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城镇居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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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城镇居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
广大城镇居民朋友:
决胜脱贫攻坚,同步全面小康,不仅要让农村人口脱贫,也要让城镇贫困群众解困,是江西省委省政府对人民的郑重承诺。
当前,全省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的号角已经吹响,我县也正迎难而上,加快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稳步实现城镇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确保小康路上一个都不掉队,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城镇贫困群众界定为以下三大类别
1.城镇特困人员。城镇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人员。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80元/人·月)且家庭财产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的人员。
3.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2018年为870元/人·月),但由于户主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祸、因子女上学(本科及以下在校生)、因失业(16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本县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人员)、因无住房造成生活贫困陷入困境的人员。
二、城镇贫困群众认定条件
(一)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参照原标准。
(二)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申请受理认定条件
1、申请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具有龙南县城镇户籍并在龙南县境内居住,在农村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不是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70元以内;
三是家庭没有私家汽车、大型农用、经营性车辆、两套及以上住房、没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房屋,也没有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没有超过我县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倍即13920元。
四是户主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祸、因子女上学(本科及以下在校生)、因失业(16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本县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人员)、因无住房造成刚性支出明显超出家庭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而导致实际生活困难。
2、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一不受理”、“四个从严”、“七不认定”原则。
“一不受理”原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后不提供有效证件证明,以及不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核对的,不予受理。
“四个从严”原则: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属于村(居)委会基层干部本人或亲属的;
2、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在国有企业和大中型民营企业工作,收入相对稳定的;
3、获得养老金(含商业养老保险)的;
4、其他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的,予以从严把握。
“七不认定”原则:
1、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2、拥有私家汽车、大型农用、经营性车辆(小型农用车辆除外)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3、在收费明显高于当地公办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的;
4、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5、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或者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6、为获取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采取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7、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倍的。
三、城镇贫困群众识别认定步骤
城镇贫困群众识别认定分为两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开展“访民居、听民声、记民情”摸底排查活动,建立全县城镇贫困群众家庭情况信息台账,确定疑似城镇贫困家庭,将所有疑似城镇贫困家庭录入数字民政核对系统,对疑似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大数据核对。
同时与县扶贫办建档立卡对象的家庭情况台账进行信息比对,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反馈后,结合与县扶贫办建档立卡对象的家庭情况台账信息比对的结果,进入下一步精准识别阶段。
第二阶段是精准识别认定对象阶段。
1.乡镇受理申请。户主本人或授权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家庭成员代为提出和递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凡本人不能到场申请的,其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必须经申请人本人签名或按手印后,方能提交申请。
2、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将全县疑似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录入数字民政系统,利用数字民政系统核对平台对疑似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报告反馈后,要组织人员对核对报告内容进行复核。
3.入户调查(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乡镇民政干部、驻村干部、村(居)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上户调查(核查)。填写《龙南县城镇贫困群众家庭档案》相关表格。
4.召开民主评议。各村(居)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对入户调查后的名单进行听证、评议,形成初选名单,形成《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填写《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统计表》。
5.第一次公示。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开栏,将各村(居)听证、评议后的贫困户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拍照留底备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关于审核确认城镇贫困群众的报告》和《村(居)城镇贫困群众初选名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6.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居)上报的初选名单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全乡镇城镇贫困群众名单。
7.第二次公示。各村(居)民委员会对乡镇确定的城镇贫困群众名单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不得少于三天,并拍照留底备查。
8.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各村(居)民委员会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乡(镇、场、管委会)形成《关于审批城镇贫困群众的报告》附《乡(镇、场、管委会)城镇贫困群众拟定名单》上报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9.长期公示: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批确定的城镇贫困群众名单反馈至各乡(镇、场、管委会),在申请人常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张榜长期公示1年。
四、城镇贫困群众申办时间:11月26日前。逾期未申请对象2018年度将不再受理。
五、城镇贫困群众申请受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受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受理)。
六、城镇贫困群众申办资料
1、填报完整的《龙南县城镇贫困群众申请书》;
2、填报完整的《赣州市申请城镇贫困群众声明及授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就读证明、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含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非共同生活成员)收入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仅限定共同生活人员)重大刚性支出资料,包括门诊特殊慢性病疾病支出须附医保报销的连续3个月发票;住院支出须附加盖医院或医保公章的费用结算单或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车辆购买发票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车辆照片;缴纳学杂费票据;房产证复印件、按揭还款证明等;
6、审核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入户调查
1、调查范围。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居民基本情况进行逐户上门摸底排查,重点对在保的城市特困供养、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有申请并初审合格的全面入户调查。
2、调查内容。《龙南县城镇居民家庭情况摸底排查表》及《龙南县城镇贫困群众家庭档案》明确的内容。
八、其他
城市特困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准备相关资料(见上述城镇贫困群众申办资料),以便上户人员核查,如不配合,则视为自动放弃,从12月份起取消特困供养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如您对此项工作存有疑问,欢迎前往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或脱贫办进行咨询,也可致电龙南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0797-3512319)
龙南县城镇贫困群众
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 10月
来源:龙南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郭玉玲 陈雨晨
审核:王勇军 傅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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