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德日科技社团研究 (日本篇-下)
美英德日科技社团研究
(日本篇-下)
日本科技社团是日本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近年,随着政府对民间社团法人身份的法制改革,日本科技社团的法人身份和组织管理进一步规范。近年来,日本科技社团作为学术振兴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成果的交流、研究方案的制定及推进、各专业领域知识的教育启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01
管理体制
(一)科技社团的设立登记和法律形式
日本国会于2006年通过了公益法人制度改革的相关法案,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日本社团的设立登记不再需要主管机关的许可,而只需要其具备法定要件并在行政机关进行登记确认即可。日本科技社团既可以登记为法人也可以选择不登记,成为“任意团体”。符合条件的科技社团可直接登记为一般财团法人和一般社团法人,如需享有税收优惠,须经公益认定委员会认定,从而获得公益财团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资格。
在日本,科技社团主要登记为从事非营利活动的公益法人。因此,本文关于日本政府对于科技社团的监管主要从公益法人的角度进行探讨。
(二)科技社团的公益性认定
2006年,日本政府出台了“公益法人改革三法”,即《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相关法》《公益社团法人及公益财团法人的认定等相关法律》以及《调整整备一般法人法及公益法人认定法的关系及各自实施等相关问题的法律》,对一般社团法人、一般财团法人以及公益法人的设立、组织、运营及管理进行了规定。改革后的公益法人制度实现了法人设立与公益认定的制度性分离,并尽可能地通过法律法规将法人设立要件和公益认定标准明文化,从而最大限度地限制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并极大提高了认定申请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欲申请公益法人资格的科技社团需要向政府行政机构申请“认定”,但公益性认定是由7位专家组成的公益性认定委员会来实施,该7位委员由内阁或地方政府从具有法律、经济或公益法人相关知识背景的民间有识之士中选任。日本公益法人的认定标准包括:①公益法人的业务应与该法人设立目的相符,且必须在法人章程上有明确体现;②公益法人的营利性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规模上,营利活动所得不应超过总收入的一半;在业务内容方面,营利活动不能有损于组织的社会信誉;在收益使用方面,营利活动所得中超过正常活动管理费用的收入必须用于公益活动,一般来说,用于公益事业的费用应超过总收入的一半。
(三)政府主管机关对科技社团的业务监管
根据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对于包括科技社团在内的公益法人,其主事务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作为政府主管机关,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管:首先,科技社团须每年一次向政府主管机关提交事业报告书、负责人员名册和章程等文件;其次,当主管部门认为科技社团存在违规行为时,可以要求社团就业务活动状况或者财产状况提交报告,也可以派遣政府主管机关的官员进驻,检查其业务活动状况、财产状况或者账簿、文件和其他资料;政府主管机关还可以依据该法,针对具体情况对科技社团发布改进的命令或撤销其设立认证;此外,当发生组织变更、章程修订、资产清算、合并重组等事项时,科技社团也必须向政府主管机关报备。
(四)科技社团的税收制度
1. 法人税
日本科技社团在法人税征收方面遵循“收益事业课税原则”,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公益法人原则上是非课税的,仅对列入法人税法施行令第五条的34种收益性行业课税。目前,日本公益法人的税率为19%,低于普通法人适用的税率(23.2%)。此外,即使是收益事业,若其事业内容被政府认定为公益事业,也在免税范围内,这是公益法人在税收方面的最大特征。如有利于促进学术交流的出版业,有利于促进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发展的承包业,与紧急医疗、健康指导相关的医疗保健业等以公益为宗旨的事业均属于非课税范围。
此外,根据“视同捐赠制度”,若公益法人从其收益事业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这部分支出视为从该公益法人的收益事业部门向非收益事业部门的捐赠,视同捐赠部分也在免税范围内。当然,视同捐赠部分有比例限制,按照最新修订的《法人税法施行令》规定,公益法人用于“视同捐赠制度”的金额最多为“该事业年度收入金额的50%”。
2. 捐赠税
在日本,个人向公益法人捐赠,其税收缴纳基数为(全年总收入-全年捐赠额-2000),但计入税收的全年捐赠额不能超过当年总收入的40%;个人将继承财产向公益法人进行捐赠时,其捐赠部分不计入继承税或遗产税;个人将股票等有价证券、土地等不动产以及专利等无形财产捐赠给公益法人时,获得国税厅长官许可后,可免交转让所得税。法人向公益组织提供捐赠,其捐赠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有一定的额度限制。
