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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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严控下,2022年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

▼关注建筑财税,获取最新财税政策及最实用的财税实务课程收益1、应对稽查第一步:降低被评估的概率。2、会计工作标准是:稽查过关是会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3、正确办税的标志:要知道违法的后果是什么?稽查来了,拿我怎么办?4、税务稽查课,完全是站在维权、自身安全与权益立场,讲透税务稽查。教方法、教规则,真正弄懂它的来龙去脉、核心要害,澄清各类认识误区,清除有毒税务传言和谣言,稽查面前能够从容应对、科学处置。5、扶稳,课程全面颠覆你的认知;你以前都在为税务局学税法;全程案例,参与多多,收获多多。课程内容第一章:评估与稽查的本质区别(约31个真实案例)1.
202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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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建筑业财税热点及财税风险防控技巧

课程内容专题一、2021年建筑业财税新政热点解读一、新《民法典》下,建筑企业该怎么签合同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改变着每一个人的生活,其影响也深入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不知不觉中,通过微信等交流沟通软件进行交易磋商、合同订立、货款结算等活动已经日趋普遍。微信中进行合同磋商时何时应认定为合同成立?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如何?通过微信进行合同订立时应当注意什么?二、你所不了解的金税四期要来了金税四期不仅仅通过你申报的数据,来核实是否异常。可能还会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企业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上下游企业相关账本数据、同行业收入、成本、利润情况等来稽查比对。三、稽查新系统来了,比金三还强大近日,智慧稽查系统降落深圳!智慧稽查系统到底有多强大?税务稽查是怎么找上你的?10种情形7个行业,风险巨大,查到必罚!基于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纳税申报、财务报表等数据,结合企业的开票情况,建立对纳税申报、财务报表以及发票往来情况的智能化监测分析组件,支持对企业进行商品开票量监测、申报异常监测以及税负率异常监测,实现重点税种、重点行业企业异常行为的常态化监测。四、银保监发[2021]15号文件对地方项目和城投平台的影响,建筑企业如何应对2021年7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本轮政策更加突出了对于有隐性债务城投的限制。之所以如此,其政策前提可能是,有隐性债务的城投,过往与政府的关系更近,未来更容易承担与政府相关的融资。在此轮融资受限更多的情况下,有隐性债务的城投是否风险更大。我们倾向于认为,如果仍然投资的是城投债,可能还是以有隐性债务的城投为主。而对于不存在隐性债务的“城投”,可能需要以国有企业的视角去评价。专题二、建筑业涉税风险防控技巧一、挂靠业务全流程中的十三步会计核算及核算依据基于以上政策依据,被挂靠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的账务处理如下:(1)如果业主强行要求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如下: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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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新政下劳务用工管理与财税筹划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模式管理与实务1.建筑企业主要用工模式分析;2.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与实务;3.建筑劳务企业与社会保险管理实务;4.建筑业企业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实务;第三部分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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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课】5月8日丨建筑企业高管财商思维塑造线上培训班

▼关注建筑财税,获取最新财税政策及最实用的财税实务99%的税务学习,是在为税务机关学习税法;老板高管不懂财务,稀里糊涂多交税,何必?被税务局请“喝茶”何苦?老板高管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财税思维,少交“冤枉税”,合理节税,降低税务风险;看似学了海量税务知识,面对稽查依然不知所错,掌握不了主动权,无法正确处理,无法维护权益,为什么?所以,你必须;为自己学习税法!塑造财税思维!站在维护自身安全与权益立场,讲透税务规则和原理,真正弄懂税法的来龙去脉、核心要害,澄清各类认识误区,清除有毒的税务知识,轻松从容应对、科学处置。为此,度川公司将于5月8日14:00-17:00举办《建筑企业高管财商思维塑造线上培训班》。课程收益1、税是如何产生的,合理节税的本质是什么?人在江湖“税”不由己;2、个人财富和企业财富何处存放?3、系统把握税务的本质、规则,弄懂税务及其风险是怎么回事;4、学会税务的原则,能够解决实际问题;5、全面更新你的税法知识,真正学会税法。参会对象各企业项目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经理、税务经理、资金经理、
202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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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新政下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个税的纳税和财务管理

课程内容一、既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又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个税的纳税和财务管理(一)通过建筑企业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聘用农民工工资的纳税和财务管理1、个税预扣预缴义务人2、个税申报处理方法:核定征收,查账征收3、农民工工资成本核算凭证(二)通过建筑企业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劳务公司聘用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工资个税的纳税和财务管理1、个税预扣预缴义务人2、个税申报处理方法:核定征收,查账征收3、农民工工资成本核算凭证二、既不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又不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个税的纳税和财务管理(一)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包工头或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下的农民工个税处理1、适用的前提条件2、农民工个税的缴纳处理方法3、农民工工资的两种支付方法及其农民工工资成本核算凭证(二)建筑企业和劳务公司将劳务款给班组长(包工头),由班组长(包工头)发放给农民工的风险管控策略1、发放支付中防范包工头(班组长)挪用、截留、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策略2、农民工工资成本核算凭证(三)劳务公司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劳务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的包工头(班组长)和农民工的个税处理1、包工头(班组长)上缴管理费后获得的承包经营所得的个税处理: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处理2、劳务承包经营责任制下农民工的个税处理: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处理三、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节约个税的两种纳税筹划策略(一)节约个税的纳税筹划策略一1、实操要点2、个税申报处理(二)节约个税的纳税筹划策略二1、实操要点2、个税申报处理主讲老师肖老师,经济学博士,是我国第一个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等“三证统一”筹划理论和“合同与账务税务处理相匹配和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的合同控税新理念的提出者。精通中国税法,具有较深的财政学、会计学、税收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收筹划实践经验。报名事宜1报名地址扫码学习紧扣需求贴近实践突出实操2课程费用限时特价:198元(永久有效,电子发票)2022年最新课程2022建筑施工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管控工作要点线上培训班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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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下的农民工个税和社保费的财税法管控

