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不会忌讳集体
按:前两天我写了《半吊子自由主义者样本分析(一)》之后,在伦敦大学学院攻读政治理论博士学位的孙金昱学妹自告奋勇要写一篇短文,对“集体行动”概念再作延伸讨论。短文见下。
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不会忌讳集体
孙金昱(伦敦大学学院政治理论博士生)
自从养了猫,我生生丧失了一项独身女性的特权。尽管大部分时间,汉娜可以很好地照顾自己,今天还是因为误食了玉米芯去了医院。照顾一个6kg的幼小生命,让我有机会理解了那些承担抚育责任的母亲,也让我今天本来计划10点开始的写作计划,拖延到了下午4点。
林垚师兄在《半吊子自由主义者样本分析(一)》中,谈及了集体概念与自由主义兼容性的问题。受师兄文章的启发和题目中“(一)”的激励,加之我所研究的领域刚好有一多半落在“集体行动”领域,我决定延续林垚师兄的问题继续写下去。这个题目有趣且重要。一来,集体行动本身是社会生活中极为常见的现象,但是在我目之所及的公共讨论中,这个概念没有被系统严肃地使用过;二来,我基本赞成林垚师兄提到的,我国自由主义者由于种种情境原因,对集体概念充满警惕,而这些警惕在我看来,大部分基于误解。这只是一篇小小的科普文章,不想深入细节探讨学理,力求普通读者也可以读顺、读通、读懂,因此我省略(我讨厌的)标准引用。
由个体所组成的群体本身,能否具有独立的道德位格,从而承担责任、享有权利?我这里先假设集体具有独立的道德位格,从而避开复杂的本体论讨论(并把它们继续留给师兄),再去看“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到底是什么,它的存在意味着什么。简单的说,我的假设是,我和你一起散步不等于我散步+你散步,我和你散步意味着我们散步,集体行动是什么这个问题所提问的,就是我们散步和我散步+你散步之间,到底差了些什么?
这个问题有三种较为流行的答案。第一,集体行动是协调性的合作。这把集体行动看成一种类似于博弈的东西,集体行动的参与方甲先行一步,接着,根据她的行动,乙进行符合她目的的选择,丙再根据前两者的行动继续,以此类推,或者所有的行动者根据对对方的判断预期同时行动。那么,我们散步这件事情,比起我散步+你散步多的,就是协调。我们不是刚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用类似的步速走路,而是照应彼此的步副频率,还可能帮忙对方注意路面的交通。
第二,集体行动是共同意图(shared intention)。几个人一起行动,意味着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共享意图。对Bratman来说,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我们即可认为人们参与了集体行动:
1. 我有个想法;
2.你有个一样的想法;
3.她也是;
4.我们调整各自的行动计划让它们与这个想法契合;
5.以上这些信息是我们的共同知识,即我们知道我们有一个共同目标,我们知道彼此在为此协调。
相比于协调性合作,这种对集体行动的理解排除了一种可能,就是参与协调性合作中的各方具有“敌对”动机。让我们想象一下两位艳冠群芳的女士同时出席一个派对,并希望用比对方更华贵的衣饰完成对对方的拆台的故事,这种情况下很难说两位女士在何种意义上是一起行动的。
不过,对于Bratman这种理解,Kutz会讲,老兄,你要求太高啦!共享意图不需要那么多一致性和彼此协调,只要有一样东西,我们就可以认为人们在一起做事,他们就构成了集体行动,那就是参与意图(participatory intention)。
什么是参与意图呢,就是指我将我的行为视为通往一个集体成果的一环,我的行为为最后这个有众多参与者共同造成的结果作出了贡献。至于什么对对方行动的预期,可以很弱(我也不知道他们会不会加入我);什么对集体成果的向往和热情,可以完全没有(我不在意会不会成功/它最好失败/成也行,不成也行,随缘啦/我和那些参与者的动机根本不一样,不过我还是得做好自己的部分);甚至我的贡献可以很微小,近乎于无(我投不投这一票都一样(?!)/这活我干不干都有人来干),Kut真是提供了一个佛系+反社会的集体行动模型呢!(并不,发明者自己称其为最简约模型。)
