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
《导则》定位于本市各级河长开展管理工作的业务手册,既对当前全市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工作提出指导规程,又对长效管理提出管理标准,涵盖了现状调查、整治目标、方案编制、实施计划、验收考核等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内容,以及河道巡查、运维管理、水质监测、引清调水、审批许可、执法监督、应急处置等中小河道长效管理内容。《导则》强化了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削减与河湖水面积只增不减的红线管控,体现了科学整治与低影响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理念。同时,还按照城市综合管理标准体系建设要求,兼顾了城乡一体、水陆统筹的多行业多领域协同整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下面一起看下《导则》的详细内容。
总则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推进《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本市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推动本市城乡中小河道建设管理标准化,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除长江以外全市中小河道的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
全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应以满足河道功能要求为前提,遵循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河湖水面积只增不减、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的原则。
全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除应按本导则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政策的规定。
中小河道综合整治
2017年底实现全市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水域面积只增不减,水质有效提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公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2020年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劣V类)水体,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升到78%,河湖水面率达到10.1%。
沿河污水排放口截污率应达到100%,工业企业废水达标率应达到100%,市政管网雨污混接点调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并制订雨污混接点年度改造计划,逐年完成改造。
河道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查内容应包括基本概况、河道现状、水质现状、入河污染源及其污染负荷(包括工业企业、生活污水、市政泵站放江、畜禽养殖、船舶污染等)、违章建筑及动拆迁、断头河情况等,具体调查内容参见附录A。
(2)需疏浚的河道宜进行河道底泥特性分析。
应收集与整治河道有关的城市总体规划、控详规划、专项规划等基础资料,明确河道规划整治规模、雨污水管道规划走向及规模、水功能区区划目标等。
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方案应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长效管理的要求,应符合防洪除涝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保证水环境改善、堤防安全、河势稳定、引排畅通。
按照“水清、岸绿、河畅、景美、怡人”的整治目标,结合本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分阶段目标,应按“一河一策”要求编制河道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实施措施。
应在科学测算河道环境容量(纳污能力)基础上,健全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
工业企业排污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不符合区域和产业规划、难以达到环保标准的,应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造纸、印染、电镀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小”工业企业。
(2)对于保留企业或过渡性保留企业应全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推进绿色先进制造工艺、技术和装备,提升企业污染物治理水平。
(3)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直排水体的工业企业单位应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纳管废水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的规定。确需向河道排放的,应在考虑河道水环境容量基础上对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出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城镇生活污水不应直接排入河道,截污纳管和污水管网的完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规划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建设,保障污水纳入排水管网。
(2)应对建成区分流制排水区域市政雨污混接情况进行排查,同步制定改造方案,确保雨水管道旱天无出流。
(3)规划保留的居民小区、农民新村和企事业单位,其地块所在排水系统为分流制的,应对雨污混接情况进行排查,进行雨、污水分流改造,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雨水就近入河或纳入周边城镇雨水管网。
(4)规划不保留但短期内无法实施的民居或单位,应根据内部实施条件和外部排水系统情况进行改造,确保生活污水截污纳管。
沿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按照《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管理要求(暂行)》的要求进行全覆盖处理。
泵站截流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上海市城镇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对缺少截流设施或截流设施规模未满足要求的泵站制定改造计划方案,报主管部门后按计划实施改造。如泵站不具备改造条件,应采取措施提高污水截流效率。对截流设施规模已达到要求的泵站,如有条件应扩大截流设施规模。
(2)在管辖范围内,应设置专用截污管,保证截污管道畅通,管径满足要求。应采取措施使截流污水水质满足《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要求。
(3)应考虑排水系统之间的联通、泵站截污管道的联通。
配套设施维护和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要求,对泵站内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维护,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闸门、拍门等设备,应结合泵站改造工程进行更换。
