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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夫妻一方虽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但资金流向上该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正义不缺席 青天在线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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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夫妻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资金流向上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可认定为明知实际参与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关键词

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 个人名义借款 资金流向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从资金流向上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

【黄美霞与王宗红、黄栋梁、联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号:(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

    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9月25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关于黄栋梁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本案中,虽然黄栋梁是以个人名义向王宗红借款以偿还联邦印染公司的债务,从资金流向上看,王宗红将款项汇入黄栋梁账户后,黄栋梁随即将款项汇给黄美霞,经由黄美霞账户汇给联邦印染公司,由此可知黄美霞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因此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认定黄栋梁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黄美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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