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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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2015年11月12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处理处置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公众、从业人员和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令第34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办函〔2013〕1494号)、《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省政府令第367号)、《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5月印发)、《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72号)、《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和境外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及省内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省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及省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省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见附件1)
1.5 应急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大力协同、资源共享、部门联动、平战结合、快速高效地处理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为全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和辐射事故应急现场处置组、辐射事故应急舆情信息组、辐射事故应急安全保卫警戒组、辐射事故应急救护组、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辐射事故应急综合保障组。(见附图2)
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或由分管副省长委任的人员担任)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环境保护厅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政府新闻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辐射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设区的市、州、直管市、县(市、区)参照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结构,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
2.2 职责
2.2.1 组织机构职责
2.2.1.1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国家关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领导全省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发布和决定省内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指挥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国家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军队、武警以及其它支援力量的请求;必要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省请求支援。
2.2.1.2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厅,负责辐射应急日常工作,是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机构,由省委宣传部、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政府新闻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分管处室负责人组成。
负责贯彻执行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制定和修订全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实施程序;组织全省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发布和决定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并负责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的指导工作。监督检查全省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指挥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协调各有关单位对较大以上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和跨地级市的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省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信息的汇总;负责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建立和管理省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
2.2.1.3省辐射事故应急现场处置组:省环境保护厅分管副厅长兼任组长。由环境保护厅牵头,公安厅、卫生计生委、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
负责现场维护、辐射事故预测和处置工作,根据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指导公众应急防护、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省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负责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承担较大辐射事故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开展辐射事故影响后评估。
2.2.1.4省辐射事故应急舆情信息组:省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兼任组长。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省政府新闻办和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配合。
负责制订和实施辐射应急信息发布和控制程序、全省境内有关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应急的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媒体记者、网络舆论的组织、管理、协调和引导工作。
2.2.1.5省辐射事故应急安全保卫警戒组: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兼任组长。
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承担较大以上级别的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消防等工作。
2.2.1.6省辐射事故应急救护组:省卫生计生委分管副主任兼任组长。
根据辐射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的药品;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全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2.2.1.7省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指挥部办公室邀请省内外资深的辐射安全专家、辐射医学救护专家和相关专家组成。
负责全省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的技术指导;为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全省有关单位、部门及公众提供辐射事故处理处置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对辐射事故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其他有关部门参与或动用部队的建议。
2.2.1.8省辐射事故应急综合保障组: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兼任组长。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组成。
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经费保障。
2.2.1.9根据辐射事故级别和受影响范围情况,还可根据需要成立省辐射事故应急通讯保障组和交通保障组,分别由省通信管理局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2.2.1.10市(州)、直管市、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要求;组织制定辖区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了解辖区辐射事故的发生原因、事故状态和发展趋势;承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控制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责任的初步调查以及被照射人员的救护工作,并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完成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沟通、协调、管理和引导等工作。
(2)省环保厅: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组织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辐射环境监测评价,收贮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对辐射事故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提出处置建议;组织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演练;组织和建立辐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辐射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指导市州级环保部门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为市州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等工作。
(3)省公安厅: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警戒、交通管制、消防以及事故场外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疏散等工作。
(4)省卫生计生委: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救治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及其他疾病诊疗;向受到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
(5)省发改委:负责参与制订突发辐射事故控制规划,把辐射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的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等工作。
(6)省财政厅: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应急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实效性和规范性等工作。
(7)省安监局: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专家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
(8)省交通厅: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等工作。
(9)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辐射事故影响严重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生活类应急物质储备、调拨等保障工作。
(10)省住建厅: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等工作。
(11)省气象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气象服务。
(12)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13)省政府新闻办:负责配合省委宣传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的信息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等工作。
(14)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负责安排省内各家报纸、广播、电视及相关音视频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应急等相关信息,把握舆论导向,正确报道辐射事故,做好应急期间群众宣传动员等工作。
(15)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管理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互联网信息发布工作,配合做好应急信息管理。
(16)武警湖北省总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会治安保障。
(17)省军区:负责协调驻鄂部队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及放射性污染的处置;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和医学救援行动,支援部分辐射应急防护器材;协调驻鄂部队、组织民兵及预备役部队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18)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各部门应当在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编制各自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具体人员和联络方式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 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全省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1.2 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二级和三级预警信息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2 预警行动
辐射事故应急进入预警状态后,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4 辐射事故报告
4.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完成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当地环境保护、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初步确定事故等级,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公安、卫生计生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现发生辐射事故后,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
4.2.1 应急初报
初报可书面或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辐射事故单位;
(2)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发生辐射事故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
(4)事故类型;
(5)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书面报告。
4.2.2 应急续报
在辐射事故的势态得到控制后,应发出应急续报。续报采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
(2)事故发展概况;
(3)事故起因;
