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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定了!龙南2018年老城区棚改征收工作启动!速看补偿安置方案↓↓↓

龙南发布 201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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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

加快产业转型、改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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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座城市与市民的梦想


棚改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发展工程

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补上发展短板

今年

龙南又启动了新一轮棚户区改造

10月30日

龙南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动员大会召开

吹响了老城区棚改征迁的号角!


图为会议现场。

那么

老城区棚改征迁后

怎么补?


  日前,《2018年龙南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8年龙南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8年龙南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8年龙南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违法建筑处置方案》正式发布,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龙南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加快我县城市化建设,改善城区棚户区居民住房生活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2018年龙南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的征收,适用本方案。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为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2018年龙南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征收部门委托县房征办、龙南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范围


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范围:新生社区、龙陂村、新杨村、石人村、龙腾社区、大罗村、井岗村等部分区域,具体以项目征收红线图为准。


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范围:龙腾社区阿背区域、大罗村佳吉区域,具体以项目征收红线图为准。


五、房屋合法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一)对经批准建设的居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认定,按以下办法处理:

1.被征收人持有1980年以后颁发的城乡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江西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相应房屋认定为合法房屋。

2.被征收人持有1980年以前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手续,权属没有纠纷、四至界址“证、地”相符,且房屋建筑时间为1980年以前的,相应房屋认定为合法房屋。

3.提供了县国土局(县土管局)审批建房用地收款收据,且能提供相对应“农民建房审批表”,票载面积与表、实地相符的,相应房屋认定为合法房屋。


(二)对建房批准手续不全的居民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视为合法房屋”:

1.提供了原县规划金塘分局或东江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工程许可证,四至界址“证、地”相符的。

2.提供了农民建房审批表,且已经完成了乡(镇)人民政府或以上审批程序,建房地点、面积、四至界址“表、地”相符的。

3.农村祠堂周边的厢房,未改建扩建的。

4.经认定为“两改两建”、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土坯房改造、征迁安置等新建的房屋,经研判组认定,可以按照当时相关政策,认定为“视为合法房屋”;超出当时政策规定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


(三)对2014年9月30日前未经批准建设的居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认定,按以下办法处理:

 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按“一户一宅”标准认定为“视为合法房屋”,超出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

 2.少批多建的,以实际审批用地面积×层数,认定为合法建筑,超出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

 3.改扩建房屋必须遵行“有证、原址、原规模”的原则。在原址、原规模基础上改建的,认定为合法建筑;超出原址、原规模改扩建的,在“一户一宅”控制标准内认定为“视为合法房屋”,超出“一户一宅”控制标准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4.“批东建西”的,视为无证,按“一户一宅”程序认定。

 5.被征收人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或本村小组原有一处合法老宅,后来又违规新建一处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一处房屋作为合法建筑,另一处房屋按违法建筑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3.县国土局、县建设局、龙南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建(构)筑物。

4.2014年10月1日后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

5.在2017年10月30日之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建(构)筑物。


(五)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

1.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所得收益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2.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同一户籍下,本方案印发之日,被征收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本方案印发之日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


六、建筑面积认定


(一)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1.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原则认定:

(1)持有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实际面积超过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没有土地、房屋合法有效证件,可以按照合法建筑认定的,其建筑面积的认定,以认定结果确定其合法建筑面积。其中,农村祠堂周边的土木结构房屋,以及提供的土地证件为1980年以前的,由合法认定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予以认定。

(3)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以宅基地批准文件所载的用地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2.少于两层的合法主房建筑面积扩充计算的适用条件及方法:

(1)适用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①被征收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为合法有证主房。

②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村组内唯一住宅。

③被征收房屋建筑层数少于2层。

④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300平方米。

(2)适用方法:

①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20平方米的,按实际占地面积的2倍计算合法建筑面积。

②占地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其中120平方米可以按2倍计算合法总建筑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但认定合法总建筑面积(含实际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③经认定合法且超出实际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只给予奖励和异地安置补助。

④经指挥部研判会讨论通过。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试行)》(2014年修订)规定执行,具体面积以测绘数据为准。


4.两层以上的建筑层高以檐扇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分层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楼面以上最低处1.2米以上按不同高度分级折算补偿面积,1.2米按20%折算;1.2米以上每增高10厘米,折算面积增加10个百分点(如1.21米—1.30米按30%折算),以此类推。农村祠堂周边土木结构的房屋,第二层楼面有完整楼板且有居住功能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二层计算。