课程内容一、劳务公司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财税法管控(一)法律管控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承担责任的划分2、拒付农民工工资的刑事责任:拒不缴纳劳动报酬罪3、劳务公司委托班组长(包工头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管控策略(二)税务管控1、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个税扣缴义务人2、农民工工资个税的核定征收方法的税务处理3、农民工工资个税的查账征收方法的税务处理4、实际发放农民工工资但不全员全额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三)财务管控1、劳务公司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三种形式2、不同工资支付形式下的财务核算凭证管理二、劳务公司社保费用的管控(一)法律管控:企业用工关系与社保的协调处理1、企业用工关系的分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2、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确定标准3、企业不同用工关系与社保的协调处理(二)税务管控:节约社保费用的5种方法1、不缴纳社保费用的四种用工关系2、中国缴纳社保费用的三种社保体系3、劳务公司节约社保费用的5种方法主讲老师肖老师,经济学博士,是我国第一个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等“三证统一”筹划理论和“合同与账务税务处理相匹配和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的合同控税新理念的提出者。精通中国税法,具有较深的财政学、会计学、税收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收筹划实践经验。报名事宜1报名地址扫码学习紧扣需求贴近实践突出实操2课程费用限时特价:198元(永久有效,电子发票)2022年最新课程2022建筑施工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管控工作要点线上培训班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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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工程造价、项目成本的财税法风险协同管理

课程内容(一)建筑施工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造价规则1、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工程造价规则2、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工程造价规则(二)“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与工程造价的协同管理之策1、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的税法分类及工程项目增值税计方法选择的策略2、“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项目的工程造价技巧3、“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清包工”项目的工程造价与增值税计税方法的协同管理4、“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5种合法性和2种违法性分析(三)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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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协议的财税法风险管控

课程内容一、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财税法风险管控(一)法律风险及规避策略1、三种违法合同的法律风险分析2、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的四种合法性合同3、法律风险规避策略(二)与建筑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财税法风险管控策略1、税务风险管控:分包合同中签订两条风险规避条款2、财务风险管控:收集保管财务核算凭证(三)与建筑企业(不需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财税法风险管控策略1、税务风险管控:分包合同中签订两条风险规避条款2、财务风险管控:收集保管财务核算凭证二、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财税法风险管控(一)法律风险管控1、无效的劳务派遣协议2、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要求(二)税务风险管控(个税、社保、发票开具处理)1、劳务派遣业务的三种发票开具技巧2、劳务派遣者的个税和社保处理3、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涉税处理4、跨地区派遣业务的社保费用处理5、劳务派遣公司的社保费用节约之道(三)财务风险管控1、两种劳务派遣合同的财务处理2、劳务派遣公司的会计核算凭证主讲老师肖老师,经济学博士,是我国第一个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等“三证统一”筹划理论和“合同与账务税务处理相匹配和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的合同控税新理念的提出者。精通中国税法,具有较深的财政学、会计学、税收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收筹划实践经验。报名事宜1报名地址扫码学习紧扣需求贴近实践突出实操2课程费用限时特价:198元(永久有效,电子发票)2022年最新课程2022建筑施工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管控工作要点线上培训班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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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新政下,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承包人、临时用工个税的处理

课程内容一、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修订新政下的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承包制和项目经理负责制下的项目经理的个税处理(一)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建筑企业挂靠人)承包制下的项目经理承包经营所得的个税处理1、项目经理承包经营所得个税处理的税收政策依据分析2、项目经理承包经营所得节约个税的实操要点3、项目经理承包经营所得的财务处理(二)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建筑企业挂靠人)负责制下的项目经理所得的个税处理1、项目经理负责制下的项目经理所得个税处理的税收政策依据分析2、项目经理负责制下的项目经理所得节约个税的实操要点3、项目经理负责制下的项目经理所得的财务处理二、建筑企业、劳务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个税处理(一)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个税处理的税法政策依据(二)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个税的税务处理1、项目部作业人员核定征收个税政策下的个税处理2、项目部作业人员查账征收个税政策下的个税处理三、建筑企业项目部临时用工劳务报酬的个税、财务处理(一)税收法律依据分析1、小额零星业务支出的税收政策2、个体工商户的涉税政策(二)项目部发生自然人的搬运费、清理费,装卸费的个税、财务处理(三)项目部临时工的个税处理1、项目部试用1-2天不合格就离岗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个税处理和会计核算凭证2、项目部每月工作时间只有7-15天或短期用工的临时工的个税处理和会计核算凭证主讲老师肖老师,经济学博士,是我国第一个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等“三证统一”筹划理论和“合同与账务税务处理相匹配和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的合同控税新理念的提出者。精通中国税法,具有较深的财政学、会计学、税收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收筹划实践经验。报名事宜1扫码学习2课程费用限时特价:198元(永久有效,电子发票)2022年最新课程2022建筑施工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管控工作要点线上培训班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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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治税时代建筑业业财业税融合重要性

