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贴】大家好,我是发票专用章!
来源:广西税务、厦门税务
自我介绍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我的模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我长这样。
使用须知
我要备案: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我的活动场所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税务机关的税收业务专用章。
清单发票:开具发票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加盖者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我的其他用途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 使用提醒
1. 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2.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我也被不待见过
新版电子发票没有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里,已经明确: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关于我的热点问答
答: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自开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答:代开的专票由代开企业在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代开的普票由税务机关在发票发票联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专用章。
答: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电子签章,所有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不需要。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不可以。发票上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或红冲处理。
答:发票应作废或红冲。
答: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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