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院:不具有放贷资格的主体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向不特定的多人发放贷款构成“职业放贷”,实质是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无效

正义不缺席 青天在线
2024-08-23

声明:青天在线团队对推文导读/裁判要旨设定、内容编辑及标题修定拥有权利;转载推文时需标明转自青天在线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


关键词

民间借贷 职业放贷 委托贷款 委托放贷 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案涉公司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经营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巨富实业有限公司、徐宁、吴中华以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140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531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齐商银行西安分行虽是贷款人实际是以受托人身份巨富公司发生借款关系,并未自主决定贷款的具体事项,有关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主要权利义务的确定仍体现了红岭公司的意志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来看,红岭公司在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的同时实际承担巨富公司不还款及逾期还款的风险。齐商银行西安分行收取代理委托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实质上系红岭公司与巨富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齐商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效力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应受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本案《齐商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是红岭公司,债务人是巨富公司,该合同的实质是红岭公司借款给巨富公司,即民间借贷合同。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贷款实为银行的中间业务,委托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齐商银行西安分行在委托贷款关系中仅为红岭公司的代理人。原审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实质为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

红岭公司贷款对象主体众多,截止到本案二审审结向不特定对象出借大量资金。红岭公司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活动收取高额利息,未取得金融监管部分批准从事对外放贷业务,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红岭公司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经营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无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涉《齐商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认定无效,鉴于红岭公司与巨富公司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应当以1202884.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8月2l日开始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版权公告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青天在线团队综合编辑整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END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可阅读更多精彩文章

更多干货文章,在本订阅号“查看历史”

1.最高院民一庭:关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婚后收益的认定2.最高法院: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该方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享有所有权,无证据证明恶意串通规避债务不得执行3.最高法院: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继受成为股东而非设立公司的发起股东,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不应追加为被执行人4.最高法院:调减违约金由法院综合考量决定,而非由主张调减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5.最高法院: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应择一行使,在解除条件成就之后,解除权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意味着其放弃解除合同,解除权消灭     6.最高法院: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将资金转入并转出构成抽逃出资,法定代表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应承担连带责任7.最高法院: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生产经营并及时清退的,可免刑或不作犯罪处理(共20条)8.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六问六答(实用干货篇)|《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等裁判观点汇编9.最高法院:购房人支付全款后将房屋赠与,受赠人另行签订购房合同系承继赠与人的合同权利仍享有物权期待权,优先于工程价款可排除强制执行
10.最高法院: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后当事人仍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执行和解的规定审查处理|指导案例

青天在上,我们在线,正义不缺席!

点击关注,了解更多!


联系电话:400-688-6317
邮箱:fuwuqtzx@163.com

喜欢本文就点下【在看】吧~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青天在线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