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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冻结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账户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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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冻结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账户问题的复函
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 1997.01.07
生效日期: 1997.0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银办函〔199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分行川人行条[1996]14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司法机关能否冻结、划拨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148号文已有明确规定,请你分行遵照执行。并注意以下两点:(一)对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要做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讲明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交存的上述存款不能冻结、划拨的原因;(二)积极配合法院办案,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依法自动履行有关义务。
二、关于进一步协调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解决冻结、划拨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的问题,总行正在协调、研究解决。
199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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