▼关注建筑财税,获取最新财税政策及最实用的财税实务“金税四期”充分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对企业进行全面画像,以便打造一个面向领导层“作战图式”的可视化智能交互指挥台,尽管该平台是税务系统的内部控制监督平台,但其“智慧治税”“以数治税”影响深远,将对纳税人:法人企业的“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对于纳税人而言,在该系统当中几近透明,企业最好的风险规避方法就是基于交易真实性基础上的“业财业税融合”,固化证据链,守住企业的钱袋子,守住自己的钱袋子。老师·课程·提纲授课导师:梁老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税务顾问授课时间:3月12日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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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课】3月12日丨金税四期情势下建筑业的业财业税融合实操线上培训班

▼关注建筑财税,获取最新财税政策及最实用的财税实务“金税四期”充分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对企业进行全面画像,以便打造一个面向领导层“作战图式”的可视化智能交互指挥台,尽管该平台是税务系统的内部控制监督平台,但其“智慧治税”“以数治税”影响深远,将对纳税人:法人企业的“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对于纳税人而言,在该系统当中几近透明,企业最好的风险规避方法就是基于交易真实性基础上的“业财业税融合”,固化证据链,守住企业的钱袋子,守住自己的钱袋子。为此,度川公司将于3月12日14:00-17:00举办《金税四期情势下建筑业的业财业税融合实操线上培训班》。老师·课程·提纲授课导师:梁老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税务顾问授课时间:3月12日
202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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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课】1月15日丨2021年度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线上培训班

▼关注建筑财税,获取最新财税政策及最实用的财税实务随着税制完善和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筑房地产企业所面临的金税征管系统、风险控制体系、评估和稽查的全税种联动分析等环境已经越来越综合化、系统化和完善化,企业不规范业务运行和财税处理的风险已经成为影响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具备完备的财税管控体系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管理争力,企业对提高财税管理水平的需求越来越高。建筑房地产企业该如何做好趋势判断和业务评估,实现提质增效?充分把握好不断出台的税收政策,控制风险減低成本就非常关键。这需要财务人员具备足够和充分的专业知识储备,能够从政策出台背景领悟每一个关乎建筑房地产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涉税政策,以业务为导入口,以合同为抓手,充分融合业务。为此,度川公司将于1月15日14:00-17:00举办《2021年度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线上培训班》。老师·课程·提纲授课导师:梁老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税务顾问授课时间:1月15日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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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第五条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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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 青岛 | 建安企业全税种低税负运营策略、税收优惠运用与纳税筹划实务操作培训班

▼关注建筑财税,获取最新财税政策及最实用的财税实务税收是国家参与企业分配的一种形式,税负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利润。建安企业是典型的微利行业,长期以来管理较为粗放,对财税管理重视不够。随着增值税改革的深化,税收环境和税收因素对建安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稍有不慎微薄利润就有可能被税负侵蚀殆尽。如何合法合理的降低企业税负,做到既不偷漏税又不多交冤枉税,如何结合企业实际进行适当的合理的纳税筹划,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和减税降费红利,已成为广大建安企业的重大现实需求。为回应广大建安企业关切,提高建安企业财税管理精细化水平,向税收管理要效益,2021年8月5-6日(4日报到)在青岛举办《建安企业全税种低税负运营策略、税收优惠运用与纳税筹划实务操作培训班》。本次课程以建安企业低税负运营为导向,围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企业全税种税收优惠和纳税筹划进行详细展开,由中国建筑财税深耕者、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建筑会计学术委员会首席专家何广涛博士主讲。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建安企业增值税实操与筹划二、建安企业所得税实操与筹划三、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实操与筹划四、建安企业其他税费实操与筹划欢迎各大建安企业参加。浙江度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二零二一年六月课程特色紧扣施工企业需求,无缝贴近工程实践,突出实际操作老师·课程·提纲授课导师:何老师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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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27 厦门 | 企业节税的股权架构设计及其八种股权布局节税实战案例培训班

