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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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4 现场指挥部
2.5 专家组
2.6 各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2.7 应急救援队伍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4.4 应急终止
4.5 信息发布
5 突发事件报告
5.1 接警报告
5.2 报告时限和程序
5.3 报告方式和内容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6.2 损害评估
6.3 调查处理
6.4 善后处置
6.5 保险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装备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资源管理及修订
8.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8.3 奖励及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增强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丹东环境安全,保障丹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丹东市境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中,丹东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属地负责,资源整合、部门联动,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响应工作。
1.4.1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推进重点环境风险区域监控预警体系建设,做到积极预防、及时预警、妥善处置,尽可能地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4.2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县(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市、县(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各专业队伍的优势,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4.3 坚持资源整合,部门联动
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整合现有环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利用专家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
1.4.4 坚持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支持平台,组建专业知识精湛、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经验丰富的专家咨询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积极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体系
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机构、各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 应急指挥部
2.1.1 丹东市人民政府是丹东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依法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环保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服务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民政局、丹东海事局、市海洋渔业局、丹东供电公司和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组织开展重点环境风险区域预防、预警体系建设;
(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组织设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
(5)负责确定应向公众发布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 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副局长兼任。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各有关单位传达指挥部指令,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
(4)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组建环境应急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6)向市委、市政府、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
(7)组织开展全市风险源企业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的监督检查工作;
(8)对各地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2. 3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改委: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调配和交通运输协调,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运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组织协调电力供应企业做好电力保障应急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城市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
市交通局:在道路运输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件时,及时通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服务业委:负责组织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确定突发环境事件产生健康危害的性质及范围。
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气象监测和中、短期天气预报,通报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灾害性天气相关信息;提供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气象参数。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通报。
市林业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评估工作。
市安监局:指导事发地安监部门和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农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农业外来物种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质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突发供水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解决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问题;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配合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海洋渔业局:参与陆源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海洋污染的海上监测和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工作;协助清除海上污染物;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对水生生物和渔业资源造成破坏的损害评估工作;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丹东海事局:当发生海上污染事件有可能引起陆域污染的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配合做好有关陆域污染影响海洋环境的应急处置;负责对除渔业船舶之外的船舶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丹东供电公司:保障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组建本辖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制定本地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建立针对本地区特点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重点环境风险区域监控预警体系建设;负责本地区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必要时可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当本地区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组织本地区力量做好先期处置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做好后续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人员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等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设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信息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各地区应急机构
分组职责:协助应急指挥部工作,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丹东海事局、市气象局
分组职责:对突发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各地区应急机构等
分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4)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等
分组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5)医疗救治组
负责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分组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6)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组成部门: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服务业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各地区应急机构等
分组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7)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市交通局
分组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8)信息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分组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2.5 专家组
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机构、部门和企业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组成员由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聘任或留用,日常接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接受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参与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
2.6 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各地区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比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2.7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必要时请丹东市军区、武警部队参加。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地区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属地环保部门备案。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地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督促、指导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全市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石油化工、尾矿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4)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5)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6)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Ⅳ级(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
Ⅲ级(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
Ⅱ级(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
Ⅰ级(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3.2.2 预警信息发布
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发生在县域内,由县(市)政府或者县(市)政府授权发布;在市区内或跨县行政区域,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发布;跨市行政区域,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发布。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预案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人民政府。
(2)加强监测
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健康防护
在涉险区域安装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4)应急准备
①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控措施的准备工作。
②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③必要时,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④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响应分级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2 指挥协调
(1)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处置工作。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由市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协调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对于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或市领导的指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在应急过程中,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报请省政府、国务院或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支援。当国务院、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省政府工作组参与现场应急指挥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接受国务院、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省政府工作组的指令和指导。
4.1.3 应急响应行动
Ⅰ、II和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
(3)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本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外市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通报受影响的当地政府。
(5)按规定向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环保部报告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省环保厅等上级部门支援。
(6)向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7)国务院、省政府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到达现场进行应急指挥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接受上级政府或部门的指令和指导。
Ⅳ级应急响应
各地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比照Ⅲ级响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2 响应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4.3.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3.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监测和初步评估结果,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时机;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等工作。
4.4 信息发布
启动本预案应急突发环境事件,由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事件信息发布。事件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
当发生跨市突发环境事件时,双方应将应急处置信息相互通报后,上报省环保厅,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涉外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5 突发事件报告
5.1 接警报告
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责任人要立即向当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2369、110、119。接警单位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核实后立即通知当地或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12369接警后,及时报告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110、119或其他单位接到环境污染事件报警后,第一时间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拨打12369。
5.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4小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立即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级或设区市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市各级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3 报告方式和内容
5.3.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3.2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市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发生跨市突发环境事件时,在上报省环保厅和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由丹东市政府及时通报毗邻和可能受影响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突发环境事件情况,保持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
5.3.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死亡、中毒、失踪、被困人员中有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由市公安局、市外办、市台办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处理;如果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且需要向有关国家通报,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有关部委协调处理。
6 后期工作
6.1 总结评估
由丹东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2 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由事发地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6.3调查处理
对重大以上或其他认为需要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丹东市环保局+配合省环保厅,或会同丹东市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对事发企事业单位、应急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6.4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和设备租赁费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其中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须制定工作方案,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在生态修复方案中须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围,确保所有受污染的土壤清理彻底,防止污染扩散。生态修复方案由上级环保部门审核并监督事发地政府实施。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善后处置费用由造成该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按照属地负责原则,不足部分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6.5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是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污染事件的危险源单位应当强制保险。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丹东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并接受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和组织管理,形成由市、企业、社会组成的应急网络体系。
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队、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7.2 装备物资保障
丹东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按照配强市级,配齐县级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途径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沿途各县活性炭等应急物品及装备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7.3 经费保障
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各地区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拨付到位。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经费不足,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经丹东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4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及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7.5 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发布给各成员单位,实现信息共享;环保部门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级人民政府等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人民群众等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危险源单位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重点环境危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演练一次。
8 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管理,并持续改进。
8.1 资源管理及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丹东市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8.3 奖励及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质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 70 45105 70 31648 0 0 7259 0 0:00:06 0:00:04 0:00:02 7258 70 45105 70 31648 0 0 5902 0 0:00:07 0:00:05 0:00:02 6133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丹东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2〕32号)同时废止。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