(2)对于缺失回笼水设施的防汛泵站,有条件增设的应列入设施改造计划,实施改造;无条件增设的,可通过增加泵机变频装置等技改措施,确保试车不放江。
船舶污染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要求,开展全面检查与整治。
(2)应清理河道内“三无”船只,整治违规经营码头。
(3)应采取措施规范收集、处置码头和船舶的污染物。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要求。
(2)对于黑臭河道周边3km范围内规划保留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完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含畜禽粪污的雨水应全部处理,严禁影响周边河道环境。
(3)对黑臭河道周边3km范围内规划不保留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因地制宜制定“一场一方案”,全面退养。
在河道陆域控制范围内,应对河道两岸进行拆违和动拆迁,确保防汛通道(不小于6m)通畅。
在市、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区块范围内,按照河道两岸1km范围,结合“五违四必”的工作要求,优先实施专项整治。
应对阻隔水体、影响水质的阻水坝基、束水河段,通过拆坝建桥(涵)、拓宽河道等措施,实现水体畅通。
应对与周边水系不连通、影响水质的河道,通过实地开河、架设桥(涵)等措施,打通断头河,与周边水系沟通。
桥梁、涵洞建设应满足《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桥梁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通畅;规划河口宽度不大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的河道,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如建桥确有困难,经批准后可以涵代桥,涵洞建设应采用方涵型式,不宜减少河道过水断面,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0.5m。
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疏浚、护岸、生态修复、绿化、防汛通道、配套设施等。
疏浚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底泥特性及相关环境调查,明确疏浚规模,合理选择疏浚工艺,妥善处置及利用底泥。
(2)应确保河道边坡及两岸建筑物的安全。
(3)宜采用环保型施工方式,避免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4)疏浚底泥的消纳利用应符合《上海市妥善消纳利用河道疏浚底泥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护岸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河道平面形态应结合规划蓝线因地制宜进行布置,维护河道的自然形态。
(2)在保证河道功能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河道断面形式应与自然环境协调,构建多样化的堤岸。宜采用斜坡式或复合式断面,避免直立式断面,优先选用生态自然的护砌材料,避免堤岸硬化。
(3)堤顶高程应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的规定计算确定。若地面高程高于设计高程,可维持现状。
(4)非通航河道的护岸压顶(护砌)顶高程可按常水位或略高于常水位控制,通航河道的护岸压顶(护砌)顶高程应按最高通航水位+船行波上卷高度确定。
(5)河底高程应符合各区水系规划要求。有规划断面的河道应按规划控制河底高程,无规划断面的河道河底高程宜控制在0.0~1.0m(吴淞高程)。
(6)堤岸边坡坡度应从有利于安全稳定、植物生长、保持水土、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选择,坡比不宜陡于1:2。
生态修复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河道生态修复应在入河污染源基本截除、水体消除黑臭的基础上开展。
(2)宜按照《上海市河道生态治理设计指南(试行)》开展水生动植物配置等水生态系统构建工作。
(3)宜通过塑造缓坡、平台、人工岛、深潭、浅滩等地形,为水生植物生长提供适宜生境。水生植物种植区域植物覆盖率不宜小于85%。
(4)根据河道水质情况,结合景观要求,可设置曝气、人工浮床等措施加强水体净化能力。
绿化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上海市河道绿化建设导则》开展陆域绿化工作。
(2)绿化植物应形成平面整体上的连续性,常水位以上裸露地表的植物覆盖率应达到98%以上。
(3)绿化建设宜与周边地块性质和市容、村貌相协调。应保护和利用河道规划河口线外原有生长良好的植物。
(4)根据河道建设和面源拦截的需求,宜在绿化带内因地制宜布设人行步道等功能性设施和植草沟、雨水花园、湿地、湿塘等低影响开发设施。
防汛通道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汛通道应满足防汛抢险、维修养护及日常管理的物资运输和人员交通的需要。
(2)按规划整治的河道,原则上要求两岸新建防汛通道的宽度不小于6m。
(3)防汛通道路面、路基的技术标准应满足汛期防汛抢险及日常养护管理车辆的通行要求。农村地区的防汛通道如考虑作为乡村道路使用的,可参照农村道路建设相应标准进行设计。
(4)防汛通道上的跨河桥梁荷载应结合所在道路等级、交通量合理确定,桥梁形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应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水质全程跟踪监测。
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应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及《地表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的要求,结合河道特征,合理布设水质监测断面,选取影响河道水质的主要项目开展监测,明确监测频次。
结合河道的等级、河道污染程度以及河道周边的摸底调查等情况,制定河道综合整治的总体方案。根据整治项目的难易程度,明确河道综合整治完成的时间节点要求。
根据河道综合整治的总体方案,应明确各整治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及时间节点。
河道综合整治项目中涉及水质、满意度、生物多样性等指标的考核应按《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关于加快本市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和《上海市河道生态治理设计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河道综合整治完成后,公众调查评议满意率应达到90%以上。
河道综合整治完成后连续三个月,河道水体感官应不黑不臭,水质主要指标溶解氧浓度应≥2.0mg/L,氨氮浓度应≤5.0mg/L,透明度应≥25cm。
河道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应按照总体目标及实施计划的分年度目标进行考核。
河道综合整治项目中涉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的要求进行验收,其它工程项目按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
中小河道长效管理
河道巡查应落实河道河长,建立河长定期巡查制度,构建分级巡检体系,完善巡查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违章搭建、污水直排、环境面貌差等问题。
