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的几个法律问题
导 读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扩大服务范围、提供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实践中,如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不善,会给社会团体带来诸多法律风险。下面简要介绍几个常见却易被忽视的问题:
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需要,依据业务内容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的活动的机构;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登记住所地外,属于其活动范围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项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较多,如中国某研究会违规设立“中国国家某协会”“中国某企业家联合会”“中华某文化研究促进会”“中华某委员会”等多个分支机构,被民政部作出停止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
《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社会团体如果对二级机构疏于管理,二级机构为了快速发展,其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那么就直接违反了民政部的政策规定,将会给机构带来严重的行政处罚的风险。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实践中,社会团体片面追求增加分支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超越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时候,需要审查该二级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是否在社团的业务范围之内。
《通知》要求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必须严格依照社会团体会费收取办法执行。有的二级机构的发起单位要求,二级机构的会员将会费汇入发起单位账户,属于违法违规操作。如某商会设立了一个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发起人是某企业,该代表机构经常举办各种交流活动,会员发展非常迅速,由于组织活动需要经费,每次经费的申请皆需通过商会账户,需要走程序,较为繁琐。商会代表机构负责人,为了便于工作开展,要求会员将会费打入发起企业的账户,由于企业账户不能开具相关会费票据,某会员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给予该商会警告的行政处罚,要求限期改正。
本文由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凌霄律师团队提供
来源 | 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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