第三种集体行动模型就有些玄学了,这可能是自由主义者比较反感的模型,简称多元主体(plural subject)。它认为,集体行动形成了一个新的、独立拥有意愿的实体,与前两者明显的区别是,意图不再由个体占有,而是由新生的集体占有,于是这个集体和集体的意图从本体论上就无法还原到组成这个集体的个体和个体的意图。我们不是为了共同的目标走到一起来的,我们是化合成了一个目标。
这个模型的后续肯定会让自由主义者更加惊悚,集体的形成,会导致集体中的个体获得对于集体其他成员的联合义务(associative obligation),这种承担自己分内之事的义务直到集体自行解散才会终结,无法通过个体宣称自己的意图改变而消失。所以,如果Gilbert提出的这个模型是正确的话,强调对集体概念毫无兴趣也没办法免除这个义务。
自由主义者比较倾向选择前两种模型来理解集体行动,尽管这两种模型没有第三种走得那么远,但是它们已经将集体和集体行动从个体与个体行动的叠加中区分出来了。
集体行动非常常见,和朋友散步、和志同道合者组成社团、具有权力层级的公司、参与者众多的政治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散步”)都是集体行动,乃至国家本身,也可以被看作集体行动。集体行动会自然地产生出对其他参与者的义务:我不能散步迟到,迟到要道歉,我要遵从社团的必要规则,为社团利益作出一定贡献,我要在公司中做好本职工作,我要在行动中表现出团结,我要做一个合格公民……这些义务的产生根基不同,对于大部分组织来说是自愿同意;国家可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例子,在我的研究里我引用了Stilz和Waldron的观点,认为这种公民义务基于自然义务:建立和维系一个正义国家来保护我们自由的义务。
说这些是想表明,我们身处的种种集体行动为我们安排义务并非可怕和不可接受之事。尤其是,有些义务明显基于自由主义原则,如同意原则、公平原则、互惠原则、自然义务原则。
基于催生林垚师兄文章和我这篇文章的讨论背景,我最后简单处理两个问题。一,女性群体(也包括其他少数群体)是不是一个集体行动者?二,女性主义是不是一个集体行动?
问题一的答案,不是。女性是一种身份特征,尽管我们提到女性、女人时,我们指向一群人,但是这仅仅是个体叠加出来的一群人(此处受朱佳峰前辈启发)。单单从她们的身份特征和共同的境遇出发,不能够推导出她们具有共同意图,无论是Bratman版本的共同目标,还是Kutz版本的更为松散的参与意图。这就是在林垚师兄文中提到的自由主义者不能回避的“集体概念”,是自由主义通往自己所要实现的目标的道路上不能忽略的非理想情境(non-ideal situation)。我们认同个体间的自由和平等,这是我们为止奋斗的理想情境。但是我们必须在这个有人因为身份特征而被歧视和欺负的非理想情境中去体会不同个体遭遇的问题和难处,而不能将理想情境的行为原则和方式照搬到非理想情境。
问题二的答案,可以是。如果女权主义不单单强调学说,还强调行动,那么我们可以找到一些共享的目标,尽管这是一个相当松散的集体行动。而对于这种集体概念,自由主义者理应兴趣多多才是。个体自由地联合本就是自由主义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将所有的个体打散,让他们回到每个人的私人生活和境遇之中,便利的不是自由,而恰恰是强制。通过集体行动,女权主义才能去解决系统性的不正义(systemic injustice,即社会成员按照普遍接受的社会规范行事,却最终造成了不正义的社会后果,这种不正义很难找到具体个体为其负责)。
如果自由主义急吼吼地给集体行动带上集体压抑/优先个体的大帽子,系统性不正义根本无法解决,人们只能回到自己的私人生活中去解决那些由明确个体造成的不正义。也就是说,你或许可以处理自己就业被歧视的问题,但是你无力扭转将女员工视为企业负担的大环境;你或许可以应付父母的逼婚,但你无法改变认为女性早嫁人早安稳的风气。这其实也顺便澄清了一个对女性主义的普遍误解,即女权主义是仇恨、厌恶男人的。作为集体行动的女性主义要应对的,是系统性不正义,这不意味着,女权主义将每一个男人视为敌人和性别不正义的责任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