5.住房、客厅以及与住房、客厅连为一体的厨房、门楼、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面积可以作为主房面积;独立厨房、厕所、洗澡间、杂物间、牛栏、猪栏、果园看管房等认定为附属房屋,不能作为主房面积,但取得了建房用地手续的附属房计入主房面积,只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铁皮棚顶、树脂瓦顶和塑料瓦顶等棚顶房屋认定为附属房,一律不予奖励。


(二)“一户一宅”认定原则


1.适用条件(必须同时符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批准建成的农村居民住宅,在本次棚改征迁之前从未拆迁安置,被征收房屋是2014年9月30日前建成,且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宅。


2.面积认定:经研判组认定符合“一户一宅”的,对占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层数两层半以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视为合法建筑”面积。


七、房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统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房屋征收补偿:

(1)征收农村居民合法主房的征收补偿标准按照重置价格(详见附件1)计算,以实际建筑结构、类别进行补偿。

(2)对房屋装饰装修部分,按照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2.奖励:

针对一期范围,按时签订协议奖、按时弃房奖的奖励期限如下:

(1)按时签订协议奖。在2018年11月30日前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的合法主房面积给予1200元/平方米的奖励;2018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签约的,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奖励。

(2)按时弃房奖。在2018年12月15日前腾空房屋并弃房的,按被征收的合法主房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弃房奖励;在2018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腾空房屋并弃房的,给予800元/平方米的弃房奖励。

2018年12月15日前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12月31日前未腾空弃房的,一律不给予相应的按时签订协议奖和按时弃房奖。

(3)视为合法住宅的房屋,以上各项奖励按对应标准的80%给予奖励。

针对二期范围,按时签订协议奖、按时弃房奖的时间另行公告确定:

按时签订协议奖和按时弃房奖的时间另行规定。


3.补助: 

(1)搬迁补助。根据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含附属房)按20元/平方米标准给付。

(2)临时过渡补助。根据合法主房面积(不含附属房),按120元/平方米标准给付。

(3)异地安置补助。合法住宅房屋,按被征收的合法主房面积给予1600元/平方米的异地安置补助;经合法性认定后,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的合法主房面积给予1400元/平方米的异地安置补助.


4.农村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实际经营2年以上,认定为农村经营性用房。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补助。


5.房屋产权调换原则

同一宗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总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可以选择1套产权调换房,也可以选择货币安置;补偿价格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首先应选择至少1套产权调换房,剩余部分可以选货币安置;补偿价格在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之间的,首先应选择至少2套产权调换房,剩余部分可以选货币安置;补偿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首先应选择至少3套产权调换房,剩余部分可以选货币安置。


6.安置房价格

(1)产权调换房均价为4800元/m2。

(2)房屋产权调换价格按50万元/套的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直接扣除;补偿金额在50万以内的(不含50万),除了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补助以外,其余全部扣除;待产权调换房建成交付后根据实测面积据实结算。


7.安置顺序

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的时间和弃房时间,通过加权平均(各占50%)确定被征收人的安置序号。如出现并列,则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8.优惠政策

安置房在壹年内自愿售出的(从可以办理不动产证之日起计算),可直接办理到买方名下(限个人首次登记)。


9.其他规定

(1)安置房地点:县体育中心北侧;

(2)交房时间:预计在2020年底;

(3)户型面积:在80m2—200m2之间(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

(4)交付标准按普通商品房条件。


八、非住宅房屋、附属设施等征收补偿

      

       1.征收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给予相应征收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2、3)。

2.征收村集体房屋、组集体房屋,按照建筑面积参照农村居民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祠堂众厅按实际建筑占地面积的两倍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3.征收土地涉及企业拆迁和苗圃、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拆(搬)迁的,由征迁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项目批准文件、合同、实际经营内容等进行认定,参照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同地段国有划拨工业用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4.企业的建(构)筑物、生产设施设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照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同地段国有划拨工业用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评估总额5%的搬迁损失费。


九、补偿款支付方式


1.首先根据安置房套数,按50万元/套的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款中先行扣除;

2.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十日内,支付扣除后补偿额的80%。

3.被征收搬迁弃房并经验收后十日内,支付扣除后补偿额剩余的20%,但需扣除20000元奖励,待拆除房屋后支付。

4.被征收人没有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固定设施,在被征收房屋完全拆除后十日内支付剩余20000元奖励。


十、保障与监督


1.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12388)、信访举报电子邮箱(lnjjxfjb@126.com)及网络投诉平台(龙南纪检监察网),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6.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收评估、测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县国土局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由指挥部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相应补偿金额。

