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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裁定解读:杨慧申请冻结宋喆224万元银行存款并起诉离婚案|宝马案

2016-08-18 保全君👉👉 保全与执行


宋喆之妻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冻结宋喆银行存款两份裁定的法律常识解读


作者:保全君,邮箱:qiangzhizhixing@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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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君按


根据公开的裁判文书,表明宋喆之妻杨慧已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有几个法律常识借此一并说明:


1、为什么会有两份裁定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一般应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方式多样。诉前财产保全,则是必须提供担保。本案中,杨慧为冻结宋喆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提供的担保是杨建利名下的房产。所以,由此形成两份(若多人多种方式担保,也可能据此有多份裁定)保全裁定。一份是对宋喆存款冻结的裁定;另一份是对担保人提供担保物查封的裁定。


2、杨慧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因此,朝阳法院应在受理诉前保全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且申请人杨慧应在30日内起诉。本案裁定时间是2016年7月1日,距今已经一个半月,想必早已向法院正式起诉了,毕竟离婚诉讼的门槛相对较低。


3、这些纠纷案件都在朝阳法院处理吗?


根据上列法条之规定,尽管本案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和保全财产所在地不一致,即可能出现保全法院和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不是同一法院的情形,但根据实务操作惯例,一般会选择尽可能方便的管辖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毕竟,熟悉北京法院状况的读者应该知道,申请诉前保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


因此,不出意外的话,本案的保全法院和诉讼受理法院应该都是朝阳法院,也就是说,现在朝阳法院就宝马案(王强与蓉)至少有三个案件了,分别是:(1)杨慧诉宋喆离婚案,(2)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3)马蓉诉王宝强名誉侵权案。毕竟,所有争议和纠纷,最终都是法律问题。作为娱乐明星集中地的朝阳法院,当然也是见识过不少大阵仗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5财保150号之一


申请人杨慧,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宋喆,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


申请人杨慧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宋喆名下的银行存款224万元。担保人杨建利以其名下的位于xxx房产为申请人杨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慧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杨建利名下的xxx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郭智鲲

专注“保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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