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2022年度优秀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1: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关于促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良性运行的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2: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选聘工作和履职实质化的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信用卡格式合同中管辖条款的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4: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5: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办理破产信息共享机制”的司法建议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关于促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良性运行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中共成都市双流区委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
【建议背景】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专门强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问题。202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将以“政府引导、社区搭台、业主主体、各方支持、保障安全”为原则,以为群众提供便利为目标,将增设电梯作为既有住宅设备改造内容纳入社区发展治理工作范畴,并将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工作列为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之一。但相关工作推动步履艰难,因老旧小区增设电梯产生的纠纷不断进入诉讼。双流法院在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工作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未充分发挥平台搭建、异议调解、公告审查的责任,只要有业主提出书面反对意见便告知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是涉案老年人虽有依法维权意识,但因应诉能力不足导致败诉居多。此类纠纷的妥善化解关系到民意民生,为合力推动辖区内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双流法院发出该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做好法治宣传,引导群众正确启动表决程序。协调司法局等部门,加大对增设电梯工作的法律援助投入,通过宣传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法律知识和增设电梯政策,引导存在增设电梯需求的群众合法合规启动表决程序。
(二)强化业务培训,加大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培训力度。鉴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直面人民群众,建议及时收集相关意见建议,梳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开展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工作推进的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
(三)强化工作保障,善用“优抚条款”。指导基层搭建调解、协商对话的平台,在增设工作启动之初及时介入,在增设电梯工作推进过程中用好、用足市政府文件中的“优抚条款”,当符合增设情形时,由社区居委会及时对增设电梯项目予以盖章确认,保障增设电梯工作有序推进。
(四)做优多元解纷,探索运用经济杠杆化解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充分考虑低层住户的合理诉求,积极引导高层受益住户向低层住户作出应有之合理经济补偿,同时广泛征求民众意见,探索分配使用政府补贴的合理路径。通过更为灵活的经济补偿手段争取低层住户的理解与支持,画好“最大同心圆”。
【建议效果】
成都市双流区委社治委收到司法建议后,专门组织司法局、相关街道、社区、“蓉易安”服务平台召开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涉法问题座谈会,组织相关社区开展“以案促学”增设电梯业务培训。针对司法建议内容及时积极采取落实举措。一是持续加大增设电梯政策宣传力度。印发政策汇编,邀请专家和“蓉易安”服务平台组织宣传。二是加大对属地街道社区的指导培训力度。组织工作人员前往法院现场观摩相关庭审、定期收集问题,召开问题分析会和业务培训会,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三是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指导社区做好公示公告、协商调解,严格审查施工办理资料。四是鼓励居民和谐共处。倡导受益居民采取经济补偿等方式争取低层住户支持,推进增设电梯工作。
该司法建议涉及市域社会治理中亟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司法智慧。司法建议发出后,成都市双流区党政机关和基层社会组织形成合力、联动化解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中的梗阻,推动适老化改造工程的规范高效落地。同时,推动该类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进入诉讼的案件量骤减,诉源治理成效显著。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选聘工作和履职实质化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成都市教育局
【建议背景】
少年兴则国家兴,少年强则国家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普法工作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2022年5月,教育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人民法院是推荐、委派法治副校长的重要部门。为协同做好法治副校长选拔、推荐、实质化履职等工作,成都中院会同成都市教育局开展全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选聘和履职情况调研,统计分析近三年成都法院审理的涉学校刑事、民事案件,调研结果反映成都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选聘和履职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为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成都中院向成都市教育局发出该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完善法治副校长选聘制度,精准匹配对应学校。成都市教育局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全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选聘和管理情况调研,结合成都中小学法治教育实际情况,提出关于完善全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选聘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根据学校需求,拟定对公检法司的选聘比例,明确具体选聘条件,合理配置全市法治资源与学校需求,民办和公办中小学都应精准配置法治副校长。
(二)制定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加强法治副校长专门培训。学校应设置体系化的法治教育课程,选聘的法治副校长要参与制定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对选聘的法治副校长组织专门培训,加强教育学、未成年人心理成长规律及学校管理、家庭教育指导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不断提升法治副校长的履职素质、履职能力和授课水平,实现法律效果和教育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配套奖惩机制。对法治副校长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建立法治副校长履职评价机制、表彰奖励制度,充分调动法治副校长的工作主动性及履职热情。
【建议效果】
成都市教育局对该司法建议及时发送回函,采纳司法建议主要内容,在工作中逐步落实相关举措。一是制定实施方案,健全法治副校长制度规范。成都市教育局于2022年10月会同成都市委政法委等多部门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实施方案》,健全法治副校长工作的统筹管理机制,明确法治副校长的职责内容,完善法治副校长的选聘条件和流程,强化专业化培训要求,建立法治副校长的保障激励机制,为全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推动实现成都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选聘全覆盖。二是组织评选比赛,建立法治副校长激励机制。成都市教育局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开展“学法筑基·法在心中”模拟法庭竞赛和普法创意短视频评比活动,全市政法机关组织和指导中小学生参与模拟法庭竞赛近百余场,担任法治副校长的政法干警积极制作课件、参与普法创意短视频评比,丰富全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课程资源库,调动法治副校长履职热情。三是启动选聘仪式,构建全面参与的工作格局。成都市教育局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会商需更新法治副校长的学校清单,召开全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集中聘任仪式,在全市营造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氛围,推动构建党委政府高位推进、学校和职能部门全面参与、全域覆盖、全面推进的工作格局,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和青少年法治教育支持体系。
该司法建议的发出,推动全市法治副校长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促进市教育局以更强有力的举措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通过加强市级各部门联动协同,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更加生动科学的法治教育助力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培育,让法治副校长制度更好护航平安和谐校园建设,实现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减少校园纠纷,为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保驾护航。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优化信用卡格式合同中管辖条款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