▼关注建筑财税,获取最新财税政策及最实用的财税实务股权架构分为自然人股权架构、控股公司股权架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架构、混合型股权架构等常见的4种股权架构形式。不同股权架构下的企业涉及的税收成本时很一样!许多公司老板缴纳很多税的根本原因是股权架构的顶层设计不规范,许多公司老板承担超过其承受能力的债务清偿责任的关键原因也是公司的股权架构不合理。企业为了节约税负,提升税收安全能力,增强老板对公司控制权的管控能力,必须重视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如果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已经设计不合理,只有进行公司资产重组重新把股权架构设计调整到节约税负的合理股权架构状态。度川公司将于8月26-27日(25日报到)在厦门举办《企业“节税”的“股权架构设计”及其八种“股权布局节税”经典案例培训班》,本次培训共两天时间,分为以下五部分内容:一、股权比例设计的相关法律分析二、公司常见的4种股权架构的涉税分析三、股权架构设计中的股权转让节税筹划四、股权架构设计中的企业增资减资的涉税分析五、股权布局节税”经典案例本次培训班由经济学博士、研究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知名财税实战派专家肖太寿老师主讲。欢迎各位新老朋友莅临参加!浙江度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二零二一年六月课程特色紧扣施工企业需求,无缝贴近工程实践,突出实际操作老师·课程·提纲授课导师:肖太寿经济学博士、税收筹划实战派专家授课时间:8月26-27日企业节税的股权架构设计及其八种股权布局节税实战案例第一讲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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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23 成都丨新形势下建筑业企业常见财税疑难解析与涉税筹划培训班

▼关注建筑财税,获取最新财税政策及最实用的财税实务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增值税制度的全面深化,面对电子发票政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更新,税收征管越来越严格,企业面临越来越多的财税政策风险和机遇,这对提高企业财税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帮助企业做好新形势下的财税管理工作,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税疑难问题,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突破企业财税管理的瓶颈,我们将于7月22-23日(21日报到)在成都举办《新形势下建筑业企业常见财税疑难解析与涉税筹划》,本次培训共两天时间,分为以下四部分内容:一、收入税会差异及新准则的应用二、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及应用筹划三、采购支付流程要求及票据管理四、建筑服务税收政策及实务操作本次培训班由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知名财税筹划专家李老师亲临主讲。欢迎各位新老朋友莅临参加!浙江度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二零二一年五月课程特色紧扣施工企业需求,无缝贴近工程实践,突出实际操作课程收益梳理《民法典》对企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归纳合同涉税条款的设计要点;解决建筑业增值税关键环节疑难问题,帮助企业化解增值税制下的财税风险;洞析现行税制下税企间财税争议及解决途径,全面有效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学习最新劳动社保政策,采取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结合所得税新政策,讲解增值税制下企业所得税等相关财税政策应用实践,帮助企业树立新时期经营管理的新思路。适合人群企业高管、财务人员、经营、商务、法务、采购、物资、设备等人员老师·课程·提纲授课导师:李老师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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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印花税!新变化!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还有重磅……

▼关注建筑财税,获取最新财税政策及最实用的财税实务来源:中国人大网、小陈税务、税务大讲堂,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01官宣!印花税法来了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印花税法。这部法律总体上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将同时废止。随着印花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税收法定加快落实,税收立法再进一程。我国现有的十三部税收法律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02印花税法新变化一、明确了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在《暂行条例》中没有明确,此前也只有部分地方文件中有相关规定,实务中造成许多困惑,印花税法对此作为明确规定:(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二、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具体包括:1、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合同、证券交易等税目维持现行税率不变;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3、营业账簿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4、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的规定。三、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根据草案,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四、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总体维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变,在保留暂行条例中免税规定的同时,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的情形。五、草案还对印花税的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计征方式、印花税票的使用管理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施工合同的纳税地点明确在机构所在地。印花税税率变化具体如下:03印花税税收优惠一、免征印花税80种情形1普惠类4项2小微企业优惠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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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27 杭州 | 建安企业全税种低税负运营策略、税收优惠运用与纳税筹划实务操作培训班

▼关注建筑财税,获取最新财税政策及最实用的财税实务税收是国家参与企业分配的一种形式,税负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利润。建安企业是典型的微利行业,长期以来管理较为粗放,对财税管理重视不够。随着增值税改革的深化,税收环境和税收因素对建安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稍有不慎微薄利润就有可能被税负侵蚀殆尽。如何合法合理的降低企业税负,做到既不偷漏税又不多交冤枉税,如何结合企业实际进行适当的合理的纳税筹划,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和减税降费红利,已成为广大建安企业的重大现实需求。为回应广大建安企业关切,提高建安企业财税管理精细化水平,向税收管理要效益,2021年6月26-27日(25日报到)在杭州举办《建安企业全税种低税负运营策略、税收优惠运用与纳税筹划实务操作培训班》。本次课程以建安企业低税负运营为导向,围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企业全税种税收优惠和纳税筹划进行详细展开,由中国建筑财税深耕者、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建筑会计学术委员会首席专家何广涛博士主讲。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建安企业增值税实操与筹划二、建安企业所得税实操与筹划三、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实操与筹划四、建安企业其他税费实操与筹划欢迎各大建安企业参加。浙江度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二零二一年六月课程特色紧扣施工企业需求,无缝贴近工程实践,突出实际操作老师·课程·提纲授课导师:何老师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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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分疫情税费优惠政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关注建筑财税,获取最新财税政策及最实用的财税实务来源:财政部财政部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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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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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关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财政部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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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放管服”改革开起新局面的重磅政策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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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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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四)明确了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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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条款废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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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条款废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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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018年12月27日附件相关阅读发年终奖,这个筹划要提前知道!退休人员再任职如何界定?当月取得工资和年终奖,捐赠在当月工资中扣除不完的可以继续在当月年终奖中扣除吗?索引:建筑企业财税政策系列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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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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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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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年终奖,这个筹划要提前知道!

