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殴打事件暴露了刑法的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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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海行舟(id:law-boat)
大连一个王姓男子,因为自己和女朋友有点纠葛情绪不好,竟然深夜在路上殴打一个陌生女子,拳击19次,脚踢10次,击中头部16次。其手段之残忍,下手之重,让人不寒而栗。视频传播以后,全国人民愤怒了,对这个人渣,我就不骂了。因为全国人民都在骂,不差我一个。
很多网民强烈要求判他死刑,最少也判个无期徒刑。大家觉得这种情况太恶劣了,超出了正常人的想象,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作为一个资深法律人,我不得不告诉你,这个人渣判不了死刑,甚至差一点判不了刑,如果他殴打以后没有猥亵行为,如果他以前认识这名女子,并且和她有点矛盾,他只能受到治安处罚,最高是十五天行政拘留。
这就是刑法的荒唐,打人无罪,除非把人打成轻伤或者重伤,才能判刑,请注意,刑法上的轻伤,和我们老百姓说的轻伤,可不是一回事。
王人渣用拳猛击女子头部,女子倒地后,他还有脚猛踹女子头部,这两个动作持续了十几轮,网民看了视频,都以为受害人有可能已经死亡了,最起码也是奄奄一息了。但现在伤情鉴定,该女子只是软组织挫伤,只构成轻微伤,构不成刑法意义的轻伤,更谈不上重伤了。
这就说明刑法意义上的轻伤,其实比老百姓认为的重伤,有过之而无不及。
幸亏(我用这个词亏心不亏心)王人渣起了色心,还猥亵了女子,总算可以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他刑了,让我们大家松了一口气。
但如果被害人是个男的呢?但如果王人渣没有起色心呢?他岂不是可以逍遥法外了吗?
当然刑法还有一个罪名可以适用于王人渣,那就是寻衅滋事罪,其中第一款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请注意,是随意殴打他人,才构成此罪,王人渣的确是随意殴打他人,所以构成犯罪。
那如果他认识被害人,和该女子有点过节,对该女子在深夜长时间暴打,就不构成犯罪了吗?
是的!如果双方认识,如果有过节,就不属于随意,而是有意殴打。那就不构成此罪。其他条款例如多次殴打他人,多人殴打他人,殴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持械殴打他人,都不适合王人渣。
这就是刑法的荒唐,以这样残暴的手段殴打他人,竟然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之所以这个事件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愤怒,其实大家都联想到了自己,如果我们深夜在路上走路,被人拳打脚踢,刑法却无能为力,那我们还有什么安全感?法律如何体现公平正义?
长期以来,刑法对人的保护低于对财产的保护,盗窃1000元,就可以判刑,抢劫无论多少,都可判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数量,也可以判刑。
对动物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也高于对人的保护,抓十个青蛙构成犯罪,摸几个鸟蛋,买几个四脚蛇,万一是二级保护动物,都有可能被判刑。而且是十年以上。
我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件,两个人发生纠纷后,其中一人殴打对方,但只造成轻微伤,不构成伤害罪。但在殴打对方头部时,把对方的眼镜打坏了。而这副眼镜恰好非常贵重,因此构成了毁坏财物罪。
我在办案的时候啼笑皆非,人的身体和尊严,竟然不如一副眼镜的价值。
我可以容忍被人偷窃,可以容忍被人毁坏财物,但我不能容忍别人殴打我,一记耳光也不行,这对于我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同时也伤害了我作为人的尊严,甚至是奇耻大辱,我会一辈子有心理上的阴影。我相信这是人的共识。
作为法律人,我曾经多次在各种场合呼吁改变立法,但我人微言轻,可能我的声音都传不到立法机构。这次大连伤人事件是一个契机,但愿这一事件能够改变现行立法。殴打他人,都应该被认为是犯罪,让百姓有更多的安全感。
如果您也认同我的观点,请和我一起呼吁,让立法机关听到我们的声音。
法海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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