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限能否依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受理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本文由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转载务必注明;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限能否依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受理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2004〕执他字第23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限能否依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受理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自动履行期间内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期限是否可以延长的问题,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二、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当事人是在一审法院审判法官的主持下多次达成和解协议,这是造成债权人未能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主要原因。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规定的精神,作为个案的特殊情况妥善处理。
此复
2005年6月29日
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专线:185-0132-8341
联系邮箱:qiangzhizhixing@qq.com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保全精华内容↓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执行精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