来源:安徽税务01什么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还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温馨提示】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哪个年度发,就属于哪个年度。02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两种计税方式:1.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2.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温馨提示】对于纳税人而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特殊计税方法一年内只能用一次。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温馨提示】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缴税额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某企业员工赵某,2020年取得的收入如下:每月工资10000元,每季度奖金5000元,年终奖金120000元。全年符合国家规定的三险一金30000元,全年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6000元,没有其他扣除项。假定赵某无其他综合所得及减免税事项,请计算赵某2020年取得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方式一: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①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20000/12=10000元,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②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120000*10%-210=11790元③不含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12+5000*4-60000-30000-36000)*3%=420元④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1790+420=12210元➤方式二: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赵某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12+5000*4+120000-60000-30000-36000)*10%-2520=10880元推荐阅读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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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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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第三十三条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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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大,要求不一样!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转载请注明经常有人会讨论,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晰,是否可以在不影响票面信息的情况下补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事不大,但各地税局的答复不完全一样,有些地方则没有答复过,有些地方答了和没答一样。各地口径北京税务【北京税务】发票专用章不清晰,可以补盖一个吗?留言时间:2020-05-11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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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如何界定?当月取得工资和年终奖,捐赠在当月工资中扣除不完的可以继续在当月年终奖中扣除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0年7月)发布时间:2020-08-04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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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贴】大家好,我是发票专用章!

来源:广西税务、厦门税务自我介绍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我的模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我长这样。使用须知我要备案: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我的活动场所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税务机关的税收业务专用章。清单发票:开具发票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加盖者发票专用章。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我的其他用途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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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盖章是大事——盖章要求及注意要点全在这里!

来源:安徽税务01增值税专用发票盖章要求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时均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02增值税普通发票盖章要求自行开具时: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申请代开时:由税务机关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03增值税电子发票盖章要求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发票相同。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0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盖章要求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五个常见问题,你知道答案吗?0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么?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02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不可与章重叠),或者将发票作废/红冲。03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还有效么?答:发票仍然有效,只要盖章完整清晣即可。04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有问题吗?答: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05代开的发票怎么盖章?答: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06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错了该怎么处理?答:发票应作废或红冲。07发票若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税务提醒:介绍他人虚开一样会上“黑名单”,一样会有牢狱之灾!用得上:免征个税的33种情况!民法典:来看看新的建设工程合同变化几何法院: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违法,事后可主张经济补偿!5月底前应完成的三件事!最新判例!骑车上班途中摔倒身亡,交警无法认定责任,人社局不认工伤被撤销!取消劳务资质又加一省,目前已有11省提出取消劳务资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真要来了,先睹为快!增值税发票基础知识建安企业十大增值税涉税风险及防范建企挂靠风险!看看税务机关的提示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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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提醒:介绍他人虚开一样会上“黑名单”,一样会有牢狱之灾!

来源:新华网、重庆税务“对不起,刚才我们查询了一下,你公司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申请,因为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我们暂时不能受理。”“不会搞错了吧?我们为了达到申请三级资质条件,已经相继投入巨资购买了混凝土拌和设备2台;路面摊铺设备2台,压路机5台,挖掘机2台;平地机2台;吊车1台……,如果这次三级资质申请不下来,就意味着前期投入白费了,还会影响企业今后竞标承接建筑工程。”重庆某建筑公司的办事人员无奈地说。以上这一幕还得从向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税务机关查获说起。2018年5月,重庆市万州区的税务稽查人员在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时,发现万州一家叫“XX矿产品公司”的企业存在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并且金额不小。稽查人员顺腾摸瓜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接受虚开的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指向一个叫向某的人实际管理的公司。因案情重大,稽查人员提请公安经侦部门协助,并迅速成立了税警联合办案专案组。在后续侦查过程中,该案被列为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督办案件。经后台人员对快递单签收跟踪、开票信息、开具的大宗商品需要的物流成本匹配、涉案公司的资金运行等数据分析发现,向某共利用自己和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注册有7家空壳公司,全部由他管控,在一段时间内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共涉及北京、重庆、贵州等9个省市的43家公司。由于涉及企业多、分布区域跨度广,涉案金额大,专案组兵分三路,奔赴9个省市的43家企业展开侦查和取证工作。在办案人员抽丝剥茧的侦查之下,一个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2018年11月27日,专案组展开集中收网行动,9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现场还查获了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通讯工具、账本、银行卡、税控开具设备、印章、营业执照、虚假合同等大量的涉案物品,抓捕行动取得了圆满成功。至此,这个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团伙被成功打掉。经审讯,向某、李某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嫌疑人李某在其中扮演了牵线搭桥的重要角色。2016年11月至2017年期间,经李某介绍,向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重庆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份,价税合计金额248.8万元。李某从中获得介绍费5万余元。2019年11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税务机关依法将李某等列入税收违法行为“黑名单”。另据了解,李某本人平时主要从事道路建筑施工,近年来,随着“四好农村路”建设如火如荼,李某也希望能够将他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建筑公司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方便直接开展工程竞标,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那么,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是虚开发票行为呢?重庆市税务局第六稽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所谓虚开发票通俗的理解就是指开具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的发票,主要分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几种情形。该案中李某就属于介绍他人虚开。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将被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黑名单的公布范围,将受到多部门共同实施的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大家要珍惜纳税信用,以免列入“黑名单”后,得不偿失。用得上:免征个税的33种情况!民法典:来看看新的建设工程合同变化几何法院: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违法,事后可主张经济补偿!5月底前应完成的三件事!最新判例!骑车上班途中摔倒身亡,交警无法认定责任,人社局不认工伤被撤销!取消劳务资质又加一省,目前已有11省提出取消劳务资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真要来了,先睹为快!增值税发票基础知识建安企业十大增值税涉税风险及防范建企挂靠风险!看看税务机关的提示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这五个涉税问题须弄清!所得税汇缴成本费用填报风险点全在这里!日常就要注意哦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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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课】6月7日丨用工新政与税制改革视角下建筑业劳务涉税风险和筹划线上培训班