3.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县教体局应按居住地给予安排就近入学。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向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裁决。被征收人对本方案制定程序等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本方案的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5.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6.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研判组综合研判处理。

7.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本方案由县国土局、县房征办负责解释。

 

附件:1.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表

          2.房屋征收其它设施(迁移)补偿标准

          3.附属房屋补偿标准





龙南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生活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2018年龙南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适用本方案。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为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龙南镇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征收部门委托龙南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范围


105国道龙南镇段、塔下县委党校区域、龙陂村建兴小组、金龙大道、玉环北路西段、金塘花苑东侧、龙南大道污水管道、金丰南路,具体以项目征收红线图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各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龙南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办字〔2018〕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水田(含精养鱼塘)征地补偿标准为46809元/亩;旱地征地补偿标准为26311元/亩;有林地及其它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为13745元/亩;荒山及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为7854元/亩。

(二)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按照《关于调整龙南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办字〔2018〕1号)文件规定执行。

水田(含精养鱼塘)青苗补偿标准为700元/亩;旱地青苗补偿标准为300元/亩。

(三)宅基地补偿

1.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有证的宅基地(有证无房的四面墙基应达到50厘米高)按5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征地补偿。

2.认定原则:宅基地面积,按建房用地批准手续、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所载的用地面积认定。

没有取得建房用地手续,房屋占地面积不予认定为宅基地面积,按原地类征收标准征收。

(四)果树、其他附着物补偿

果树、其他附着物按照龙南县《关于调整龙南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办字〔201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奖励政策


征收土地涉及迁移坟墓的,在公墓区内免费提供安置坟墓,并给予迁坟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2);无主坟墓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迁坟。根据完成迁坟的时间,给予如下奖励:

1.在2018年11月30日内完成迁坟的,血坟给予500元/穴的奖励,风水坟给予1000元/穴的奖励;

2.在2018年12月15日内完成迁坟的,血坟给予400元/穴的奖励,风水坟给予800元/穴的奖励;

3.在2018年12月31日内完成迁坟的,血坟给予300元/穴的奖励,风水坟给予600元/穴的奖励。

4.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仍未完成迁坟的,不予奖励。


六、安置政策


1.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2.经被征地农户个人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将积极把劳动力推荐到县内企业就业。

3.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执行《龙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龙府办发〔2015〕9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事项的通知》(龙府办字〔2017〕49号)文件精神,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解决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七、其他事项


1.登记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2.登记地点:龙南镇人民政府。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向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裁决。被征收人对本方案制定程序等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本方案的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4.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5.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研判组综合研判处理。

6.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本方案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南镇各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

2.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3.零星经济林木、果树补偿标准






龙南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实施龙南镇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7.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房屋征收的目的


实施2018年龙南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为了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承载能力,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四、房屋征收范围


105国道龙南镇段江龙汽贸区域、东江煤矿家属区、塔下县委党校区域,具体以项目征收红线图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县政府明确县房征办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龙南镇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六、被征收房屋类型


1.私有住宅房屋:是指私人所有的,证载用途为住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2.私有商业及住改商房屋:是指私人所有的,证载用途为商业,或证载用途为住宅,房屋第一层实际用途改变为店面用途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3.生产性企业房屋:是指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生产性企业的国有工业用地上房屋,包括厂房、办公用房、宿舍、配套用房。

4.附属设施。


七、未经批准或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在合法国有土地上未取得规划批准手续建成的房屋按以下办法处理:

1.2014年9月30日之前建成的房屋,参照合法房屋(住宅)进行评估补偿;

2.2014年10月1日之后建成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办法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实际面积超过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除有合法证据证明证载面积确有错误外,以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房屋实际面积少于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将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将被征收房屋临街第一层纵深15.5米以内的实际合法房屋参照店面进行评估补偿。

(1)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连续2年实际用途已经改变为商业用途的;

(2)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且征收前一直在正常经营。


九、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私有住宅房屋的征收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其中土地价格的评估应对完成划拨转出让程序后,以出让方式评估。

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被征收房屋由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计算。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含附属房)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根据被征收合法主房(不含附属房)建筑面积,按12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

(3)按时签约奖。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第二阶段签约的,给予4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4)按时弃房奖。第一阶段腾空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550元/平方米的弃房奖励;第二阶段腾空弃房的,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弃房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奖励包括:

(1)产权调换房屋。政府在县体育中心北侧相对集中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普通住宅期房作为产权调换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标准按普通商品房条件,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交房时间预计在2020年底。

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宅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房屋由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计算。

