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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检察院率先打造涉罪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英德检察
2024-10-13

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涉罪未成年人矫治教育,一直以来都是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社会反映强烈的难点痛点问题。在实践中,如何对这类未成年人开展矫治教育,如何对此类未成年人的临界预防工作开展法律监督,也是检察机关需面对的一道难点重点问题。


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我院与市公安局多次进行座谈和沟通协调,决定先行一步,创新性地建立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备案审查监督机制,通过检察机关的督促、引导和参与,解决对此类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工作的监督难题,防止行为干预重惩轻教,防止处遇措施缺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近日,我院与英德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备案审查监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对备案审查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是明确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


二是明确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的具体矫治教育措施。


三是明确公安机关在受理该类未成年人案件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院书面通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检察院介入或参与帮教的,应当一并提出。


四是明确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或撤销案件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报检察院备案审查。


五是明确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报送的有关信息或材料后,应当对公安机关采取的矫治教育措施同步进行审查,对具体矫治教育措施提出建议,参与矫治教育。


六是明确检察院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相关责任主体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是明确检察院在参与矫治教育、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开展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


八是明确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联合其他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共享的“智慧帮教”等数字服务平台,打造集帮教、预防、监督、分析等一体的大数据协同办案机制,加强个案和类案监督,促进同类案件普通性问题解决。



该机制建立后,将有利于运用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引导作用,通过多部门多力量的联动,开展一系列符合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罪错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最有利于其成长的教育矫治工作,推动形成分级教育矫治体系,防止其合法权益被不当侵害,有效教育、感化、挽救,使其能够顺利复学或正常回归社会。同时促进诉源治理,有效减少此类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有效减少进入司法环节的未成年人犯罪,降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邓扬城

图片:刘   戈

编辑:朱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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