建筑业劳务新政应用与用工模式管理1.建筑业劳务管理新政解读与应用;2.建筑企业主要用工模式分析;3.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与实务;4.建筑业劳务关系管理与实务;5.建筑业劳务分包管理与实务;第三部分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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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得上:免征个税的33种情况!

来源:税来税往、小颖言税、晶晶亮的税月,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关于个税,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在直播活动上表示,今年会议她会继续关注个税起征点,希望国家将起征点调高至一万元,引起了很大的讨论。为什么引起这么大的讨论?因为个人所得税与我们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今天给大家整理了最全的33种免征个人所得税知识点,大家读完这篇文章可以收藏一下,在以后遇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也会从容应对。个人所得税最新税率表来了!建议打印出来学习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如何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二、哪些个人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共9项。(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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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来看看新的建设工程合同变化几何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原法文: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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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违法,事后可主张经济补偿!

来源:劳动法库,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员工放弃购买社保,向公司签署承诺书,事后主张经济补偿,法院支持。那么是员工失信,企业变成了弱势群体,还是员工是“被自愿”,作为弱势群体主张合法权利?诚信为本,按章缴费,无论如何当引以为戒。常威于2009年4月28日入职北京某商务酒店,担任消防主管。在职期间,常威签署了《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因个人原因放弃社会保险,由公司每月支付保险补贴100元。公司未为常威缴纳社会保险。常威于2016年6月23日向公司邮寄了《辞职信》,内容为:“本人常威工作7年半(从2009年4月28日至2016年6月19日),因酒店一直没有给上保险,本人提出辞职。”常威于2016年6月2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常威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9146.73元。【公司起诉】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公司诉称,公司强制要求常威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但因常威单方面提出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我公司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常威不愿意在其工资中扣除个人所缴纳保险金额,要求我公司给予其每月100元的社保补贴。故我公司按照常威要求未缴纳社保,不应支付经济补偿。【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公司提交的《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和《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中的内容与现行法律相悖。公司未为常威缴纳社会保险,《辞职信》显示常威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辞职,公司应支付常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146.73元。【公司上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公司认为,常威入职时不配合我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主动要求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代之以每月100元的补贴,公司遵从其的意愿,每月发放100元的补贴。而今常威以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其动机和行为是不正当的,属于不正当诉讼,不应当得到支持和鼓励。【二审判决】北京一中院认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公司未为常威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其提交的《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和《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的内容因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不具有法律效力。常威提交的《辞职信》显示常威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辞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应当支付常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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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让他人虚开发票?这个案例告诉你

来源:小陈税务营口通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二处)与营口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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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课】6月7日丨用工新政与税制改革视角下建筑业劳务涉税风险和筹划线上培训班

建筑业劳务新政应用与用工模式管理1.建筑业劳务管理新政解读与应用;2.建筑企业主要用工模式分析;3.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与实务;4.建筑业劳务关系管理与实务;5.建筑业劳务分包管理与实务;第三部分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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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底前应完成的三件事!

素材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税务、北京朝阳税务,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0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02关联申报03“三代”手续费申请各位纳税人小伙伴们这些都办理好了吗?快来看看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了吗?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进入申报收尾期还没有完成办理的小伙伴要抓紧了哦!汇缴大礼包(点击查看)1.官方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手册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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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例!骑车上班途中摔倒身亡,交警无法认定责任,人社局不认工伤被撤销!