此外,当向公益法人或从事公益事业的其他法人进行捐赠,而这些捐赠又被用于振兴教育、科技、发展文化水准、提高社会福利或增进其他公益事业,原则上该笔捐赠会被大藏大臣指定为“指定捐款”,捐款全额可纳入免税范围。
(五)科技社团的信息公开
为保证公益法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日本公益法人在设立阶段即引入了公众监督机制。社会团体在申请成为公益法人时,须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认证申请,所提交的全部资料须向社会公众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公众可在指定的场所查阅其相关资料。同时政府每年会针对公益法人的实际营运状态及指导监督准则的实施状况,向社会大众公布白皮书。
此外,为保证公益法人提交的财务报表的可信度,2001年日本内阁通过了《关于充实公益法人指导监督体制等意见》,特别提出引入“公认会计师”监管制度,规定“资产额达到100亿日元或负债额达到50亿日元或者收支决算额达到10亿日元以上的公益法人,应邀请公认会计师进行监管”。
02
科技社团的管理机构——日本学术会议
为更好发挥科技社团在科技发展和科技创新方面的引领作用,日本政府成立了一个由各学科领域的日本科技工作者组成的“特别机构”——日本学术会议(Science Council of Japan,简称SCJ)。
(一)日本学术会议的组织结构
《日本学术会议法》规定,日本学术会议由内阁总理大臣直辖,所需经费开支由国库负担。但日本学术会议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政府机构,会长、副会长以及委员也不是由政府机构任命,而是通过日本学术会议全体委员大会选举产生,其职能独立于行政组织之外,是一个无行政权力和具体研究任务的咨询机构和评议团体。
图1 日本学术会议组织结构图
日本学术会议的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日本学术会议代表日本全国人文社科、自然科学领域的84万科学家,其委员实行定额制,人数固定为210人。委员经过一定程序产生,任期六年,不得连任,每三年改选其中半数。此外,还设立了约2000名合作委员,分普通合作委员和特任合作委员两种,前者主要是与正式委员开展合作,共同负责日本学术会议的部分工作,任期为六年,可连任两届;后者主要参与国际业务以及委员会特定专项业务的审议工作,任职期限不超过三年,无连任限制。此外,为扩大日本学术会议的影响,获得诺贝尔奖及其他获得干事会认可的高级别荣誉的科学家也可经一定程序吸纳成为合作委员。
总会是最高决策机构,通常每年四月和十月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出席总会的委员数必须达到半数以上,其表决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届日本学术会议委员产生后,由秘书长召集临时总会选举会长一人。会长全面负责日本学术会议工作,并对外代表日本学术会议。此外,日本学术会议还设立副会长三人,分别负责组织运营、处理与政府、社会及国民等各方关系以及国际活动等工作。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并需经总会同意。会长和副会长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干事会是核心领导机构,由正副会长、各部正副部长及干事组成,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执行总会决议,并对日本学术会议运营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除总会、干事会外,日本学术会议还设人文社会科学部、生命科学部、理学工学部三大部,分别由各领域成绩卓著的委员构成,负责对该领域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此外,日本学术会议还设立了四大常设委员会、30个不同学术领域委员会以及数目不等的临时课题委员会。
此外,日本学术会议还设立事务局,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事务局设局长、次长各一名。事务局下设企划科和管理科,并设三名参事。企划科负责对事务局全体工作进行统筹以及向政府部门提交咨询报告等;管理科负责机密文件的处理、委员的人事关系、福利待遇、经费预算、物品管理等;参事则负责科学相关重要事项的审议以及国际会议、国际学术交流等业务。
(二)日本学术会议的业务内容
日本学术会议有两大职能:“审议科学相关重要事项,并谋求其付诸实现”;“加强科学相关机构之间的联系,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其主要业务内容包括:①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如科学技术振兴和发展方案、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科技工作者培养方案等;②向公众进行科学普及,每年举办10余场学术论坛,针对普通民众关心的问题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③构建科技工作者之间的联系网络,设立了“协力学术研究团体”制度,凡有意愿参与日本学术会议活动的学术团体,均可提交申请,经科学家委员会及干事会同意后,即可获得“日本学术会议协力学术研究团体”称号。
注:本书各章精华摘要将在公众号陆续发布,敬请期待!
编辑:科技社团研究所高然
来源 | 科技社团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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