按照“弃房序号”的顺序选择,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含附属房)建筑面积,按4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附属房),按5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交付止,临时安置补偿一次性发放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交付为止。

(3)差价免结算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腾空弃房的,等面积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免于结算。


(二)私有商业及住改商房屋的征收


私有商业及住改商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私有商业及住改商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含附属房)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或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或直接根据商业用房面积按3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补偿期为6个月。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包括:

(1)产权调换房屋。政府在县体育中心北侧相对集中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同类用途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按照“弃房序号”的顺序选择,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含附属房)建筑面积,按4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或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或直接根据商业用房面积按3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补偿期限自搬迁验收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


(三)生产性企业房屋的征收


生产性企业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生产性企业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含附属房)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或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搬迁补偿金额予以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或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或直接根据房屋面积按15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补偿期为6个月。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包括:

(1)产权调换房屋。政府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国有工业用地上标准厂房作为产权调换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按照“弃房序号”的顺序选择,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含附属房)建筑面积,按4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或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或直接根据房屋面积按15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补偿期限自搬迁验收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


(四)附属房、附属设施的征收


房屋征收涉及附属房、附属设施(附着物)征收的,按附件1、附件2给予补偿。


十、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下列程序选定或者确定:

1.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

2.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

3.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从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邀请。

4.被征收人从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1家,协商选定期限为7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5.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投票选定1家。

6.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仍不能选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7.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


十一、签约期限


第一阶段:2018年11月30日前;

第二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十二、搬迁期限


第一阶段:2018年12月15日前;

第二阶段:2018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


十三、监督与保障


1.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套取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12388)、信访举报电子邮箱(lnjjxfjb@126.com)及网络投诉平台(龙南纪检监察网),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6.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14号)文件执行。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2.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

3.实行产权调换的,等面积内办证相关费用只收取工本费,超面积安置部分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税费。安置的产权房在壹年内自愿售出的(以产权调换房交付之日起计算),可直接办理到买方名下(限首次登记)。

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5.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县教体局应按居住地给予安排就近入学。

6.本方案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7.经被征收人申请,可以参照《2018年龙南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8.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所在地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弃房的,由县政府依法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指挥部研判处理。

11.本方案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1.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标准

          2.附属房补偿标准






龙南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违法建筑处置方案



为切实加快我县城市化建设,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原则


对配合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除协议的,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处置范围


105国道龙南镇段、塔下县委党校区域、龙陂村建兴小组、金龙大道、玉环北路西段、金塘花苑东侧、龙南大道污水管道、金丰南路、龙南大道、大罗村(龙翔大道以南、105国道以西)等区域,具体以项目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违法建筑处置补助标准


(一)补助标准


1.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签订协议期限内主动配合处理的,按违法建筑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详见附件1)。

2.其他附属设施按生产生活设施、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进行补助(详见附件2)。

3.被征收人家庭房屋全部认定为违法建筑且配合拆除的,按违法建筑的主房面积给予6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补助。


(二)增加补助标准


1.按时签订协议补助

在2018年11月30日前签订协议的,框架结构房屋补助2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补助1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土木结构房屋补助100元/平方米。

2018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签约的,框架结构房屋补助1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补助1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土木结构房屋补助50元/平方米。

2.按时弃房补助

在2018年12月15日前腾空房屋并弃房的,框架结构房屋补助1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补助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土木结构房屋补助30元/平方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装修评估价的100%给予装修补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装修评估价的50%给予装修补助。

在2018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腾空房屋并弃房的,框架结构房屋补助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补助3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土木结构房屋补助10元/平方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装修评估价的70%给予装修补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装修评估价的30%给予装修补助。


四、优惠政策


在2018年11月30日前签订协议,并在2018年12月15日前腾空房屋并弃房的违建户(整幢),可以按37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一套东江新圳花苑的房屋。


五、补助款支付方式


1.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补偿总额的80%。

2.被征收搬迁弃房并经验收后十日内,支付剩余的20%,但需扣除20000元,待拆除房屋后支付。

3.被征迁人没有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固定设施,在被征迁房屋全面拆除后十日内支付剩余20000元尾款。


六、其他


1.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配合处理的,由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助。

2.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相关职能单位依法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3.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征收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违法建筑补偿标准

          2.生产生活设施、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实施老城区棚户区改造,

将进一步改善老城区人居环境,

加快龙南的城镇化进程,

助力赣深高铁沿线

“强旺美富”明珠县的打造


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龙南建设!




来源:龙南县人民政府

图片:廖翠霞

编辑:郭玉玲 

审核:王勇军 傅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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