来源:劳动法库黎三叔系宇宙能源公司员工,2017年1月15日23时25分,黎三叔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摔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2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由于事故现场无目击证人,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公司依法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以及相关认定工伤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所作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法院:人社局在没有证据情况下不能推定黎三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故不认定工伤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情形的,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不认定为工伤的,必须提供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证据。在本案中,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只是载明了死者黎三叔的死亡原因,由于事故现场无其他目击证人,无法查明事故成因,并没有证明该事故是由死者黎三叔的主要责任造成,人社局亦没有提供其它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实黎三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的范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本案中,黎三叔是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在于依职权作出行政确认的人社局,该举证责任不应由受伤害的劳动者承担,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黎三叔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不能推定黎三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故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人社局上诉:一审判错了!如果此案认定工伤,将可能会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后果,也会造成更多的骗保,造成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社局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一、死者系上班途中因自身原因摔倒受伤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未载明交通事故存在第三方或者有第三方逃逸,而是用“在途中摔倒”来表述。根据其同事的笔录可知,同事亲耳听到交警说未发现其他车辆和死者黎某有碰撞的痕迹。两个证据相互应证,应当说是证据充分确凿,可以认定,死者黎某系因个人原因摔倒受伤死亡,其自己应负主要责任。因此,黎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条件。二、一审认定人社局是对黎某是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人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交通事故的认定及责任划分的职能部门是交警部门,不是人社局,人社局只是根据有权部门作出的结论作为认定依据;其次《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规定人社局负有举证责任,只是说可以去调査,而且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就是说,申请人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本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不负主要责任的证据。另外,根据我们的调查,死者黎某系自行摔倒,对此次事故应当是负全部责任。人社局的举证责任只是在于行政诉讼,而人社局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后,依法进行了举证和答辩,所以也不存在因未举证而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的情形。三、如果此案件认定工伤,将可能会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后果,也会造成更多的骗保,造成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一审认为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这确实是没有错,但是此案中,各方证据都显示死者系自己摔倒所致,其自身是要负主要责任的。如果仅仅因为没有交警出具的其不负主要责任的证明而判决人社部门证据不充分要求认定工伤,那将可能会造成十分不良的社会后果。所有自行摔倒的交通事故或者不管什么原因摔倒,交警部门都不会出具其不负主要责任的证明,人社部门也无法取证,都要认定,这就会造成骗保的泛滥。这不是保护劳动者,而是违法,工伤保险基金也将造成严重流失,这显然不是立法目的。二审法院:人社局对黎三叔在该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无法确认的情形下,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结合全案事实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这一角度进行推定。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适用该项规定认定工伤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伤害,二是职工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本案中黎三叔系在去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符合第一个条件,但在该交通事故黎三叔是否承担“非主要责任”,对这一情形存在争议,因此是否符合第二个条件也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本案中,交警部门未对本案所涉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只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证明》,并载明“由于事故现场无其他目击证人,无法查明事故成因”,因此,有权机构对黎三叔在本案所涉事故中是否承担“本人主要责任”这一情形未作出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人社局可以就黎三叔是否承担“本人主要责任”作出认定,但不承担黎三叔负“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人社局应承担证明黎三叔负“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系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人社局在受理本案工伤认定申请后,对本案事故开展了调查核实,对黎三叔的同事杨小文、禹小军分别进行了询问。禹小军是在黎三叔发生事故后才到事故现场的,不是黎三叔发生事故时的目击证人,在他的调查笔录中记载“交警……进行勘探后说未发现其他车辆和黎三叔有碰撞的痕迹”,但交警部门在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中未说明“未发现其他车辆和黎三叔有碰撞的痕迹”,此时应采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对禹小军的证言不予采信,人社局采信禹小军的证言并认定黎三叔负事故全部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即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在本案中,对黎三叔在该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无法确认的情形下,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结合全案事实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这一角度进行推定,即不应认定黎三叔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据此,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系事实认定错误,应予以撤销。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人社局申请再审:黎三叔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条件,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主要理由如下:一审判决关于我方举证责任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死者黎三叔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条件,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本案不能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中的法律原则,该条规定的是立法目的,并非具体的认定工伤条款。高院裁定:人社局不足以证明黎三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不认定工伤错误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因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但并非前提条件。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结合现场调查情况能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本案因事故现场无直接目击证人等原因,致事故责任无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等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该款规定明确了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应依法作出事实认定。同时,该条还明确了法院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事实认定应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本案中,人社局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对本案事故开展了调查核实,对黎三叔的同事分别进行了询问。根据询问笔录显示,只有禹小军对事故责任情况进行了一些描述,该描述称“交警……进行勘探后说未发现其他车辆和黎三叔有碰撞的痕迹”,但交警部门在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中并未说明“未发现其他车辆和黎三叔有碰撞的痕迹”,且禹小军是在黎三叔发生事故后才到事故现场的,不是黎三叔发生事故时的目击证人,故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黎三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除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外,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人社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黎三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市人社局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黎三叔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证据不足,据此,应当认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人社局的再审申请。案号:(2019)赣行申41号(当事人系化名)重磅!今年将继续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真要来了,先睹为快!增值税发票基础知识建安企业十大增值税涉税风险及防范建企挂靠风险!看看税务机关的提示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这五个涉税问题须弄清!所得税汇缴成本费用填报风险点全在这里!日常就要注意哦防止信用降级|纳税信用评价的这些知识你要知道!支付个人建筑劳务代开票成本低还是不要票低?我购进产生的进项税额,哪些需要作转出?刚刚:3%降至1%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这些实操执行口径要清楚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是否”属于转包?住建部明确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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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劳务资质又加一省,目前已有11省提出取消劳务资质

