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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跨部门、全领域的健康科普专家库!这些要点须注意

健康八桂 2021-10-15


各市、县(市、区)
推进健康中国行动议事协调机构
健康广西行动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自治区各有关高校
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请注意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43 号)精神,为建设跨部门、全领域的健康科普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全面推进健康知识普及行动,提高我区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健康广西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广西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请你们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健康科普专家库建设和运行管理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各自的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


各地、各单位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联系方式:广西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公室,0771-2809293;广西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秘书处,0771-2518662。

广西健康科普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建设专业水平高、知识结构合理的健康科普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健康知识普及行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特组建广西健康科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加强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与、适宜管用、科学管理、规范使用、逐级建设、持续完善的原则建设和运行。各设区市要建立市级专家库;鼓励各县(市、区)建立县级专家库。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由区内健康科普相关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重点包括科学健康观、合理膳食、科学健身、烟草控制、心理健康、环境健康、意外伤害防控等重要健康影响因素干预,妇幼、儿童青少年、职业人群、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健康促进,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传染病及地方病等重大疾病防治等领域,同时兼顾其他专业领域。


 第四条  专家库服务于健康广西战略实施,是推进健康广西行动的重要支撑,旨在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为研究制订健康知识普及政策、确定工作重点、开展科普工作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健康科普的工作部门,负责专家库成员遴选和专家库的管理与维护。管理办公室秘书处设在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库接受健康广西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和本管理办法,组织纪律性强,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有良好的敬业和奉献精神。(二)原则上应当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技术职称,具备较强的健康科普工作能力。健康科普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可适当放宽技术职称条件。(三)热心健康科普和健康传播工作,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四)能够完成健康广西行动推进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交办的健康科普工作任务。(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库成员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遴选程序:(一)健康广西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推荐专家库人员的通知,各地、各有关单位推荐候选成员名单。(二)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遴选,提交健康广西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拟入库人员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确定专家库成员。(三)由健康广西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向专家库成员发放聘书。通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官网等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专家库成员名单。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实行分批建设,持续完善。


第四章 专家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参与专家库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二)在提出专业意见前,有权获得工作内容的完整资料。(三)受邀参加健康广西行动推进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组织的各类健康科普活动、政策座谈研讨等,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健康科普社会活动及媒体采访。(四)以专家库成员身份参加经管理办公室同意的公益性健康科普活动。(五)参与各项工作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六)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二)参与拟定健康知识普及相关计划、年度工作重点,向健康广西行动推进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提出工作建议。按要求参加专家库工作会议。(三)参加健康广西行动推进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组织的健康科普活动。参与健康科普相关培训授课、教材编写和基层工作指导,参与广西健康科普资源库材料开发、审核等工作。(四)协助健康广西行动推进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回应群众关切和卫生健康相关社会热点问题,根据管理办公室安排接受媒体采访。(五)积极参加媒体组织的健康科普活动。相关部门对各类媒体开办的健康栏目和健康医疗广告进行审核和监管时,协助提供专业意见。(六)积极撰写本人专长领域健康科普文章,主动开展线上线下健康科普活动。每年年底前向管理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健康科普工作开展简况,并附参加活动的照片、发表的健康科普文章、开发的科普材料等相关材料。(七)在开展健康科普工作时坚持正确导向,不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政策导向相违背的言论,不发表不科学或有争议的观点和主张。(八)不擅自对外公开在专家库成员工作中接触的不宜公开的内容。(九)以专家库成员名义开展各项工作时,须事先报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十)自觉维护专家库名誉,不以专家库成员的名义参加商业性活动。(十一)本人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发生变动的,及时反馈管理办公室秘书处。(十二)承担健康广西行动推进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聘任期满,管理办公室对专家库成员资格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通过审核和评估且愿意续聘的,继续聘任。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建立专家库成员电子档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每届聘任期内,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增补或调整专家库成员建议,提交健康广西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发放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专家库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部分领域专家召开工作会议或参与相关健康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适时举办培训,提升专家库成员健康传播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记录专家库成员参与健康广西行动推进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组织的健康科普工作情况,并对专家以专家库成员名义参加的社会活动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对履行专家库成员义务、积极开展健康科普工作表现突出的,适时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专家库成员人选有异议,或专家库成员履职时发表的观点、言论存在争议时,由健康广西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裁定。
 第二十条   专家库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办公室提出解聘建议,提交健康广西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健康广西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发布解聘公告并收回聘书。(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和本管理办法的。(二)无正当理由,在1个聘期内累计3次未完成指派任务的。(三)1年内未开展健康科普工作的。 (四)在开展健康科普工作时,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传播错误信息,作出有失公正的结论,误导公众的。(五)未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以专家库成员名义开展任何工作的。(六)以专家库成员名义参加活动时,违反规定收受报酬或其他礼品的。(七)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八)有其他应予解聘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健康广西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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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健康广西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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