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江北新区这7个区域启动土地征收工作!附补偿安置方案


近日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最新接连发布3条涉及江北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看看有你家没?↓↓↓
 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江北新区)征房补安置〔2023〕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北新区)拟征告〔2023〕45号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高新区高新北路道路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沿江街道冯墙社区李家洼组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征地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一)拟征收沿江街道冯墙社区李家洼组集体所有土地1.4027公顷(21.0405亩)。其中,建设用地1.4027公顷(21.0405亩)。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浦口区政府关于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发〔2020〕108号)的规定执行。(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关于调整浦口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规划资源〔2020〕158号)的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江北新区门户网站(http://njna.nanji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5月6日至2023年6月5日。


 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江北新区)征房补安置〔2023〕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北新区)拟征告〔2023〕47号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高新区江山路北延道路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沿江街道新化社区农民集体、新化社区十一组、十二组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征地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一)拟征收沿江街道新化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730公顷(1.0950亩)。其中,建设用地0.0730公顷(1.0950亩)。(二)拟征收沿江街道新化社区新化十一组、十二组共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468公顷(0.7020亩)。其中,建设用地0.0468公顷(0.7020亩)。(三)拟征收沿江街道新化社区新化十二组集体所有土地0.4296公顷(6.4440亩)。其中,建设用地0.4296公顷(6.4440亩)。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浦口区政府关于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发〔2020〕108号)的规定执行。(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关于调整浦口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规划资源〔2020〕158号)的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江北新区门户网站(http://njna.nanji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5月6日至2023年6月5日。

 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江北新区)征房补安置〔2023〕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北新区)拟征告〔2023〕72号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高新区建新路农村灰色化道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盘城街道老幼岗社区山里头东组、山里头西组、童家营西组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征地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一)拟征收盘城街道老幼岗社区山里头东组集体所有土地0.4252公顷(6.3780亩)。其中,建设用地0.4252公顷(6.3780亩)。(二)拟征收盘城街道老幼岗社区山里头西组集体所有土地0.1051公顷(1.5765亩)。其中,建设用地0.1051公顷(1.5765亩)。(三)拟征收盘城街道老幼岗社区童家营西组集体所有土地0.4137公顷(6.2055亩)。其中,建设用地0.4137公顷(6.2055亩)。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浦口区政府关于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发〔2020〕108号)的规定执行。(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关于调整浦口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规划资源〔2020〕158号)的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江北新区门户网站(http://njna.nanji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5月6日至2023年6月5日。




来源| 南京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编辑| 新江北报融媒体中心 王若卉

责编| 刘瑞

主编| 江风楚韵

责校| 唐肖春

[版权声明] 部分图文来源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

[侵权处理] 部分图文无从溯源,如涉版权问题,24小时内删除。

[联系方式] 可在微信后台留言


往期精选



1. 南京11条在建地铁线路最新进展
2. 最新消息!江北这条道路即将改造→3. 南京市发布审查调查信息 7名人员被查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