(4)已采取的和需要立即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2.3 应急终结报告
在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终止时,应发出应急终结报告。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辐射事故单位;
(2)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
(4)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5)事故原因;
(6)事件直接危害范围、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事故后果详细情况;
(7)经验教训等。
4.2.4发现涉及恐怖袭击引发的突发辐射事件需及时向省反恐办报告。
5 分级响应
根据环境保护部的应急指令,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协助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省人民政府负责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各设区市(州)或省直管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见附件3)
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跨国、跨省区域辐射事故,根据国务院或环境保护部的应急指令,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5.2 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5.2.1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重大或较大辐射事故,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省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响应:
(1)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队伍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市(州)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及时向国务院及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通报有关信息。
(7)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后,可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具体组织、协调和办理相关响应事宜。
5.2.2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事发地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省放射损伤医疗救治基地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事发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挥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2)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辐射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公安、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5.2.3应急措施
(1)应急状态时,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省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救援组织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5.3 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5.3.1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事发地市(州)或省直管市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县级发生辐射事故后,上级市(州)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人员赴现场,协调指挥事故处置工作。
5.3.2 应急监测
省辐射事故应急现场处置组负责组织或指导较大及以上级别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5.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省辐射事故应急舆情信息组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及时统一发布较大及以上级别的辐射事故信息。
5.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提出污染控制范围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必要时协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6 应急响应终止
6.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6.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对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发布应急响应启动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6.3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状态终止后,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各应急响应组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审批辐射污染区的去污计划、因辐射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应急终止后的善后、恢复、去污等具体工作,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及责任单位负责。
6.4 总结报告
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后,各相关部门应在2周内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并于1个月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事项。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7.2 保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7.3 调查与评估
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8 应急保障
8.1 人员保障
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组建或落实在本预案中担负相关职责任务的专业人员队伍,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8.2 人员培训
根据预案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辐射事故应急办统一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培训。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特点,制定本单位负责的应急组的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和方案,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培训,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各部门综合培训和1次专业培训。
8.3 预案演练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各单位应当加强其负责的辐射事故应急组应急演练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实施。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应当完成制定下一年度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实施方案。
各单位负责的辐射事故应急组每年至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1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原则上每2年应组织1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总结报告应及时上报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8.4 应急值守
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须随时保持畅通。
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8.5 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法律法规、预案以及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8.6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事权划分落实相应的支出责任。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保障和应急能力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8.7 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准备相应的应急工作场所,配套必需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医疗、监测和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销毁和更新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8.8 信息保障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8.9 应急文件
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辐射事故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响应期间文件的分类、保存、归档、更新和管理。
9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实施程序
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编写应急预案的响应实施程序。各单位应按照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安排按时完成。实施程序经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10 附则
10.1 本预案由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10.2 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10.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
辐射事故分级
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1.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⑴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⑵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⑶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⑷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⑸对我省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1.2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⑴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15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⑵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3贝可的锶-90当量;
⑶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4贝可的锶-90当量;
⑷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2.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⑴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⑵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⑶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⑷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2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⑴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1014贝可,且小于5.0×1015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平方千米,且小于3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⑵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2贝可,且小于1.0×1013贝可的锶-90当量;
⑶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3贝可,且小于1.0×1014贝可的锶-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3.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⑴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⑵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⑶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⑷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3.2 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⑴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11贝可,且小于5.0×1014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平方米,且小于0.5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⑵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1贝可,且小于1.0×1012贝可的锶-90当量;
⑶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2贝可,且小于1.0×1013贝可的锶-90当量;
⑷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4.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⑴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⑵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⑶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轻微放射性物质泄漏,未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⑷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2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⑴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1011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平方米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⑵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1011贝可的锶-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1012贝可的锶-90当量;
(3)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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