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夫妻一方虽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但资金流向上该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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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夫妻一方虽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但资金流向上该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关键词
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 个人名义借款 资金流向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从资金流向上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
【黄美霞与王宗红、黄栋梁、联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9月25日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关于黄栋梁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本案中,虽然黄栋梁是以个人名义向王宗红借款以偿还联邦印染公司的债务,但从资金流向上看,王宗红将款项汇入黄栋梁账户后,黄栋梁随即将款项汇给黄美霞,经由黄美霞账户汇给联邦印染公司,由此可知黄美霞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因此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认定黄栋梁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黄美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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