【建议背景】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蓬勃发展,各商业银行信用卡发卡量迅猛增长,信用卡纠纷案件也呈井喷式爆发。成都中院在审理信用卡管辖异议纠纷案件时,发现部分商业银行使用的信用卡格式合同基本法律关系明确,但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因管辖协议约定不明引发管辖争议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司法诉讼程序无法高效推进。为进一步明确信用卡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实现司法管辖的统一性和高效性,提高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诉讼效率,缩短“纠纷在院时间”,成都中院向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发出该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在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格式合同的管辖条款中,明确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发卡行等地人民法院管辖,避免引发管辖异议。
【建议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立即就格式合同中的管辖条款进行研究,采取以下改进措施并及时函复。
一是及时发函提示规范相关条款。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立即向全体会员单位下发了《关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提示函》,提示各会员单位参照司法建议,明确规范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完善调整可能引发管辖异议的有关条文。
二是跟进监督各会员单位的重检情况。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全面梳理、定期跟进会员单位的重检情况,14家会员单位现有信用卡格式合同已明确由总行、分支机构或发卡机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对于信用卡格式合同不符合司法建议内容的,有修改权限的会员单位已尽快修改,无修改权限的会员单位已向总行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反馈相关建议。
三是搭建银法交流平台常态化促进落实。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与成都中院搭建银法交流平台,建立长效沟通协作机制,持续关注各会员单位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成都中院反馈,定期或不定期沟通研讨各类法律热难点问题。
该司法建议一方面推动了四川省银行业信用卡格式合同规范化,另一方面从源头防范因管辖问题导致的案件“在院时间过长”问题,着力提升案件审理效能,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建议背景】
古树名木是国家重要的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对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邛崃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位于邛崃市夹关镇某组的两株桢楠古树,被擅自取下古树名木牌证后卖与他人,反映出邛崃市相关部门对古树名木保护重视程度不够、对古树名木牌证管护力度不足的问题。为确保古树名木切实受到保护,不断传承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生态意义,邛崃法院向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该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全面核查古树名木挂牌情况。古树名木的牌证是对古树名木的身份展示,也是最直接的宣传载体。建议邛崃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机关逐一建档备案,发现牌证遗失或者被毁坏的,及时补挂或者更换。
(二)对古树名木的牌证进行动态管理。邛崃市古树数量大、分布广,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对挂牌古树进行日常管理。
(三)加大破坏古树名木牌证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的,经查实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对于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效果】
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收到司法建议后,与邛崃法院就司法建议涉及问题进行充分沟通,认真分析古树名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积极落实整改,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全面核实古树名木管护情况。会同镇(街道)对全市登记建档的907株古树逐一进行梳理排查,核实古树名木挂牌情况、牌证遗失或损坏情况、生长情况以及有无破坏古树名木行为等情况,对标识标牌遗失或损坏的古树名木及时补挂。对生长衰弱、濒危古树提出保护措施。二是进一步规范古树名木档案管理。按照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对全市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拍照保存,并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等级进行分级,实行不同级别的管理,形成一套完整、图文并茂的档案资料。三是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制。结合邛崃市“林长办+法院”工作机制,将古树名木保护情况纳入对各镇(街道)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并印发《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林长在日常巡林中要对古树名木的管护情况开展定期巡查,明确要求巡查内容、巡查频次,明确各级林长、监管员、护林员的职责。四是进一步加大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播、标语、横幅、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进行大力宣传,提高群众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
该司法建议直接促使行政机关开展对辖区内古树名木管理情况的及时核查,切实解决古树名木保护中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引起行政机关对古树名木保护现状的高度重视,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完善古树名木长效保护机制。该司法建议是“林长办+法院”工作机制的重要实践,是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表现,取得了保护地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福泽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办理破产信息共享机制”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审批局
【建议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全面发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流程和破产信息动态,并于2018年、2020年先后对破产案件信息、管理人信息以及破产案件中的送达、公告等内容出台细化规定。郫都法院在审理相关企业破产案件中发现,法院对外公示的破产企业信息并未充分应用到实践中,破产企业在行政审批局的对外公示信息中未有异常提示,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仍可同时担任多家企业高管,任职并未受到限制,一定程度上增加市场交易风险。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风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郫都法院向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审批局发出该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在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审批局“综窗系统”内对相关人员实施“司法预警提示”,限制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严格破产企业变更登记。在郫都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或者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终止前,除经破产法院通知或者管理人申请,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审批局不予办理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相关备案业务。
(三)建立信息动态共享机制。破产申请受理后,郫都法院将及时向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审批局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类型、程序终止、破产法院、管理人联系方式、高管人员名单等信息,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审批局在其系统中予以标记。
【建议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审批局组织开展以下工作并及时函复。
一是在“综窗系统”中建设“办理破产信息共享模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诚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规定,在企业设立变更业务中,限制上述人员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批受到限制的企业共计11家,涉及董监高45人。二是向郫都法院开放“办理破产信息共享模块”接口。由郫都法院上传2019-2022年审结的“破”“强清”字号案件债务人、企业董监高人员名单并进行动态管理,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审批局按上传名单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三是与郫都法院建立破产案件信息动态共享机制和企业破产状态公示制度。破产申请受理后,法院通过“办理破产信息共享”系统向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审批局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类型、程序终止、破产法院等信息,实现企业破产信息两网状态更新和实时公示。
该司法建议有力推动建立了辖区“办理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一方面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通过及时发布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相关人员信息,降低市场风险,维护交易安全;另一方面探索对重整成功企业实施信用修复,加大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供给,助推社会诚信机制建设,服务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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