河道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应符合《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维修养护单位应每周开展1~3次常规巡查,检查河道两岸各建(构)筑物设施、堤防护岸、水面及河床、防汛通道、河道绿化和河道附属设施等整洁完好情况。河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河道维修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道管理和维修养护单位应组织开展特别巡查,巡查时间宜为每年汛前、汛期、汛后;发生暴雨、台风、洪水、高潮位等自然灾害前后或遭受人为损坏情况后。
应落实河道设施养护和保洁工作,堤防护岸、防汛通道、河床、河道绿化和各类附属设施等的养护和保洁应符合《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应落实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的维护管理应符合《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
市政泵站运维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站放江应制定管理办法,完善防汛调度运行方案,明确泵站放江的业务管理流程。禁止旱流放江和试车放江,原则上不允许检修放江,严格控制配合放江和预抽空放江。
(2)对已具备截流设施但未能正常发挥功效的放江泵站,应优化调度运行模式,保障截流设施功能。
(3)市政泵站应结合设计规定和实际运行情况确定运行水位,同时应制定管道结构性检测计划,逐步改善管网运行条件。
(4)市政泵站应制定清淤计划,全面清除集水井、泵房和进出水管道内的积泥;具备条件的市政泵站应增加防淤积装置,提高污水截流效率。
(5)所有放江泵站应制定水质监测方案,加强日常监测,并在放江报批过程中形成主管部门同步监测的机制。
河道内合规码头和船舶规范作业应满足《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的要求。
市管、区管河道应视实际淤积情况制定疏浚计划;镇村级中小河道应结合各区轮疏规划,原则上以6~8年为一个轮疏周期进行疏浚。
河道配套设施运维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河道实际需要,可设置各类标识标牌、拦漂设施、水尺、栏杆、照明等配套设施。
(2)市管河道宜设置监测设施,满足安全传递各类堤防管理信息的需要。其余各级河道可参照执行。
(3)市管河道宜设置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管理设施,满足现代化管理需要。其余各级河道可参照执行。
河道综合整治完成后6个月内每月至少监测水质1次,后续应开展水质动态监测,每年汛期和非汛期至少各监测1次。
河道或周边骨干河道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应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开展水质应急监测,加密布设监测断面,增加监测频次,增加对相应污染物的监测。
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完成后,应及时编制中小河道水质状况通报,通报至相关责任主体。
水利控制片引清调水应以“一河八片”为重点,按照《上海市水利控制片水资源调度实施细则》,制定并优化水利控制片调水方案,强化水闸泵站运行监管。
圩区调水应按照“一圩一方案、一闸一方案”的原则,制定完善圩区调水方案,开展常态调水。
黑臭河道调水应按照“一河一方案”原则,分析每条河道与周边水系的沟通情况、水闸和泵站配置情况,制定引清调水的专项方案。
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方案应按照各行业法律法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设置或扩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排水(污)口的,应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征得市(或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的,应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和《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和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征得市(或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河道整治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范围、实施期限以及管理要求应按照市(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行政许可文件执行。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落实批后监管,实现河道整治工程长效监管。
应充分运用河长制、河道管理养护等工作机制及科技信息化手段,完善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定期开展执法巡查和许可监督检查,及早发现违法行为。
应按照《关于开展本市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专项联合执法的工作方案》开展综合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向河道超标排放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采取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区域内未按规定将污水排放纳入城镇排水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排水(污)口、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废弃物、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船舶向河道超标排放污染物、倾倒固体废弃物等涉河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于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
应以“市区联动、专业联合、部门联治、条块联动”为手段,加强协同联合,形成执法合力。市、区两级水务、环保、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应完善执法协同工作机制和制度,推进联合执法、案件告知移送、工作协商、信息互通等工作方式的规范化和常态化。
应结合执法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采取媒体曝光、通报批评、公开审理、公开听证等方式,对涉河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应开展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河长名单,在主要河道、湖泊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理保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监督,并将发现的问题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信访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水环境问题。
应根据《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对全市中小河道制定工业企业污染物偷排及污染事件、市政泵站放江、船舶污染事件、畜禽养殖污染事件等突发性污染事件防治的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规范信息发布,建立预警机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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