来源:江西省住建厅、各省住建厅导读2017年11月,住建部印发《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拟“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这一消息在行业内激起了千层浪,被大家解读为将取消劳务资质的信号。随后多个省份开始出台文件,试点取消劳务资质。5月15日,江西省住建厅下发通知,省内劳务作业企业不再需要建筑劳务资质。//////////目前,已提出取消劳务资质的省市有:2020年5月15日江西省住建厅下发通知,省内劳务作业企业不再需要建筑劳务资质。2019年9月9日,贵州省将适时取消劳务企业资质,促进建筑农民工向技术工人、产业工人转型。2018年11月28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试点区域(济源市、固始县、长垣县、林州市)内取消建筑劳务资质。2018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取消对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要求。2018年6月4日,江苏省住建厅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劳务资质。2018年4月1日起,青海省住建厅正式取消劳务资质。2018年1月1日起,山东省正式取消劳务资质。2016年8月1日起,西安市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2016年6月1日起,安徽省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2016年起,浙江省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2016年5月6日起,陕西省停止办理新申请劳务资质审批。劳务资质会不会取消?劳务资质会在全国范围内被取消吗?虽然各省取消劳务资质的动作频频,但是直到现在,距离2017年国家提出“拟取消劳务资质审批”已经过去了2年,劳务资质取消的全国性文件还是迟迟没有下来。对此,建筑圈内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认为劳务资质不会取消,一种则认为会。否定者认为劳务资质不会取消,原因有二:一是建筑业劳务资质不仅关系着企业,更关系着广大的建筑工人。不像物业资质、招标代理资质等只关系企业主体,建筑劳务资质还关系广大建筑工人群体,他们处于建筑行业链的底端。所以住建部2017年才会先提出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因为只有处理好建筑工人的问题,国家才有可能全面取消劳务资质。第二个影响劳务资质取消的原因是,取消劳务资质会影响整个建筑生态,真正的牵一发而动全身。中国幅员辽阔,建筑市场和建筑劳务市场发展严重不平衡,发达地区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以建筑工人为载体的专业企业,而有些地方仍然还维持着传统的建筑劳务用工模式,一时很难改变,这也是目前“劳务资质取消”以省为单位的主要原因!认为劳务资质会取消的肯定者则认为,劳务资质束缚了劳务市场的发展,导致劳务市场发展的现状和需求完全脱节!现阶段我国建筑业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一线作业人员存在流动性大、文化素质偏低、技能水平不高等问题,加之劳务公司空壳化严重、用工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势必将会成为严重制约我国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和可持续发展的薄弱环节。而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不断加快,人力资源能力建设要求不断提高,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培养造就一批高级能人才,稳步提升建筑工人的整体素质,是建筑业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和必经之路。未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技能化、知识化、专业化、职业化”将是建筑劳务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国家虽然当前还没有正式下发文件全面取消劳务资质,但是相关性的改革措施已经陆续出台,因此无论从政府还是从市场出发,未来劳务资质大概率会被取消,只是时间问题而已。劳务资质取消后对建筑业的影响劳务资质取消后,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主要有3大方面的变动:1、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全面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还将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这样一来,新的监管方式就基本成型了,以实力作为评判标准,更具公平性。2、发展专业作业企业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3、鼓励企业培养专业技术工人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谁用工、谁培训”。最终形成建立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劳务派遣为补充的多元化用工制度。文件原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赣建建[2020]11号关于改进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3
202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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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今年将继续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

来源:新华网文字直播实录政府工作报告——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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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真要来了,先睹为快!

素材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大讲堂、二哥税税念、税台,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又升级了!令人惊喜的是,本次升级增加了对"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相关业务功能的支持。与此同时,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也有了更新。在平台发票版式展示里面,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样式赫然在列。电子专票纵向分为票头、购买方、应税明细和合计、销售方和票尾五个部分,高度分别为30、22、52、20和16毫米。不包含票头、票尾的内框尺寸为201*94毫米。发票规格为215mm×140mm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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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基础知识

来源:广西税务建企挂靠风险!看看税务机关的提示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这五个涉税问题须弄清!所得税汇缴成本费用填报风险点全在这里!日常就要注意哦防止信用降级|纳税信用评价的这些知识你要知道!支付个人建筑劳务代开票成本低还是不要票低?我购进产生的进项税额,哪些需要作转出?刚刚:3%降至1%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这些实操执行口径要清楚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是否”属于转包?住建部明确5.1开始执行最新最全的税率表!附官方发票开具指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委托代发民工工资的规定相关涉税问题建筑企业如何预交增值税,一文让你真明白“新版”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2020.04.20更新),建议收藏!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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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十大增值税涉税风险及防范

来源:小颖言税,本文由小颖言税原创,作者:严颖,转载请注明来源。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行业和支柱产业之一,建安企业业务相对复杂,挂靠、分包、转包经营模式普遍存在,会计核算上与生产型企业有很大的区别,加之营改增后税收政策的变化,涉税风险度较高,我们总结了以下建筑行业十大增值税涉税风险,以帮助企业应对增值税疑难问题,提高税法遵从度。一、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开具了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包括三种行为:一是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有货有交易但开具了数量和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建筑业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主要有两大类:(一)对外虚开发票风险。包括为获取地方政府考核奖励、税收返还,为虚增收入而虚开发票,为满足下游房地产企业多抵进项、增大成本的需要虚开发票等情况。(二)接受虚开发票风险。建安企业总成本中,
2020年5月18日