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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Chat ID ZhixingLaw Intro 【我们只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咨询、交流、合作、投稿等联系邮箱:qiangzhizhixing@qq.com 本文由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转载务必注明;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一个滥用查封措施和刑事手段剥夺民营企业数十亿财产的典型案例(四川德阳西部国际公司破产案) 中央纠正重大财产冤案新政:《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最高法院:对民企要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全文【法〔2016〕334号】) 法释〔2008〕17号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8〕17号公布 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专线:185-0132-8341 联系邮箱:qiangzhizhixing@qq.com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保全精华内容↓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执行精华内容↑ Author requires users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 before leaving a comment Write a comment Write a comment Loading Most upvoted comments above Learn about writing a valuable comment Scan QR Code via WeChat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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