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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到今年底,未备案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将被停产
为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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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截图
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做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
目前,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各地正在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由于我区消毒剂供应紧张问题得到缓解,结合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658号)要求,我委决定从即日起,调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消毒剂的监管措施,停止对消毒剂紧急上市的审批。
已经紧急上市消毒剂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要求,尽快完成已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并上网进行备案。截至2020年12月31日,消毒产品责任单位未按照程序完成紧急上市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已紧急上市消毒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应做好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备案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在年底前完成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剂备案。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产品卫生质量
各地应当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指导消毒剂生产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消毒剂生产行为。在消毒剂生产过程中,各企业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把产品原料进货关,防止使用不合格或劣质原料。同时,各企业应充分发挥产品质量检验体系的作用,对每批次出厂的产品进行检验,产品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确保产品卫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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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