年初实施,国级林业局46令年尾执行。

利器来了。

现仅就非法收购、贩卖非重点保护野生鸟类案例寻求执法依据。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非法收购贩卖非重点保护野生鸟类案例,应属无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非法收购贩卖非重点保护野生鸟类案例应属使用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无经营许可。


两项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略)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林业局46号令2017年12月15日实施

依据二: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

敲黑板

第四条(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第六条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实际交易价格的,且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按照本方法评估的价值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

分析第四条和第六条,为就高不就低原则。

价值评估列表

依据国家林业局46号令价值评估列表,非法收购贩卖非重点保护野生鸟类案例查获野生鸟类以雀形目为例,应属“其他所有种”,标定价值为每只300元。

——非按市值收购价格计算

三、罚金计算


综上,非法收购贩卖非重点保护野生鸟类案例,应属没有合法来源。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非法经营非法收购贩卖非重点保护野生鸟类案例野生鸟数量1000只为例,计算罚金如下:

二倍罚款

1000*300*2=60万元

十倍罚款

1000*300*10=300万元

——应属案值巨大

四、刑责分级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释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关于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普通野生动物的规定,明确了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依据:收购普通野生动物50只以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http://www.forestry.gov.cn/bhxh/651/content-770917.html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案例1:打击野生动物非法收购 湖南首起以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

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5-10/18/c_1116857387.htm

2015年首起案例参考

案例2:广西一男子非法收购93只野生鸟类被刑拘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6-09/27/content_6818955.htm?node=20908 

以非法经营非法收购贩卖非重点保护野生鸟类案例野生鸟数量1000只为例达到并超过规定标准数量。案值或超过十万元,均属情节严重。处罚标准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经营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已有下图复函参照



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第70条规定:

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前述情况,按最新的刑法法条司法解释,以非法经营非法收购贩卖非重点保护野生鸟类案例野生鸟数量1000只为例或涉嫌刑责,并应处罚金。根据案值 ,或应属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其他涉案人员处罚依据

此外,第三十二条、五十一条,提供了其他相关责任人处罚依据: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文中不予详细分析)

目前,哈尔滨道外鸟市非法收购、贩卖野生鸟类3036只案件,尚在审理中。

警示:非法收购、贩卖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处罚后果也极其严重,相关法律知识尚需广泛普及。望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警示其他。也希望有关人员及时收手,不要以身试法,以免倾家荡产,锒铛入狱之时,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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