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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这些有关事项需注意
近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发布了
关于贯彻落实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官网截图
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我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甲级、乙级)的区外机构无需备案即可直接在我区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同时开展个人剂量监测业务的,须将本机构监测的我区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结果年度汇总表在次年的3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邮箱:gxwjwzyjkc@163.com。
二、自治区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等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不得继续向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和放射性职业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服务;各市疾控中心等市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不得继续向由本市卫生健康委或行政审批局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和放射性职业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服务。
三、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做好辖区的相关行政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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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