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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7.73条 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2017-02-03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7-R1


第27.73条  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a)对直升机:

      (1)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悬停升限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ⅰ)起飞功率;

          (ⅱ)起落架放好;

          (ⅲ)直升机在地面效应范围内,在与正常起飞程序相一致的高度上。

      (2)按照本条(a)(1)确定的悬停升升限,必须至少是:

          (ⅰ)对活塞式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大气和最大重量为1,200米(4000英尺);

          (ⅱ)对涡轮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温度加22℃(40°F)和最大重量为7600米(2,500英尺)压力高度。

   (b)对除直升机以外的旋翼航空器,最小使用的速度时的稳定爬升率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全范围内,按下列情况确定:

       (1)起飞功率

       (2)起落架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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